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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概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2  阅读数:

2006年9月2日22:39:31

闫文军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

原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3

 

一、日本审判制度和法院体系

日本实行三审终审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控诉”,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三审法院“上告”,“控诉”和“上告”一般并称为“上诉”。

日本的法院体系主要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日本最高法院是宪法规定的唯一行使最终审判权的机构,有14名法官。审判时,重大案件由全体法官组成的大法庭审理,其他案件由5人组成的小法庭审理,小法庭共有3个。

日本高等法院共有8个,分别是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高等法院,另外,有6个城市设立了高等法院的支部。高等法院审理地方法院、简易法院和家庭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控诉,地方法院、家庭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控诉,以及地方法院针对简易法院民事判决的控诉的二审判决的上告。高等法院的审判原则上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有时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东京高等法院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法院,现有法官共138人,其他职员481人。东京高等法院的法官分为三个大部门:民事部(包括民事通常部和知识产权部)、刑事部和特别部,其中民事部的知识产权部共有法官18人、调查官11[]

地方法院是原则上的一审法院,它管辖归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外的所有一审案件,以及简易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的控诉案件。日本现有地方法院本厅50个,支部203个。

家庭法院及支部与地方法院及支部在同一场所办公。家庭法院主要审理家事纠纷、亲属关系纠纷以及少年刑事犯罪案件。日本现在家庭法院本厅50个,支部203个,出张所(派出法庭)77个。

简易法院主要审理标的额在14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及简单刑事案件。简易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控诉审法院是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的控诉审法院是高等法院。日本现有简易法院438个。

二、2003年前日本知识产权审判概要

1991年至2003年日本各地方法院受理和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情况如下:

年度

新受理案件数

审结案件数

审结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月)

1991

311

386

31.1

1992

413

471

29.6

1993

470

457

31.9

1994

497

402

23.1

1995

528

440

23.7

1996

590

442

22.7

1997

563

549

25.0

1998

559

596

25.7

1999

642

772

23.1

2000

610

740

21.6

2001

554

717

18.3

2002

607

643

16.8

2003

635

615

15.6

全国高等法院二审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情况如下:

年度

受理案件数

审结案件数

审结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月)

1991

78

88

13.3

1992

76

75

17.7

1993

102

82

15.9

1994

91

102

13.6

1995

97

93

14.5

1996

84

88

14.2

1997

120

101

16.9

1998

143

137

12.1

1999

194

166

11.0

2000

216

190

10.4

2001

180

226

10.9

2002

181

199

10.4

2003

183

199

9.9

东京高等法院审理的不服特许厅行政决定的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况如下:[]

年度

新受理案件数

审结案件数

审结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月)

1991

309

270

16.6

1992

234

214

16.3

1993

196

234

19.6

1994

285

210

19.3

1995

280

253

19.8

1996

279

302

21.4

1997

328

298

18.6

1998

393

397

17.2

1999

429

435

14.2

2000

478

430

11.6

2001

575

471

12.0

2002

636

571

12.7

2003

534

693

12.4

全国各地方法院受理的不同类型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情况如下:

年度

总数

案件类型

 

 

 

专利

实用

新型

外观设计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反不正当竞争

其他

商法

案件

1999

642

191

72

32

65

117

155

10

2000

610

176

59

38

89

97

143

8

2001

554

153

34

29

67

127

136

8

2002

607

165

38

27

99

113

141

24

2003

635

189

27

27

106

113

166

7

全国各高等法院受理的不同类型控诉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情况如下:

年度

总数

案件类型

专利权

实用新型权

外观设计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反不正当竞争

其他商法案件

1999

194

62

22

7

25

41

36

1

2000

216

69

30

2

17

43

55

0

2001

180

58

23

9

18

32

38

2

2002

181

77

13

7

15

34

33

2

2003

183

66

14

6

30

31

36

0

(资料来源:日本最高法院事务总局行政局)

2003年前日本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该法对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软件著作权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该法第6条的规定,上述类型的案件,当东京、名古屋、仙台和札幌四个高等法院的地方法院有管辖权时,当事人既可以向这些地方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当大阪、广岛、福冈和高松这四个高等法院的地方法院有管辖权时,当事人既可以向这些地方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大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确立了对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竞合管辖,使东京和大阪这两个地方法院和相应的东京高等法院、大阪高等法院成为审理上述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法院。例如,2002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商法案件除外)583件,其中东京和大阪两地方法院共受理223件,上诉到东京高等法院的有97件。

三、2003年日本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

20037月,日本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作了较大调整。这种调整主要体现在对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修改上,主要内容是:第一,将专利等案件的竞合管辖修改为专属管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条1项规定,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软件著作权案件,东京、名古屋、仙台和札幌四个高等法院所辖区域内的案件归东京地方法院专属管辖;大阪、广岛、福冈和高松这四个高等法院所辖区域内的案件归大阪地方法院专属管辖。第二,规定专利等案件的控诉审归东京高等法院专属管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3项规定,就大阪地方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判决的控诉,由东京高等法院专属管辖。由于东京高等法院本来就是东京地方法院的控诉管辖法院,这样,所有涉及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和软件著作权案件的控诉审,全部归东京高等法院管辖。第三,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二规定,在按上述规定确定专利等案件的专属管辖时,如果案件不涉及专门技术问题,而主要争议的是其他问题,为了避免审判迟延,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到其他法院。第四,将外观设计权等案件的分别管辖修改为竞合管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二规定,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除外)、出版权、著作邻接权、育成者权(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以及因不正当竞争导致的营业利益侵害案件,当东京、名古屋、仙台和札幌四个高等法院的地方法院有管辖权时,当事人既可以向这些地方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当大阪、广岛、福冈和高松这四个高等法院的地方法院有管辖权时,当事人既可以向这些地方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大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设立了专门委员制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诉讼手续”中增加了第二节“专门委员”,对专门委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形式以及专门委员的指定和任免作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二的规定,法院在争议焦点、证据的整理及证据调查、认定过程中,可以决定有专门委员参与,并且专门委员可以直接对证人、当事人和鉴定人发问。因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门技术问题较多,专门委员制度对知识产权审判具有重要意义。200441,东京任命了约100名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委员,大阪任命了约40名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委员。在这些专门委员中,大学教授约占50%,公立研究机构和民间企业研究人员约占30%,专利代理人约占20%200461,又有约10名专门委员被追加任命。

三是增加了专利等案件的五人合议庭审理制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三百一十条增加了三百一十条之二,名为“专利权等控诉案件合议庭的构成”,规定对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专利权等案件的一审判决提起控诉时,东京高等法院可以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00441日起,经过上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上述修订,是根据企业界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更迅速、专业性更强、判断标准统一等三方面要求而进行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调整和五人合议庭制主要是为了使知识产权审判更迅速、判断标准更统一,而专门委员制度的设立则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专业性问题。上述修订,使知识产权审判在管辖、审判程序等方面都与其他民事审判有了明显的区别,在探索适合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四、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及有关改革

(一)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的内容。2004611,日本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该法将于200541日起实施。该法第1条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的不断发展,鉴于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司法活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使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审判更充实和迅速,有必要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高等法院。”该法规定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支部设立的,其审理的案件包括东京高等法院所管辖的下列案件: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著作者权、出版权、著作邻接权或者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诉讼,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商业利益损害诉讼;根据专利法第78条第1项、实用新型法第47条第1项、外观设计法第59条第1项以及与商标法第59条第1项的规定提起的诉讼;[]除上述案件外,主要争议点审理中需要知识产权专门知识的案件;该法还规定,最高法院任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法官,并从中选择一人担任院长。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判工作的分配以及其他行政事务,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任职的全体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审议决定。为管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日常事务,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内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事务局。

(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立的方案及选择

在内阁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提出的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草案中,对于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主要有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设立一个在法律上独立的高等法院,即第9个高等法院。按这个方案,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人事、预算和诉讼运营上都作为一个独立的高等法院存在。在管辖上,该高等法院可以管辖不服特许厅决定的行政案件以及对地方法院的判决控诉的所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个方案是在东京高等法院内设立一个法律上独立的高等法院。按这个方案,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人事、预算和诉讼运营上在东京高等法院内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权限。在管辖上,该高等法院管辖原东京高等法院管辖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最后国会通过的是第二个方案,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立在东京高等法院内。

可见,虽然从名称上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与其他高等法院平行的法院,并且好象是对所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但是实际上,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其他高等法院的地位并不一样,它只是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支部,因此,在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后,日本仍然是8个而不是9个高等法院。在管辖上,设立后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并不对所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它只是承继了东京高等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三)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立的意义

根据日本内阁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强化权利保护专门调查会的材料,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必要性及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这是国家重视知识产权的明确表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向海外发出已经作好对付知识产权侵害准备的信号,从而抑制假冒品的流入。第二,是迅速解决纠纷的需要。技术进步日新月异,尖端技术的落后速度在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迅速而统一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非常重要。第三,是应对专门技术性问题的需要。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专门化和复杂化。因此,需要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备具备较强技术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材,使法院调查官的权限更加扩大和明确,有效利用专门委员制度。第四,可以确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体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立后,可以在司法行政方面体现对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视,重视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使法官更方便地进行海外学习、派遣、进修、出席国际会议等。

(四)法院法修订对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

在通过《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的同时,日本国会还通过了《法院法部分修正法律案》,该修正案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审判而进行的,主要内容有:第一,调查官的权利进一步扩大和明确。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中,法院调查官有权选择时间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对证人进行发问,传达法官的意见等。第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法院可以就诉讼中书面材料和证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向当事人发布秘密保持命令,命令当事人不得用于诉讼之外的目的,并且不得对外公开。第三,使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审查的关系进一步理顺。在专利侵权诉讼提起后,法院向特许厅通报,在案件审结后,也向特许厅通报。特许厅在接到法院的通报后,就该专利或实用新型是否被请求宣布无效向法院通报。这被称作“侵权诉讼与无效审查的连携强化”。

调查官权利的扩大,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商业秘密保护的强化,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审查关系的理顺,使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更迅速。上述修订,进一步充实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内容。

(作者:闫文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博士研究生)



[] 根据《日本法院法》第57条的规定,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设置法院调查官,调查官根据法官的命令,就案件审理和裁判中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 日本特许厅负责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无效审查,根据日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的规定,对于特许厅关于上述有关权利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东京高等法院是唯一对上述行政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的法院。



[] 根据上述法律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服特许厅的行政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网站编辑: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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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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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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