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梅术文 曹新明 时间:2009-01-30 阅读数:
[摘要:]<正>自2002年日本国公布《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以来, 有关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立国的思路和措施常常引发学者的关注与思考。
2002年日本国公布《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以来,有关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立国的思路和措施常常引发学者的关注与思考。
一. 设置背景:经济振兴,秩序法制与私权保护
2002年2月知识产权立国成为日本的国家政策,同年成立的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在其制定的《知识产权政策纲要》中提出了设立知识产权高级裁判所的建议。其后经知识产权政策总部的敦促以及司法制度改革促进办公室的详细调查,2004年6月最终制定了《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设置法》,依据该法,日本国在东京高等法院设置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其一个支部。这是一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上的重大变革,被认为是日本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步骤。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主要背景和其所预设的功效主要有三点:
第一,经济振兴论。“知识产权是现今全球贸易体系中的重要资产,如果该权利不能被绝对执行,权利的价值和对贸易的激励就会大大降低”3而确保有效率的执行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建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设置法》开宗明义,明确该法的立法宗旨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中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的不断发展,鉴于、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司法活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使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审判更充实和迅速,有必要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高等法院。”这表明日木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向海外发出己经作好对付知识产权侵害准备的信号,并准备通过此举措恢复口本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程序法治论。从日本主流的观点来看,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是便捷、高质、有效执行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在程序上的科学性表现为3E:(1)专门化(Expertise)。专门法院的法官由于熟悉知识产权而能够作出更多有理性且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判决。专业法官借助案件管理确保争议焦点的搜寻,并为当事人提供来自专家的建议。此外,专业法官的存在还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更强的可预测性,同时带来法院权威的提升。(2)有效率性(Effectiveness )。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可节省训练法官的时间,并且在当事人的听证时间、诉讼费用和管理花销上的支出也会减少。同时专门法院的法官还可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问题、迅速分辨真伪并写出有见地的判决、这样无论是对于国家司法体制还是当事人而言,都会产生投人少而产出多的高效率结果。(3)高效力性(Effcency ) o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高效力和更为准确地应对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带来的挑战。在该体系下,对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裁判结果不服可真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这使得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容易最终生效、
第三,私权保护论·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私权。民事诉讼`"乃本诸公力保护私权之手续也。将知识产权定位为私权就必然要求将知识产权诉讼主要定位为民事诉讼。但是知识产权纠纷有其特殊性,它至少包括5种类型:(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红纷}'(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颁发,驳回、维持知识产权证书纠纷;(3)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警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 (4)知识产权无效纠纷;(5 )知识产权刑事纠纷。对于上述不同案件究竟由哪一种祛院管辖往往成为各国司法难题,在日本也不例外。例如长期以来,在日本国审理侵权的法院是否可以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司法原则。起初,在特许厅的无效审决还没有生效之前、是不允许被告以专利权存在无效理由来进行不侵权抗辩的。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造成知识产权槛诉或故意制造诉讼的拖延。为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