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梅术文 曹新明 时间:2009-01-30 阅读数:
四.结语
人类社会正在快速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这要求国际社会重新评估和构筑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保护体系强化有效率的执行机制是其中的重要环节。确保有效率执行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建构知识产权法院。特别是知4};产权法院中的专业型法官往往会站在支持知识产权人权利的立场.因为“一家锋院如果像一个行政机关那样(它们无一例外是专业型的),集中于某个特定的政府安排,就比一家普通法院而更可能认向其所负责实施的刀“个法律制度。。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置就是这一大背景下的产物日本的知识产权诉讼体制与我国有许多共通之处,在国际化背景下理解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
首先,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背景尽管与日本有很大差异,但是在振兴经济、程序法治和私权保护的主流话语上并无不同。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日益专门化和国际化,任命一个长期处理家庭纠纷或刑事纠纷的法官在低级别的普通法庭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已不再妥当。“所有的法官适用同样原则”并不适合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所以在我国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的时机已经成熟。
其次·关于我国当前应该选择怎样的知识产权法院模式。如果将知识产权法院界定在广义的范畴,我国在1993年一200年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开始尝试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庭、也应属于知识产权法院形式。在未来的改革方向上,日本渐进和妥协的模式可供参考。一方面,由知识型和专业型法官组成专门的审判机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能够为执行知识产权案件赢来更为广泛的正当性,这种争议解决模式越来越具有全球范围的普遍性;14另一方面,由于设置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的成本过高,特别是不同类型(例如专利和版权)的知识产权案件往住所需司法保护程序并不相同,建构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困难较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未来所应选择的设置模式可在遵循一定的汾置原则的基础上,呈现出渐进性和不彻底性的特征。·
最后。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和审判组织中摸索出来的共同性原理可资借鉴。特别是在如何处置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如何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选择专业型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等具体运作程式上,日本的经验都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研究拢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模型时参考。当然,日本国情与中国国情并不相同,日木的经挤发展水平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相同。而中国现今的实际是否与上述理论设间相互吻合,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周详的运筹帷握。(本文原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05\12)
注释:
1,有关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基本情况可参考其专门性网站:httpa/www.ip.courts.go jp/chi/index.httnl
2.〔德〕K茨威格特、H.克麦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3: See Australian Government Development of-ForeignAffaS and 'Trade; Enforcement of Property,Rights, availablear www.dfat.gov.au:
4.梁熙艳:“日本:审理侵权的法院是否可以对专利权的有如性进行判断" , httpJ/wwwEchinaiptlaw.cn/file/200501184068.htm1
5,' Inteyational bar associ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Entertainment Committee, International Stuvey of 5pecial-ized ,ISxtellectual Pzoperty C;aurks and Tribunals,
6. (fatsutnslunohara, Outline of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High C}aurt nf}apan; AIPYI Journal, NIay 2005, p'p131一147.
7.关于人事问题影响白本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日本著名知识产权学者田村善之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