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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火柴棍小人”案看著作权“公私之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4月11日  作者:陈敏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四、著作权公有领域与专有领域的互动:利益平衡机制的运作

 

(一)专有领域素材进入公有领域

公有领域与专有领域的划分界限决定着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大小,同时处于上述两个领域的素材也存有相互转化的关系。如前所述,在权利人对私有领域的素材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后,该素材将进入公有领域,也正是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素材从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才得以更好地实现。

(二)专有领域对公有领域的侵蚀

在著作权制度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复制方式的多样化,特别是伴随网络的发展与普及,著作权人通过作品获得效益的空间越来越大。为了追求著作权短期的财产价值,专有领域在不断地进行着扩张,具体表现为对合理使用原则的严格解释,对个人使用的限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赋予等等。与此同时,公有领域中的一些素材也受到了侵蚀,这无形中损害了公众自由获得公有领域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著作权公有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著作权的扩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是基于著作权公共产品的性质,其扩张和限制应该是并行不悖的,以最终实现一种平衡。限制实则是为公有领域争取一席之地,它在实现著作权法目标的过程中起着基础作用,以在知识产权领域能够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信息网络时代的深刻变革中,法官必须保持好这种平衡,将权利的充分保护与留存丰富的公共领域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在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条件下,如今“私权权益维护”的口号似乎被某些人叫得格外响亮,但是当这种“权利意识”与公共利益相悖时,公共利益无疑还是优先的,当然这是一种更高的境界,是防止权利滥用的一项基本原则。著作权人能够主张的仅限于其在作品中所贡献的那些因素,如果作品的“独创性”来自于公有领域,那么法院将认定这部分素材不受著作权保护。

 

五、结论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增长中贡献率的提高,无论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我们在重视知识产权权财产权价值、扩张专有领域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公有领域的维持与发展。尽管著作权私有领域的扩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同时也必须确保公有领域有足够而良好素材的存在,以最终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公有领域是专有领域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保护不足最终也会波及到专有领域,从而使得独创性作品的产生成为空谈。著作权法中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的存在与划界,清楚地表明了著作权法所追求的利益平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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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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