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蒋 燕[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原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摘要] 本案经过地方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的三级审判,最后的焦点落脚于:“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是否构成专利引诱侵权的抗辩理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可以参照“对不侵犯专利权的善意确信”,将“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也作为引诱侵权的一项抗辩,并从逻辑上推导,认为:如果被控引诱侵权人相信一项专利权无效,那么也就不具备引诱侵权的故意,故而不满足引诱侵权要求具备的主观要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专利的有效性和专利侵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并综合考察了保护专利权,防止专利权滥用,被告主张专利无效的救济途径以及对类似案件审判的影响等因素,最终否定了将“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作为引诱侵权的一项抗辩理由。
[关键词] 专利引诱侵权 专利无效善意确信 侵权抗辩
一、案件背景
Cisco System, Inc(下称思科公司)是一家设计、制造、销售网络设备的上市公司,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思科公司是全球主要的网络设备供应商,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Commil USA LLC(下称科米尔公司)成立于2007年,较之思科公司是一家不知名的公司。
本案涉及的专利是一种无线短程网的实施方法:为了使无线网络覆盖像公司、学校这样比较大的区域,无线系统需要多个基站,这样用户一定范围内移动也能保持连接。科米尔公司的专利就是在设备与基站之间提供更快更稳定传输的一种方法。[1]
2007年,科米尔公司在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对思科公司提起了诉讼。科米尔公司诉称思科公司制造和使用网络设备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而其销售侵权设备的行为则构成了引诱侵权。案件经过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的一审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二审,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一)联邦地方法院判决
在地方法院的审判过程中,陪审团最初认定思科公司对涉案专利构成直接侵权,但不构成引诱侵权。科米尔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个针对引诱侵权及其损害赔偿的重新审理动议(the Motion for a New Trial),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准许了这个动议。与此同时,思科公司对科米尔公司的涉案专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单方重新审查[②],但专利商标局最终确认科米尔公司的专利有效。
在第二次庭审当中,地区法院决定对思科公司提交的,证明其对涉案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Good-faith Belief of Invalitity)的证据不予采纳,并且作出了陪审团指示,指出:“如果思科公司确实有意引诱了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并且思科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自身的行为会导致直接侵权,陪审团可以认定思科公司构成引诱侵权。最终,陪审团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项事项都作出了有利于科米尔公司的裁定,思科公司提出了上诉。
(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意见
思科公司提出了若干上诉理由,其中引起争议的主要有两点:(1) 法院对陪审团给予了错误的指示[③],指导他们仅仅依据疏忽(neg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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