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讨论是建立在思科公司已经启动过单方复审程序,并且专利被认定为有效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思科公司自然免于承当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像本案中,专利被确认为有效,而思科公司仍然坚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专利无效有主观确信,并希望证明自己不满足引诱侵权故意的条件,才有了最高法院关于“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是否能作为一项抗辩理由的讨论。“也就是说,本案讨论的是对专利无效善意的,但是错误的确信。”[13]
3. 对类似案件审判的影响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将可能对以后类似的案件产生重大影响。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也分析道:“一旦承认此项抗辩,对于每个涉诉的主体来说,都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负担。每个被控侵权者都有了动力去提出关于无效的理论,并且给出种种相关的理由。并且,认定一个专利是否有效比认定一个专利是否被侵权要困难。最后,如果承认这项抗辩的话,也会给陪审团增加很多负担,陪审团也许很难把被告对于效力的确信和真正的效力分开来。”[14]
支持将“专利无效善意确信”作为引诱侵权的一项抗辩的人还提出了一项理由,那就是:“‘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仅仅是对缺乏引诱侵权故意提供证据,证据有强有弱,还要留待法官对有关问题加以判断。”[15]但是,一旦承认了这种抗辩可以排除引诱侵权的故意因素,被告就有可能挖空心思寻找相关证据,法院就需要对主观状态的问题详加考察,这无疑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美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协会也认为,主观状态实际上难以判定,对该抗辩的认可会导致法院在主观状态的认定上花费过多精力。还会导致本来就复杂的专利案件面临更长的审判期。[16]
三、结论
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判例法肯定了“对不侵犯专利的善意确信”能够作为引诱侵权的抗辩理由,而“对不侵犯专利的善意确信”与“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没有原则性的区别。并且,如果一个人认为一项专利无效,很难说此人有引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实际上肯定了将“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作为引诱侵权的一项抗辩。最高法院则认为引诱侵权的故意要素和专利的有效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此不应当将“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作为引诱侵权的一项抗辩,同时,最高法院的判决还综合考虑了保护专利权,防止专利权滥用,被告主张专利无效的救济途径以及对类似案件审判的影响等因素,从多个角度“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能否作为引诱侵权的一项抗辩的问题进行了考察。
参考文献:
[①] 作者简介:蒋燕(1992-),四川广安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编号:11 AZD047)
[②] 单方重新审查是指只有一方参与的,对已经批准的专利的重新审查程序。参见陈维国:《美国专利诉讼规则、判例与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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