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某股份公司诉某人工环境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1-03 阅读数:1226
[本案要旨]
“现有技术抗辩”引入我国《专利法》之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由于专利有效性的认定主体与专利侵权判定主体分离而带来的“重复诉讼”、“低效率”等问题,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在“现有技术抗辩”的实体规则方面,应采用“新颖性”与“创造性”共存的判断标准,采取先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再对比“现有技术与与原告专利”的判断步骤;在程序规则方面,应坚持“现有技术抗辩”的抗辩权属性,由被控侵权人提出并承担举证责任,抗辩权成立并不当然消灭请求的基础——专利权。
[案件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工环境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股份公司)
原审被告: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销售公司)
原审被告:某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空调公司)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三(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
[原被告主张及理由]原告股份公司诉称:2004年12月14日,浙江某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电子膨胀阀”的发明专利,2007年11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10093130.0。2008年11月14日该发明专利转移至原告。被告侵犯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第1、5、6、8项。
被告某人工环境公司辩称:被诉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产品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被告某电器销售公司、某空调公司同意被告某人工环境公司的抗辩理由。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告是第ZL200410093130.0号“电子膨胀阀”专利的权利人。2010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某电器销售公司门市购买两台涉案空调,并进行了公证。经查明,被告某电器销售公司销售的涉案空调系某其向被告某空调公司采购,而该空调公司被控侵权的电子膨胀阀产品系由被告某人工环境公司制造并销售给被告某空调公司。原告某股份公司与被告某人工环境公司均确认被控侵权的电子膨胀阀产品的型号为DPF1.65。被告某人工环境公司的网站上有此规格、信号电子膨胀阀产权的介绍。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与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名称为“电子膨胀阀”、专利号为 ZL200410093130.0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受到保护,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期专利。原告在审理中明确其据以提起本案专利侵权指控的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6、8,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完整地技术方案。经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8分别限定的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被告某人工环境公司对此也无异议。至于被告某人工环境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体现权利要求6中“每个骨架的外端面上设置有防水筋”的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认为该技术特征实际是在包含有线圈的两个圆形骨架的外端面上各设置一条微微凸起的“筋”,目的是让其余包封层能有良好的结合,以起到阻挡冷凝水渗入,使线圈具有良好的耐水性和绝缘性,从而延长其适用寿命。被控侵权产品含有线圈的骨架的剖面,两个骨架的外端处分向上或向下呈微微凸起状,以致在整个圆形骨架的外端面上即各形成一条微微凸起的“筋”,“筋”之间的区域与包封层结合在一起,此结合能起到阻挡冷凝水渗入线圈的效果,从而延长其使用寿命。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要求6中“每个骨架的外端面上设置有防水筋”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关于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将被控侵权产品上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在螺母和丝杆上设置有对应的光滑导向段”等技术特征在该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故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该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者等同,被告人工环境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专利权的类型、取得专利权的时间、被告某人工环境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持续时间及其生产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断案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始4220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工环境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某股份公司享有的“电子膨胀阀”(专利号为200410093130.0)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某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始42200元;被告某电器销售公司停止销售前述侵权产品;被告某空调公司停止使用、销售侵权前述产品。
[上诉与答辩理由]被告某人工环境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电子膨胀阀具有“防水筋”这一技术特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一审判决认定“光滑导向段”这一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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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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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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