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及技术启示——广东某陶瓷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曾梦倩 时间:2015-01-15 阅读数:
[本案要旨]
具有创造性是授予发明以专利权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三个步骤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就是第三步,即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判断的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性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不能将发明和现有技术中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割开来;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事后诸葛亮”。[案件信息]
原告:广东某陶瓷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佛山某陶瓷公司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13号行政判决
[原被告主张及理由]原告广东某陶瓷公司诉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理由为:1、证据1与本专利仿制的石材类型及制备方法都不相同;无论是发明目的或者是有益效果,证据2与本专利都属于不同的应用领域,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能得到将证据1和证据2、3结合以产生本专利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2、证据1并未给出调整面料层配料(即加入成孔剂)以获得表面立体孔洞装饰效果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5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有创造性。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70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7061号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坚持其在第17061号决定中的意见。证据2与证据1属于相同的陶瓷建材领域,证据2公开的内容涉及室内贴面等装饰性陶瓷建材,与本专利中的陶瓷砖也有着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二者结合,通过证据2给出的在陶瓷制备过程中加入造孔剂以获得具有良好装饰效果的贴面陶瓷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陶瓷制备过程中添加造孔剂以获得具有孔洞的装饰陶瓷。另外,“造孔剂是否均匀布置将决定产品表面孔洞分布是否均匀”是本领域的公众常识,根据需要获得的纹理图案布置造孔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原告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第17061号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17061号决定。
第三人佛山某陶瓷公司述称:将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被相关证据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17061号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5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立体空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10006801.9,优先权日为2006年7月20日,申请日为2007年1月26日,专利权人是广东某陶瓷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5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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