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创造性的发明专利应被宣告无效——某株式会社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日广 时间:2015-01-15 阅读数:
[本案要旨]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被合称为“三性”,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授权的实质性要件。然而获得专利权之后该技术方案并不一定就处于绝对受保护的法律地位,其有可能因第三人针对“三性”提起的无效程序而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以纠正专利审查部门的错误。本案中,原告发明专利权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宣告无效,纠纷围绕该法律问题展开。
[案件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株式会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北京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原被告主张及理由]
原告某株式会社诉称:某株式会社拥有名称为“摩擦装置及使用该摩擦装置制造的液晶显示元件”的发明专利。2009年10月27日,某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0年5月7日作出第148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故原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均不具有创造性,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
第三人北京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述称:2009年10月27日,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摩擦装置,是下述的摩擦装置,其具备载置形成有取向膜的液晶显示元件基板的平台和在圆筒状的辊的外周面上安装有摩擦布的摩擦辊,使上述平台移动,并利用旋转的摩擦辊对上述取向膜的表面进行摩擦,其特征在于,上述平台在利用磁力的推力而使可动部移动的机构的线性马达驱动下作直线形移动,磁力由直线形地配置在固定部上的多个磁铁和配置在可动部上的线圈产生。
2.一种摩擦装置,是下述的摩擦装置,其具备载置形成有取向膜的液晶显示元件基板的平台和在圆筒状的辊的外周面上安装有摩擦布的摩擦辊,使上述平台移动,并利用旋转的摩擦辊对上述取向膜的表面进行摩擦,其特征在于,上述平台在利用磁力的推力而使可动部移动的机构的线性马达驱动下作直线形移动,磁力由直线形地配置在固定部上的多个磁铁和配置在可动部上的线圈产生,而且,对上述摩擦辊在该摩擦辊的两端部进行支撑的支撑体是前端部为大致圆锥台的形状,并将上述支撑体的前端部嵌合在设于上述摩擦辊的两端部上的凹部中,从而将上述摩擦辊支撑为能够旋转。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摩擦装置,其特征在于,能够对形成于纵横尺寸均为1500mm以上的大小的上述液晶显示元件基板上的取向膜一并地进行摩擦。
4.一种液晶显示元件,其特征在于,使用上述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摩擦装置进行制造。”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发明提供一种摩擦装置及使用该摩擦装置制造的显示等级高的液晶显示元件,该摩擦装置在作为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工序之一的取向处理工序中,相对于大型化的液晶显示元件也能够以均匀的压力在液晶显示元件基板的整个面上摩擦取向膜,并对载置有液晶显示元件基板的工作台的移动机构及安装有摩擦布的摩擦辊的支撑机构进行创意改进,其中液晶显示元件基板施加有取向膜。第三人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七份证据,其中:
1、日本特开平10-142607公开特许公报(A)(即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98年5月29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0022段和图1-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的制造装置,在玻璃基板2上装有调配膜3的显示板基板被安装在基座1上,研磨滚轴5上附设有作为研磨材料的人造纤维织成的布料6,研磨滚轴5通过电动机的带动旋转,另外其两端还设有轴承口,通过固定在研磨滚轴支撑装置8的轴承7组装在一起,研磨滚轴5按顺时针旋转,基座1向图示的右方移动,布料6可以与显示板基板4接触;从图1显示,轴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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