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创造性的发明专利应被宣告无效——某株式会社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日广 时间:2015-01-15 阅读数:
2、日本特开2002-365637公开特许公报(A)(即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8日;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8段、第0020段和0028段、图1-3)公开了一种液晶取向膜的评价装置,该评价装置包括载有评价对象的液晶取向膜的样品台,该样品台可沿X轴、Y轴方向移动,其中,线性电机X轴单元40没有滚珠丝杠等齿轮,通过电磁石和线绕电位器(LM)对底座进行驱动,通过永久磁石对滑块部进行驱动,因此,平台必然是由线性电机X轴单元40产生的磁力的驱动下作直线形移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14816号决定所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①和②,某株式会社不持异议。但是,对比文件1未公开第14816号决定所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③,即“载置形成有取向膜的液晶显示元件基板的平台在利用磁力的推力而使可动部移动的机构的线性马达驱动下作直线形移动,磁力由直线形地配置在固定部上的多个磁铁和配置在可动部上的线圈产生”。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载有评价对象的液晶取向膜的样品台70可利用线性电机X轴单元40产生的磁力驱动下做直线形移动,其中线性电机X轴单元40通过电磁石和线绕电位器(LM)对底座进行驱动,通过永久磁石对滑块部进行驱动。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③与对比文件2相比,虽然对比文件2的线性电机中的永久磁石是配置在可动部,电磁石和线绕电位器是配置在固定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③所述的磁铁是配置在固定部,线圈是配置在可动部,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载置形成有取向膜的液晶显示元件基板的平台与对比文件2所述的载有评价对象的液晶取向膜的样品台70均是利用线性电机驱动装置中的线圈和磁铁相互作用产生动力作直线形移动,线圈与磁铁的相对固定配置的位置互换并不影响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且线圈与磁铁的相对固定配置的位置互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适用的惯用手段。
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摩擦锟的两端部进行支撑的支撑体是前端部为大致圆锥台的形状,并将支撑体的前端部嵌合在设于摩擦辊的两端部上的凹部中,从而将摩擦辊支撑为能够旋转。而对比文件1的制造装置表面安装有研磨材料的研磨滚轴5的两端设有轴承口,通过固定在研磨滚轴支撑装置8上的轴承7组装在一起,对比文件1中图1所示的轴承7与研磨滚轴5两端部的接触处为圆锥台,某株式会社亦未否定该接触处为圆锥台的可能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摩擦装置能够对形成于纵横尺寸均为1500mm以上的大小的上述液晶显示元件基板上的取向膜一并地进行摩擦。对比文件1公开了研磨滚轴5上附设有作为研磨材料的人造纤维织成的布料6对装有调配膜3的液晶显示元件的显示板基板接触摩擦的技术特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其进一步限定的取向膜尺寸并没有产生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及裁判结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的制造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取向膜的工作原理问题,属于相关技术领域,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2均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其一,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