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新疆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某国家税务局、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何伦健 时间:2015-01-15 阅读数:
[本案要旨]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实质上是专利权的某些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或者被缩小了保护范围。此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维持有效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集合。具体到被维持有效的某项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应当由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和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共同来限定。[案情信息]
原告(上诉人):新疆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某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某税务局)
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民事裁定
[原被告主张与理由]
原告某建材公司诉称, 2003年9月9日,公司通过与“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邱某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排他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2005年,专利权人邱某授权某建材公司为维护上述专利权,有权在新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04年8月,某地区国税局立项建造办公大楼,该项目由某勘测设计院设计图纸。该图纸反映,该项目中空心楼盖施工方法采用的是邱某上述享有专利权的施工方法。该工程于2004年9月开工,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公司兴亚分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建材公司兴亚分公司按图施工,釆用了涉案专利的施工方法,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邱某及某建材公司许可,擅自实施邱某享有专利权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不仅侵犯了邱某的专利权,同时侵犯了某建材公司对该项技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排他性使用权,诉求法院判决被告某税务局、某建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诉求保护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不具备授予专利所应具备的创造性、新颖性,应予撤销;原告不是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并向邱某颁发了其发明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9115648.X。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它包括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构件为单个封闭的空腔构件。3.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构件为多个开口式空心构件组合后封闭两端开口形成的封闭空腔组合构件。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空腔硬质薄壁筒或空腔硬质薄壁盒,其截面形状为圆形、方形或其他异性。5.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的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至少两条相互平行。8.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管或盒壁为不溶于水的硬质材料,硬质材料为水泥纤维、有机无机复合材料、钢材、塑料或硬质纸。9.根据权利要求l、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或纵横交叉排列,或多向排列。10.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盒的几何中心点连接线形成网状。11.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可设置在空心板的上部或中部或下部或偏下部位置。12.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定位构件为压顶钢筋、紧固铁丝和定位块。13.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该空心板应用于楼板、空腹桥梁、空心路面。2003年9月9日,专利权人邱某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由某建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排他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包括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专利使用许可费为每年100万元,每年分两期支付。2005年,专利权人邱某授权某建材公司为维护上述专利权,有权在新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04年8月,某地区国税局立项建造办公大楼,该项目由农一师勘测设计院设计图纸。该图纸反映:现浇空心楼盖结构GBF薄壁管系涉案专利产品,空心楼盖施工方法采用的是涉案专利施工方法。并注明“高强薄壁管现浇空心板”必须在设计单位和专利实施单位的指导下施工。该工程于2004年9月开工,施工单位为新建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亚分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新建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亚分公司按图施工,釆用了涉案专利的施工方法,其现浇空心板中的薄壁管为单向平行排列,但将设计图要求采用的涉案专利产品GBF薄壁管变更为王某专利产品“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即GRF管。某建材公司发现后,向施工单位发出了要求停止侵权通知书,并为诉讼支出公证费、交通费5,464元。
另查明,案外人王某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复审决定:认为涉案专利(ZL99115648.X号)的专利权利要求第1~4项、第8项、第9项第一技术方案(薄壁管单向平行排列)、第11~13项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被宣告无效,但在权利要求第5、7项、第9项的第二、第三技术方案、第10项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申请人王某不服该决定,认为邱某的ZL99115648.X专利应宣告全部无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后王某申请撤回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与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建材公司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人的授权,依法取得“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的使用权和侵权诉讼权的事实清楚。专利权是否有效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产生影响,且涉案专利经复审后也予以维持,故两被告新疆某国家税务局、某建筑公司以专利被部分宣告无效为由,提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该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涉案专利产品GBF薄壁管,但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何种材料拥有选择权,两被告并未实际使用涉案的专利产品,故不存在两被告侵犯涉案产品专利权的事实。两被告在施工中确系采用了涉案方法专利,但该方法专利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中包括被告采用的薄壁管单向平行排列的技术特征。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该方法专利的其中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为原专利权利要求第9项第二(纵横交叉排列法),第三,(多向排列法)技术方案,而两被告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为单向平行排列法,与专利的上述该项必要技术特征明显不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的原则,两被告的施工方法缺少涉案方法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故其采用的施工方法不构成对涉案方法专利权的侵犯。某建材公司主张两被告侵犯其排他专利实施许可权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据此判决如下:驳回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64.24元,由某建材公司负担。
[上诉与答辩理由]
某建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上诉人经合法授权所拥有的专利的性质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的结合。该发明专利经专利复审确认继续有效。被上诉人在明知是专利方法及产品的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意实施了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直接侵犯了上诉人的发明专利权。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实属不当。上诉人的发明专利在维持有效后的权利要求5已经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的具体施工图纸的剖面图,与上诉人的发明专利实施例2、6、7相同,据此被上诉人制造的空心楼板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了上诉人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已落入了上诉人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二审法院判决理由与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侵权中被侵犯的客体应是有效的专利权。邱某所享有的ZL99115648.X号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已确认原权利要求1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