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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新疆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某国家税务局、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何伦健  时间:2015-01-15  阅读数:

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具体体现在某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无效或限制性修改上。其原因主要是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获得授权或者其保护范围过大,涵盖了不应受保护的现有技术。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其从属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的,该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改由该新产生的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

根据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本案的案情应当是这样的:在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结合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原告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由,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被告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认为其使用的是已经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种技术方案。一、二审法院判决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的新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已经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种技术方案,即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二、权利要求的类型

 

(一)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按照权利要求的主题的性质,权利要求可以划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前者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包括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后者则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

在主题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件产品一般不会落入一项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反之亦然。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首先应当明确该权利要求属于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

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中的权利要求均为产品权利要求,不存在方法权利要求。该发明专利申请中包含一项主题为“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的施工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但是该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没有获得授权。因此,本案不涉及方法权利要求。一审判决认为,“两被上诉人在施工中确系采用了涉案方法专利,但该方法专利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中包括被告采用的薄壁管单向平行排列的技术特征。”并且认为“两被上诉人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为单向平行排列法,与专利的上述该项必要技术特征明显不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的原则、两被上诉人的施工方法缺少涉案方法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故其采用的施工方法不构成对涉案方法专利权的侵犯”。这种说法显然至少存在概念使用上的问题。事实上,权利要求9属于产品权利要求,其主题为“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明显不属于方法权利要求,不构成方法专利的侵权。

(二)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从类型上,权利要求可以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一件专利中至少应当包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这里所说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通过附加技术特征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可见,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最宽。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一项技术方案如果落入了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一定落入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反之则不然。

在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均应予以考虑,如果该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是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则其保护范围应当考虑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引用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换言之,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共同来限定的。

在本案中,在涉案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之前,权利要求1为本专利唯一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1时,其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共同限定的范围;引用权利要求2~4时,其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或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共同限定的范围。可见,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由上述四个部分组成,如下图所示:

 

 

三、权利要求的组成要素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包括主题名称、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这三部分共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中,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则包括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主题名称)和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是由主题名称和技术特征共同来限定的。

(一)主题名称

主题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定作用。这种限定作用取决于该主题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有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例如, “用于……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5的主题名称是一种空心板”。其中,“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属于方法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空心板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的形成方式的描述,因而其对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

(二)技特征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写明的技术特征是对主题名称限定范围的进一步限定。这里所述的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

具体到本案,在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之前,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2、3、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

1.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它包括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构件为单个封闭的空腔构件。

3.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构件为多个开口式空心构件组合后封闭两端开口形成的封闭空腔组合构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空腔硬质薄壁筒或空腔硬质薄壁盒,其截面形状为圆形、方形或其他异形。

5.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

可见,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4个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加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2加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3加权利要求5以及权利要求4加权利要求5。

 

四、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的保护范围

 

审查实践中,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形。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全部无效是指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都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是实质性要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换言之,该专利权不存在了,以前也视为没有存在过。部分无效则是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针对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针对其余权利要求(包括以合并方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仅宣告上述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部分权利要求无效,并且维持其余的权利要求有效。部分无效后,该项专利权仍然有效,但是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相结合共同作为确定该项有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依据。由于新增加了被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因而整体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较之前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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