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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抄袭的判断要件:接触+不具有实质性特点——雷某、李某诉黄某等七人发明人署名权案解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1-03  阅读数:

江锋涛


[本案要旨]

“抄袭”常见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之中,并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作为判断规则。本案开拓性地将判断作品抄袭的“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创造性地改造为“接触+不具有实质性特点”的专利抄袭判断规则,极具学理研究与实践参考价值。在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上虽然稍有瑕疵,但本案中两审法院关于“接触”的推理和“不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判断堪称典范。

[案件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刘某、陈某、傅某、曹某、葛某、王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生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李某

案由:发明人署名权纠纷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

[原被告主张及理由]

原告雷某、李某诉称:雷某、李某二人参与了长链二元酸生物生产技术工艺标准化操作程序的制定以及后续优化试验工作,是相关技术方案的发明人。涉案专利申请,即第20101060266.4号专利申请,与山东凯赛公司使用的标准化操作程序长链二元酸生物生产技术工艺标准化操作程序相同,核心工艺参数与凯赛公司已经授权的第200610029784.6号专利相同。雷某、李某对上述技术方案作出了实质性贡献,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享有署名权。黄某等七名被告对该技术方案未作出实质性贡献,无权署名,其冒名剽窃行为,侵犯了雷某、李某的署名权。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一、确认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为雷某、李某;二、确认被告黄某等七人侵犯原告雷某、李某对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署名权;三、判决被告黄某等七人在《科技日报》上向原告雷某、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黄某等七人辩称:涉案专利申请文件依法系由申请人完成,并非由发明人完成,即便存在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亦应当由申请人即山东生物公司承担责任。同时,由于被告黄某、刘某现不是本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涉

案专利申请系职务发明创造,但雷某、李某与山东某生物公司并无任何关系,从未参与山东某生物公司的研发活动,其主张在山东生物公司申请的专利上署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以裁定驳回。在对山东某生物公司享有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权无争议的情形下,雷某、李某要求将涉案专利申请与凯赛公司的技术成果进行对比没有必要,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

第三人山东某生物公司述称:同意黄某等七名被告的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告雷某、李某曾为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的员工,后离职。被告王某、葛某亦曾为凯赛公司员工,后离职并加入山东某生物公司。涉案专利系于2010430日有山东某生物公司申请的20101060266.4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公开日期为2011316日,发明人为黄某、陈某、刘某、傅某、曹某、葛某、王某。2011214日,涉案专利发明人变更为曹某、王某、葛某、陈某、傅某。此外,原告雷某、李某提供了一些列证据证明其为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与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被告适格问题,由于发明人的署名权是人身权、绝对权,其来源于发明人对专利作出的创造性贡献,不受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的约束,也不随着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移而有所变化。无论是否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发明人署名均应当取决于其是否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而并非取决于其是否得到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权人的认可。七名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署名是其主观上行使专利署名权的体现,并非第三人意志的体现。黄某、刘某虽现已不再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但并不能排除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提出时的署名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事后变更署名仅是其被控侵权行为的终止。原告虽与第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但专利署名权系依据是否作出创造性贡献确定,而并非依据专利申请权权属确定。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主张专利署名权,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2003SOP及试验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原告提交的试验记录为书证原件,在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2003SOP虽是复印件,但是根据(2011)沪东证经字第11338号公证书,2003SOP在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日2011316日之前的20101214日已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明2003SOP不可能是根据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进行伪造而来;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证明其在20043月已经对2003SOP进行审核;原告还提交了20022003年山东凯赛公司的相关设备购买合同、2006年操作记录及相关操作人员的劳动合同用于佐证2003SOP的真实性;2003SOP结合在先专利、2009SOP可以说明原告所在的山东凯赛公司、上海凯赛公司在该技术领域内对相关技术不断研发和改进的过程。被告与第三人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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