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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一)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梁志文   时间:2010-03-17  阅读数:

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保护智慧创作物而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信息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而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转型,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从而促进国家富强的必经之路。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没有知识就没有劳动,没有劳动就不可能有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论断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健全奠定了基础。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也不断取得进步,从而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内在需求。

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相辅相成。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始,我国就已经有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需求。在1979年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文学家罗大冈同志就指出:“科学界目前到窃盛行,一是瓢窃洋人的,二是副窃本国他人的,这个风气对学术发展很不利。我写过关于巴黎公社和国际歌的书,后来发现有人整段整段抄我的。我提出质疑,有人还说这是光荣的事情,知识不是个人的财产。这个问题,应该有法律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市场经营与创新能力的情形。譬如,计算机汉字输人系统WPS发明人求伯君认为,WPS的用户估计有3000多万,但正版用户仅25万,如果都是合法用户,每人付10元,就有3个亿,后续开发资金就不愁了。像王选一类发明家、谷建芬一类音乐家,以及名牌企业(它们始终只占中国企业的少数),则一直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不是指立法,而是指法的实施)距离有效保护他们的权利还存在较大差距。

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对外开放、吸引外国先进技术的重要保障。在专利法的起草过程中,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方毅同志就指出,专利立法应体现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有利于本国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吸收外国的先进科学技术。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一直努力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到日趋完善,都离不开外部压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恐怕与国际贸易有关。此外,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还与吸引外资的基本政策息息相关。在所有影响投资环境的法律制度中,知识经济时代的体现知识产权法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信息社会,国际投资环境的内涵发生变化,其表现形式是强调东道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因此,在继续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动力将会增长,如国务院前副总理吴仪同志曾代表中国多次表示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资

知识产权制度还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接受外来文化的机遇,为我们创造了与外部世界平等交流的条件。任何一种文化都不可能排斥其他文化而真正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由被动向主动转化,也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变迁。知识产权文化是一种有包容性、开放性和多维性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具有个人本位、自由精神、理性追求的私法文化,即是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现象的观念和行为模式的总称。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守廉所著的《偷书不算偷:中华文明中的知识产权法》一书,由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该书指出了传统中国的知识产权文化缺失影响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然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是一个从逼我所用为我所用的制度变迁史,也是一个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安排的法律移植史。在这个变迁的过程之中,中国人的知识产权文化开始产生,即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转型开始出现。最近数年,自中国知识分子从偷书不算偷的高傲到版税的斤斤计较可以看出,传统中国士大夫的文化已经有了相当的改变;而中国企业开始从遭受知识产权打压的被动状态到开始主动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谋求合法利益也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为文化环境的变迁提供了内在动力。当然,在中国,推行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精神产权的新价值观,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具普遍性和有效性。

二、      从缺残到完备: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精细打磨

经过30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光辉历程,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下面将从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简要介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概况

从历史发展来看,改革开放前,我国尽管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制度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这种局面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才得以改观。自改革开放至现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制度初建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加入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建设,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完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任总干事鲍格胃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第二阶段为制度发展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本世纪初,我国在对已有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进行精心打磨的同时,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知识产权法规,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为了对知识产权实行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2001年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对已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但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了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目的,而且实现了与《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接轨。

第三阶段为思索完善阶段。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在当代中国引起了人们的思索。人们从最初简单的接受和介绍西方法制到开始探索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利用其为我国的经济现代化服务,利用其保护我国的合理利益。自2005年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以来,建立一个符合利益平衡原则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成为我国立法中的新的呼声。专利法第三次修正草案已经送审,商标法第三次修正草案基本完成,而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也开始启动。随着《反垄断法》的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新一轮的立法和修法高潮已经来临。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了层次多样、内容全面、行政执法和司法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第一,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标法》(1982年8月23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分别于1993年2月222001年10月27修正);《专利法》(1984312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分别于1992942000825修正);《著作权法》(199097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1027第一次修正)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还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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