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其他知识产权论文选登 >  文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一)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梁志文   时间:2010-03-17  阅读数:

的规定实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未作专门规定。具而言之,一般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进行第一审;涉外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甚至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能作为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关于商标案件的审理,与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的情况基本相同。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文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二)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
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化探寻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