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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成本分析(上)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2006.11,16-19  作者:袁晓东  时间:2012-05-03  阅读数:

2000元,第1012年为4000元,第1315年为6000元,到了第16年以后年费则高达8000元。维持既有专利权的费用将随时间呈递增状态,其结果导致不少专利在法定期限到来之前即被专利持有人放弃。美国的研究表明,3年后终止的新技术专利约为17%。提前终止率还与专利权所有人的状况有关。个人所有者的提前终止率为30%,机构所有者的提前终止率为13%。还有一些学者对德国、英国和法国的统计分析表明,在取得专利权的较早时间内,多数专利权会被维持下来,但大约50%以上的专利权的维持时间不到10年,后者往往是因为专利持有人对这些专利技术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大大下降,甚至期望收益低于最低的专利维持成本。[4]在我国,不少专利不到10年,专利所有人就放弃了专利权。

其次,是检测成本。检测成本就是监督并发现竞争对手未经许可而不正当使用知识产权的费用。权利人为了排除他人的不正当使用需要对市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侵权行为、查找侵权人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权利人必须愿意承担这部分检测成本,而且这些成本通常是无法获得补偿的。在有些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始终无法发现真正的侵权人或因检测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

最后是制止成本。依据信息产权理论,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信息的复制、传播和使用是非常便捷和低廉的。这就使得知识产权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 也使得权利人难以有效地制止各种侵权行为。也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制止侵权行为的方法除了诉诸法律,寻求司法或行政救济之外别无它法。司法救济或行政保护的成本在我国更是令人望而却步。因此,在侵权行为非常普遍而且容易的时候,制止侵权行为的成本是极其高昂的。

2.  狭义交易成本

人们为了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可以有两种选择:市场交易或企业运用。当选择市场交易来运用知识产权时,各个交易主体需要承担狭义的交易成本。狭义上的交易成本是知识产权被用于市场商务活动中,根据契约交易发生的费用,可分为信息成本和契约成本。

信息成本是为了获取有关知识产权近期和远期技术、法律和价格信息的成本,主要是交易所需的信息。在通过市场交易之前,必须获得大量的知识或信息:存在着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它们归谁所有?将以什么方式或条件转让或许可?是否有新的技术替代的可能?要支付多少费用?要想收集到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但是信息收集到什么程度才算完全、准确并具有价值,在获取信息之前是无法确定的。这就是信息悖论——信息搜寻不可能达到最佳状态,因为在获得信息之前无法确定信息的价值。[5]只有当经验告诉我们已经获得了承受决策风险所需要的足够知识时,人们才会停止信息搜寻。因为信息的价值不可能在获得它之前得到评估,所以搜寻并获得信息的过程不仅费用昂贵而且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信息搜寻的风险和成本来源两个方面:信息的不确定性和资产的专用性。在市场交易中,人们需要了解不同权利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价格、权利范围、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可选择知识产权的价格和特性。但是,这些信息不是都可以充分获得的,具有不确定性。交易虽然发生在当前,但当事人是建立在对未来的预期之上的。知识产权可能受到未来许多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信托和质押是可以通过市场完成。不同的交易形式,对信息的需求可能不一样。以专利许可为例,被许可人是否获得了足够的信息来准确判断未来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的发展趋势,专利技术是否可能被更新的技术所代替,专利价值是否可能被降低?对于这些信息,不仅被许可人难以把握,而且许可人也不能完全确定。这就意味着这种信息的不确定性是不可降低的。某些信息的不确定性,使得知识产权交易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高额的成本。资产专用性是指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只能适用于特定的用途。改作他用,则价值低微,甚至可能毫无价值。当投资不适应需求的时候,专用性资产总会造成资产损失。威廉姆森指出:“特殊用途的技术需要在交易专用性耐用资产方面的大量资产,以便有效地为稳定状态的需求提供服务。当资产是专用性交易时,投资之前的竞争会变成以后的垄断”。[6]专用性,或者说非流动性,是不灵活性和不可替代的一种衡量标志。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资产具有非流动性特征。取得知识产权,也就意味着获得合法的市场垄断。为了获得这种垄断,缺乏相应知识产权的主体就会积极开展交易。而人们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种将来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专利转让之后一项新的发明专利技术出现,就使得以前的专利在投资回收之前就成为过时。那么,这项过时的专利资产可能成为非流动性资产。知识产权的非流动性,使得投资者在判断失误、技术更新或市场发生变化之后遭受巨大损失。

降低信息成本的有效方式,是信息登记和中介服务。由国家权威机构把市场交易所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并登记,无疑将使信息搜寻的风险和成本大大降低。而专门从事信息产品生产的专业部门,如中介机构或信息服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降低信息成本的作用。在知识产权交易中,一方面由于有些交易信息已经登记并公告,显然可以降低部分信息成本;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专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收集、整理和加工的中介结构非常欠缺。每个交易主体只能依据自己的能力去获取信息,无形之中也就增加了信息成本。

契约成本就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成本。根据契约本身包含的不同阶段,契约成本可分为决策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和履行成本。契约成本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制度和政府管理决定的。有些知识产权交易的登记或备案程序,明显增加了契约成本。合同中涉及的管理机构越多,遵循的程序越复杂,契约签订的成本也就越大。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有些需要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以专利交易为例。转让专利时,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质押时,应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专利许可时,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当然登记或备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契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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