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对商标权效力的限制
来源:《私法》2014年第1期 作者: 李扬 时间:2015-02-01 阅读数:
【注释】 *本文原载《华中法律评论》总第3卷(2008年),有改动。
**李扬,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1}〔日〕网野诚:《商标》(第6版),东京:有斐阁2002年版,第770页。
{2}〔日〕萼优美:《改正工业所有权法解说》,东京:帝国地方行政学会1971年版,第652页。
{3}虽然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但是,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像日本《商标法》第32条那样的作为商标权限制事由的先使用权。理由在于,按照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2项的规 定,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时,在先权利人或者知名未注册商标权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请求撤销注册商标;但 如果在先权利人或者知名未注册商标权人不请求撤销时,注册商标权人能否对这些权利人行使商标权,我国《商标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日本《商标法》第 3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差别在于:我国请求撤销注册商标存在5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而日本不存在除斥期间的限制。这样,按照我国《商标法》第 41条的规定,如果超过了5年除斥期间的规定,知名未注册商标人就没有办法再寻求商标法的保护,而按照日本《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知名未注册商标人在 任何时候都可以以先使用权来抗辩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
{4}〔日〕三宅発士郎:《日本商标法》,东京:厳松堂1931年版,第253页。大判大9.5.21?大9(才)169?民录26辑第715页,东京高判昭28.4.18?昭27(牟)499。
{5}〔日〕吉原隆次:《商标法说义》,东京:帝国判例法规出版社I960年版,第171页。
{6}〔日〕三宅発士郎:《日本商标法》,东京:厳松堂1931年版,第254页。
{7}〔日〕三宅発士郎:《日本商标法》,东京:厳松堂1931年版,第253页。
{8}〔日〕网野诚:《商标》(第6版),东京:有斐阁2002年版,第777页。
{9}〔日〕渋谷达纪:《商标法の理论》,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281—287页。〔日〕丰崎光卫:《工业所有权法》(新 版),《法律学全集》,东京:有斐阁1975年版,第419页。〔日〕田村善之:《知的财产法》(第4版),东京:有斐阁2006年版,第143页。 〔日〕网野诚:《商标》(第6版),东京:有斐阁2002年版,第778—779页。
{10}〔日〕大阪控判昭9.12.13?昭8(氺)1034?新闻3795号第18页。
{11}〔日〕萼优美:《改正工业所有权法解说》,东京:帝国地方行政学会1971年版,第659页。
{12}〔日〕谦子一、染野义信:《工业所有权法》,东京:日本评论社1960年版,第802页。〔日〕网野诚:《商标》(第6版),东京:有斐阁2002年版,第779页。
{13}〔日〕谦子一、染野义信:《判例工业所有权法》(1—5),东京:第一法规出版社1954年版,第876页。大判昭2.2.1?大15(才)1181.
{14}〔日〕萼优美:《改正工业所有权法解说》,东京:帝国地方行政学会1971年版,第660页。
{15}〔日〕网野诚:《商标》(第6版),东京:有斐阁2002年版,第786页。
{16}〔日〕日本特许厅编:《工业所有权法逐条解说》(第16版),东京:社团法人发明协会2001年版,第1235页。〔日〕网野诚:《商标》(第6版),东京:有斐阁2002年版,第788页。
{17}〔日〕涉谷达纪:《知的财产法讲义》(第三册),东京:有斐阁2005年版,第287—288页。
{18}东京地判昭40?5?29判タ178号第178页“ネスカフヱ事件”。
{19}大阪地判昭45?2?27无体集第27卷第1号第71页“Parker事件”。〔日〕松尾和子:《判批》,《判例评论》1971年第152号,第30页。
{20}〔日〕中山信弘:《判批》,载村林隆ー还暦:《判例商标法》,东京:发明协会1991年版,第761页。〔日〕高部真规子:《知的财产と平行输入》,载《知财ぷりずむ》2004年第18号,第4页。
{21}详细案情以及评论參见〔日〕立化市子:《Fred Perry最高裁判决にみる商标机能论》,载《知的财产法政策学研究》2005年第9号,第71—95页。最高裁平成十五年2月27日第一小法庭判决,民集第57卷第2号,第125页。
{22}〔日〕田村善之:《商标法概说》(第2版),东京:弘文堂2000年版,第480—481页。
**李扬,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1}〔日〕网野诚:《商标》(第6版),东京:有斐阁2002年版,第770页。
{2}〔日〕萼优美:《改正工业所有权法解说》,东京:帝国地方行政学会1971年版,第652页。
{3}虽然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但是,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像日本《商标法》第32条那样的作为商标权限制事由的先使用权。理由在于,按照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2项的规 定,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时,在先权利人或者知名未注册商标权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请求撤销注册商标;但 如果在先权利人或者知名未注册商标权人不请求撤销时,注册商标权人能否对这些权利人行使商标权,我国《商标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日本《商标法》第 3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差别在于:我国请求撤销注册商标存在5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而日本不存在除斥期间的限制。这样,按照我国《商标法》第 41条的规定,如果超过了5年除斥期间的规定,知名未注册商标人就没有办法再寻求商标法的保护,而按照日本《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知名未注册商标人在 任何时候都可以以先使用权来抗辩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
{4}〔日〕三宅発士郎:《日本商标法》,东京:厳松堂1931年版,第253页。大判大9.5.21?大9(才)169?民录26辑第715页,东京高判昭28.4.18?昭27(牟)499。
{5}〔日〕吉原隆次:《商标法说义》,东京:帝国判例法规出版社I960年版,第171页。
{6}〔日〕三宅発士郎:《日本商标法》,东京:厳松堂1931年版,第254页。
{7}〔日〕三宅発士郎:《日本商标法》,东京:厳松堂1931年版,第253页。
{8}〔日〕网野诚:《商标》(第6版),东京:有斐阁2002年版,第777页。
{9}〔日〕渋谷达纪:《商标法の理论》,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281—287页。〔日〕丰崎光卫:《工业所有权法》(新 版),《法律学全集》,东京:有斐阁1975年版,第419页。〔日〕田村善之:《知的财产法》(第4版),东京:有斐阁2006年版,第143页。 〔日〕网野诚:《商标》(第6版),东京:有斐阁2002年版,第778—779页。
{10}〔日〕大阪控判昭9.12.13?昭8(氺)1034?新闻3795号第18页。
{11}〔日〕萼优美:《改正工业所有权法解说》,东京:帝国地方行政学会1971年版,第659页。
{12}〔日〕谦子一、染野义信:《工业所有权法》,东京:日本评论社1960年版,第802页。〔日〕网野诚:《商标》(第6版),东京:有斐阁2002年版,第779页。
{13}〔日〕谦子一、染野义信:《判例工业所有权法》(1—5),东京:第一法规出版社1954年版,第876页。大判昭2.2.1?大15(才)1181.
{14}〔日〕萼优美:《改正工业所有权法解说》,东京:帝国地方行政学会1971年版,第660页。
{15}〔日〕网野诚:《商标》(第6版),东京:有斐阁2002年版,第786页。
{16}〔日〕日本特许厅编:《工业所有权法逐条解说》(第16版),东京:社团法人发明协会2001年版,第1235页。〔日〕网野诚:《商标》(第6版),东京:有斐阁2002年版,第788页。
{17}〔日〕涉谷达纪:《知的财产法讲义》(第三册),东京:有斐阁2005年版,第287—288页。
{18}东京地判昭40?5?29判タ178号第178页“ネスカフヱ事件”。
{19}大阪地判昭45?2?27无体集第27卷第1号第71页“Parker事件”。〔日〕松尾和子:《判批》,《判例评论》1971年第152号,第30页。
{20}〔日〕中山信弘:《判批》,载村林隆ー还暦:《判例商标法》,东京:发明协会1991年版,第761页。〔日〕高部真规子:《知的财产と平行输入》,载《知财ぷりずむ》2004年第18号,第4页。
{21}详细案情以及评论參见〔日〕立化市子:《Fred Perry最高裁判决にみる商标机能论》,载《知的财产法政策学研究》2005年第9号,第71—95页。最高裁平成十五年2月27日第一小法庭判决,民集第57卷第2号,第125页。
{22}〔日〕田村善之:《商标法概说》(第2版),东京:弘文堂2000年版,第480—4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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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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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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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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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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