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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与技术创新、经济增长的互动关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1  阅读数:



——浙江专利战略的微观机制研究

 

包海波   徐竹青

 

内容提要:本文分别从专利作为制度因素和技术创新成果的角度分析了专利与技术创新、经济增长的互动关系,指出专利制度可以通过调节技术竞争关系、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等多方面的机制对技术创新产生激励作用。本文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确定了技术创新投入、专利授权量和人均GNP的三种数据指标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浙江专利战略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对策措施。

关键词:专利制度 技术创新 经济增长 专利战略

 

 

目前,国内外关于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关系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但专利作为技术创新活动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和创新成果指标,在当今世界技术创新活动和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尝试对对专利与技术创新、经济增长的互动关系及其微观机制进行一些理论探讨。

一、专利作为制度因素对技术创新活动的作用机制

由于技术知识具有可复制性,因此当技术创新者进行R&D投资时,往往他人可以通过仿制或改进等方式使用创新投资产生的新技术知识,从而分享R&D投资的收益。这种现象被称为着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又称R&D溢出效应)。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的存在,会使技术创新投资者的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技术创新者的R&D投资动机。

专利制度通过授予专利权,使创新者在一定时期内有权独占技术创新投资的市场收益,而他人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得到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来分享技术创新投资的收益。这样,实际上就确定技术创新成果的私人产权,将技术创新溢出的外部性内在化于市场关系中,提高了技术创新投资的私人收益率,对技术创新活动产生了激励作用。对专利制度的深入研究表明,在专利制度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技术创新活动产生影响。

(一)调节技术竞争关系的专利权利机制

1.专利宽度:对创新者与模仿者利益关系的调节

专利宽度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

(1)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权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所共同确定的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所决定。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做出扩大性解释,使得市场上具有相同、相近功能的竞争产品或按照相同效果的工艺得到的竞争产品将被视为侵权,从而扩大专利权的实际保护范围。等同原则实际上限定了具有类似专利技术特征的模仿产品与专利产品必须保持的技术距离,限制了竞争者对专利产品的模仿行为。这样,市场竞争中专利产品的可替代品减少,专利产品缺乏价格弹性,创新企业可以提高专利产品的价格,获得更高收入,从而增加了创新企业的收益,增强企业创新投资的积极性。因此,等同原则的运用就可以扩大专利权利范围,减少模仿产品对专利产品的损害,使技术创新者获得更多的市场收益和竞争优势。

(2)通过加大专利保护的执法力度和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实际上可以限制竞争者对专利产品的模仿行为,提高模仿者的风险和成本,增加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独占获利能力,从而激励创新者。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亲专利”判决、三倍赔偿等方式加强对专利的司法保护。从美国1982-1992年专利侵权案中可以看出,对专利侵权处罚具有赔偿数额较大、不给侵权者任何利益等特点。进入90年代,专利侵权赔偿额高于1亿美元的案件是80年代的5倍。[1]

因此,专利宽度包括专利权的范围界定和制约模仿行为这两个方面的机制,是世界各国用以调整创新者与模仿者的利益关系,强化技术创新激励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别是近20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通过扩大专利保护的宽度,提高了专利权的实际价值,增强了创新者获取专利保护的动力,并激励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1990年—2001年,OECD国家的企业R&D投资从2440亿美元增加到3680亿美元,增长了51%,占GDP的比例从1.31%增长到1.48%,年专利申请量增幅也达到10%左右。[2]

 2.专利高度:对创新者与改进者利益关系的调节

专利宽度主要是调整创新企业与模仿者在同—技术水平上经济利益的空间问题,而专利高度调整的则是不同技术水平间创新者与改进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专利高度是指专利授权审查中的创造性与新颖性条件要求(合称为创新性要求),也就是同已有技术相比,新技术的创新水平和技术改进程度。在我国专利制度中,发明专利授权中的创新性要求较高,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较低。

由于技术发展具有积累性,因此专利高度对激励技术的持续创新具有重要作用。专利高度通过设定最小技术距离的方式,为改进技术确定了获得专利权的技术门槛,从而调节创新者与改进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首先,在市场经济中,专利高度通过产品质量、技术、功能差别化来发生作用。它要求改进的产品在技术、质量上有一定的提高,功能有一定的差别。其次,如果把专利高度的门槛提得很高,就可能使原专利权人得到一个垄断市场,降低社会福利;而若降低专利高度的要求,则会使专利权人面对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没有专利保护,产品同质),削弱创新动机,社会福利也不一定提高。

基于以上原因,在历史上许多国家通过对专利高度的调节来实现对本国技术创新的激励或产业利益的保护,如日本就借助大量技术小改进的专利形成“专利网”,对美国先进的原创技术进行“围困”,从提高专利竞争力。

3.对浙江专利战略的政策启示

目前,浙江技术创新投入水平偏低:2004年R&D投入占GDP的比重为0.84%,大大低于1.3%的全国平均水平;2003年全省企业R&D经费支出仅占销售收入0.44%,低于0.75%的全国平均水平。与此同时,企业技术发展方式以模仿和改进方式为主,因此专利申请与授权中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主,高水平的发明专利比例偏低:2004年,全省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均居全国第二位,但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只占总量的14.15%和5.1%,均低于23.6%和12.05%的国内平均水平。

为激励技术创新活动,当前浙江必须加快实施专利创造战略,加强专利保护,为企业创造一个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投资---专利保护---市场竞争优势---进一步技术创新投资”方式来获取最大利润和竞争优势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企业自愿地通过技术创新投资和相应的专利保护来扩大竞争优势,形成技术创新资源加速形成和优化配置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浙江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一方面,浙江必须加强对专利权人保护的力度,加大专利保护宽度,限制普遍存在的单纯模仿行为,用专利宽度维护创新者利益。为此,需要强化司法机构与专利管理部门的合作,加大对专利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特别是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综合治理和对专业市场的监管,为激励技术创新、促进有序竞争创造良好的专利保护环境。

另一方面,在巩固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已有优势,积少成多,形成越来越强的“专利网”竞争优势的前提下,浙江有必要在重点高技术领域和特色产业领域,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的力度,支持一批企业加大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更多地借助充分的专利高度来保护高技术产业和企业的利益,形成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竞争优势,加快实现“浙江制造”向“浙江创造”的转变。

(二)专利制度下的技术许可机制

专利制度明确了专利权人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私有产权,从而为技术知识的有序转移与使用创造了条件。专利许可交易是专利制度下技术转移的主要方式,也是许可交易各方通过技术使用权的市场谈判来实现经济利益分享的重要途径。专利许可交易可以大大提高专利权人的获酬能力,对技术创新活动产生激励作用,同时又能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1.专利许可交易的经济利益关系

首先,专利许可交易可以实现对生产效率的帕累托改进:假设拥有专利的创新者企业1的成本为Ci(较高技术水平),企业2得到许可后的成本为C2;若企业2得到许可前成本为C1(C1> C2)时,就存在单位许可费(提成)为(C1- C2)的许可合同。在这个合同中,被许可方的有效边际成本不变,因此它并不影响被许可方的收益函数。同时许可方可以收取与被许可方依靠新技术获得的单位成本下降值(C1- C2)相等的单位许可费。这样,就存在着来自专利许可交易的收益,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就可以通过专利许可交易来分割这些收益。

其次,专利许可交易可以实现专利权人与其它资产的拥有者的相互合作:专利权人的获益情况受到一定市场开发能力的限制,而拥有其它资产和能力的企业则可能具有较大的专利技术开发和市场竞争优势。因此,专利许可交易有助于交易双方实现优势互补的,形成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2.专利许可交易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

    当专利权人将专利技术许可另一个竞争企业使用时,存在一个普遍的原则:许可企业必须能控制对手的边际成本,并因此能操控对手的市场行为。为此,专利权人可以计算给定单位许可费比例对被许可方的反应曲线,然后选择一个比例,使被许可方反应曲线交许可方于一点。在这一点上,产业产量处于垄断水平,可以得到共谋的结果。Gallini、Winter(1985)研究显示,这样的合同将使许可方获得许可交易的全部收益。[3]但是由于交易双方的讨价还价,许可费比例可能下降,许可方收益有所下降。

目前,发达国家的公司普遍利用这种专利许可合同,控制竞争对手的边际成本,不仅获得巨额专利许可收入,而且限制了被许可方的竞争能力从而巩固和扩大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如德州仪器公司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要求日本多家公司为基尔比集成电路基本专利支付3%的专利提成费,迄今总共获得大约150亿美元许可收入,同时大大削弱了日本半导体产业的获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4]

在国际专利保护日益加强的情况下,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许可交易获利的能力也得到了加强。专利许可交易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多种获利选择,提高创新者的获利能力,同时促进了市场化的技术扩散和更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提高社会福利。

3.对浙江专利战略的政策启示

随着国际保护的加强,目前在国际上逐渐出现了专利许可开放化以及技术创新活动的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1991年--1998年间OECD国家的海外R&D投资增长了50%以上;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专利许可扩大企业间合作,并获取高额的进一步研发费用。[2]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在一个国家和地区技术和经济发展具备一定基础的时候,加大技术引进或者加强国际优质创新资源的购并,对加快提高本土企业的学习和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的技术品质是非常必要的。虽然专利许可或转让的费用比较昂贵,但这种策略有助于后发国家获得合法的技术发展权和市场控制权,降低技术创新风险,促进技术创新水平的快速提高,缩短技术追赶时间。

浙江经济长期持续的发展,培育了一批高水平的有实力的企业,他们在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开始发展一些技术水平较高,附加值较高的产业。在这种情况下,浙江可以加快实施专利许可与引进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国内外加大技术引进或者技术合作,在较高技术平台上加强技术改进和技术本土化,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技术和专利竞争力的企业。

目前,浙江已有许多企业开始重视通过利用国内外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转让,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如华立通过资本运作获得了飞利浦在CDMA无线通信方面的全部知识产权、研发机构和成果,从而掌握了CDMA核心技术专利。

(三)专利制度下的技术合作机制

在传统观念中,专利制度赋予专利人以排他性竞争优势,过多专利的存在会带来大量进入障碍,阻碍对技术创新成果的有效利用。但是,许多产业发展中,专利联盟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作为专利制度下企业间技术合作的重要形式---专利联盟在削弱专利的排他性,促进专利权人间的有序技术合作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

1.专利联盟的概念

专利联盟是指许多专利权人根据相关协议将其大量专利集中管理,统一对外授权或相互授权的组织。通常,参加专利合作的成员均可免费或低价获得实施被合作专利的许可;未参加专利合作的第三方则依据统一标准获取许可。专利许可获得的收入由专利合作管理机构根据预定的方案或程序分配给每个成员。

专利联盟可以促进对大量现有专利的权力整合,提高专利利用率,使专利资源发挥最大效用,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标准化组织。

2.专利联盟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机制

(1)专利联盟是解决产业专利群障碍,降低技术创新风险的重要途径。在许多技术和产业领域中,存在大量相互牵制或补充的专利技术,这种专利群(patent thickets,也称专利丛林)的存在及其相互间的作用,会对相关产业的技术创新与扩散具有障碍作用。[5]而企业间自发形成的专利联盟,可以借助市场机制通过相互授权解决专利群障碍问题,从而减弱专利权的排他性、封闭性和相互排斥,发挥专利产权的合作性和开放性,促进已有专利技术的有效利用。因此,专利联盟可以为技术创新活动降低技术和市场风险,提供较高水平的利益回报,对技术创新活动产生激励作用。如现在IBM、DELL等许多高技术企业就通过专利联盟或技术联盟形成技术和产业合作关系,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扩大竞争优势。

(2)专利联盟有助于降低专利使用的交易成本。专利联盟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对已有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进行多种形式的等价交换。一般,专利联盟内部都有严格的价值评估和集中管理机构,以及完善的知识产权政策。这样的组织方式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相互利用的平等性与合理性,减少专利纠纷,促进对已有大量专利技术的最大限度的技术扩散。

(3)专利联盟有利于新技术标准的形成,促进技术系统的不断完善和稳定发展,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由于技术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累计性系统,往往一个产业的发展依赖于该领域中多项技术成果的相互支撑与互补。专利联盟为不同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寻求技术和市场互补,及时形成比较完善的技术和市场互补的新技术标准体系,提供了技术创新和转移的谈判平台,从而形成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企业合力。如许多信息产业的标准化组织就是以专利联盟为基础的。

3.对浙江专利战略的政策启示

从浙江企业的情况来看,目前企业专利活动的开放性程度不高,企业间技术合作不多。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的调查显示,浙江企业专利以自行开发为主,占95.80%;许可和转让获得占3.12%;合作开发占0.98%;委托开发占0.08%。而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专利合作与联盟已成为专利制度下技术创新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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