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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专利权间接侵权的法律适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07-12  阅读数:

1包括:“1、一种分体式冷热水机组,它包括制冷系统的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四通换向阀,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2、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3、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独立的箱体内;4、两箱体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在内的四个必要技术特征”,对于这四个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约克公司和张委三均无争议。

2、专利权侵权的判定
在确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后,就可以进行专利侵权的判定工作,此阶段工作

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主,也就是将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对比结果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括其他增加的技术特征,在所不问。这就是专利侵权领域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在我国立法中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针对争议较多的应否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问题,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从而否定了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给出的解释是出于以下考虑: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不会侵犯专利权。只有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确定性。[]

本案例中对技术特征的比对情况。

本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产品除缺少一个制冷连接管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与张委三的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对于这点事实,当事人张委三与约克公司也都认可,但是一审法院认为约克公司随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已经明确给出了涉案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技术教导,由此可以判定安装制冷连接管是涉案产品使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件,故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了张委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对于判决书中的这部分内容,被告约克公司持有不同意见,认为既然已经认定制冷连接管为专利权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涉案产品缺少此制冷连接管,那么涉案产品就不构成侵权,且由于张委三未证明直接侵权的发生,涉案产品也不构成间接侵权。对约克公司的这部分上诉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的观点,维持了侵权判决。

对于这部分判决内容,本文的意见与法院不同,此判决认定侵权的过程中有多余指定的嫌疑。本案中法院和当事人都一致认定制冷连接管为必要技术特征,而且法院也认为涉案产品结构组成上缺少此连接管,但是法院竟然根据随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认为涉案产品实际包含有制冷连接管部件,理由是《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明确给出了涉案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技术教导,这样的理由实在难以让人信服。众所周知,机械类专利产品保护的是产品的构造、形状,而构造和形状必须是依附于产品实体本身,此构造、形状应该是确定的、可以感知的,专利产品的构造、形状一般都具有功能属性(外观设计除外),其功能属性体现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所以专利产品的形状、构造是指依附于产品实体本身,而绝不应该是仅仅在纸张之上描述,比如一辆汽车,如果此汽车实体本身不具有喇叭这一部件,但是在设计图纸上有喇叭这一构件,我们就不能说此汽车产品具有喇叭这一技术特征。产品说明说中描述的技术特征,同样不能视为产品本身所具有的技术特征,举个例子来说,电磁炉产品和平底锅的关系,电磁炉的产品说明书中一般都会提示必须配合平底锅使用,甚至有的说明书将平底锅的一些技术特征(材料特征、底面半径特征等)也详细描述,但是电磁炉和平底锅还是单独的产品,不能说平底锅成了电磁炉的构件特征。再举个例子,剃须刀片和刀架的关系,早期的商家,为了垄断市场,就是把刀架与刀片捆绑销售,设计的效果就是一个厂家的刀架只能配合自己生产的刀片使用,但是事实上刀架和刀片仍为独立产品,刀片不可能成为刀架的一个构件技术特征、刀片的某一技术特征也不能给归为刀架的技术特征之一,不能仅仅依据刀架的说明书明确指出要配合什么类型的刀片才能正常使用,而将刀片认定为刀架的一个技术特征。更多的例子,比如信号发射器与信号接收器、插头与插座等在这里就不过多分析了。

三、间接侵权的概念与理解

1、间接侵权的概念

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保护专利权的实践过程中,有时行为人为了避免侵权,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分别实现技术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但却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美国专利法把间接侵权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的间接侵权是,出售专利产品或者用于使用专利方法的设备的一个主要零件,并且明知道这个主要零件是为了侵犯专利权而特别制造的,不具备除了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用途,这种间接侵权被称为“共同侵权”。第二中形式的间接侵权是,积极引诱和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这种间接侵权被称为“引诱侵权”。

田力普认为:间接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以间接的方式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却鼓励、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2、学者对间接侵权的不同理解

我国学术界关于间接侵权的理解以是否有直接侵权行为相伴随而形成两种观点,即共同侵权说和独立侵权说。

以下学者的观点表述了共同侵权说的主张:

王利明认为:“构成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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