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专利权间接侵权的法律适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07-12 阅读数:
4.2、《专利法》第十一条不能适用于间接侵权
对十一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专利法》确定了全面覆盖的归责原则,所以《专利法》第十一条是直接侵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其不能作为间接侵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在上面的表述中,间接侵权行为的特征已经详细描述,间接侵权行为人自己往往没有进行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拿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关键部件来讲,间接侵权的技术方案没有包含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所以说依照《专利法》确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此行为肯定无法定性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5、民法中共同侵权理论对间接侵权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间接侵权的司法审判是依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中的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理论。具体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内容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条强调共同侵权人之间主观上的的意思联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是关于教唆帮助类侵权的规定。
6、《侵权责任法》对间接侵权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也可以用来解决间接侵权纠纷,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同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内容一致,可以作为间接侵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而第十三条的出现将会指引法官接受专利权人只起诉间接侵权人的诉讼。第十三条的内容为:“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7、本案认定侵权法官引用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官引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是直接侵权请求权的法律依据,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在本案中法院把产品《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记载的连接管技术特征视为产品本身所具有的技术特征,据此认定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从而适用专利法第十一条作出侵权判决。
8、本案在进行侵权认定中有多余指定之嫌疑
本文认为本案判决制裁侵权行为是正确的,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准确或者说是错误的,问题在于认定涉案技术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过程,这是“多余指定原则”的另一个极端。典型的多余指定是涉嫌侵权技术特征不包含专利技术的某一技术特征,法院认为没有被包含的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中属于多余的技术特征,只是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失误而缩小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故法院将此多余的技术特征剔除,结果导致被告技术落入专利技术保护范围,从而成立直接侵权。本案例中被告技术不包含专利技术中的制冷连接管特征,法院没有将此技术特征剔除,反而根据产品《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增加了涉案产品具有制冷连接管这一技术特征,从而涉案产品包含了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成立直接侵权。法院的做法看起来和多余指定完全不一样,其实细究起来,刚好走的是多余指定的另一个极端。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全面覆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对此司法解释组织的学习中也明确指出将禁止多余指定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应用,相信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案的侵权认定判决会越来越少。
五、结论
本案例中法院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涉嫌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比对等案情的分析都非常准确,但是最终法院没有认定为间接侵权,使得本案的案情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产生错位,究其原因,立法上的缺失是法官不敢大胆引用间接侵权理论进行裁判的首要因素。本文建议我国专利法对间接侵权进行立法,明确处理间接侵权的法律适用,从而指引我国专利司法实践。
[①] 摘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2534号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1259号。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孔祥俊、王永昌、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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