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专利法论文选登 >  文章

从一则案例谈专利权间接侵权的法律适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07-12  阅读数:

1)须存在直接侵权的事实;(2)须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施专利的必要条件;(3)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为他人提供实施专利侵权的条件。”[]

杨立新认为:“在间接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中,这种行为是侵害专利权的直接行为的必要条件,它与直接侵权相结合,就构成了侵害专利权的直接因果关系,仅仅单一的间接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

杨金琪认为:“由于间接侵权的成立主要依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即只有发生直接侵犯专利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把间接侵权称之为共同侵权。” []

以下学者的观点表述了独立侵权说的主张:

吴观乐认为:“间接侵权行为是第三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向无权利用该项专利的人提供或供应其中关键部分的中间产品而故意怂恿和唆使其实施该项专利。”[11]

尹新天认为:“间接侵权行为是第三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向无权利用该项专利的人提供或供应其中关键部分的中间产品而故意怂恿和唆使其实施该项专利。”[12]

虽然以上诸多学者对间接侵权为共同侵权或为独立侵权持有不同观点,但一致认为间接侵权有两个典型特征,其一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核心部件,其二是随产品发送的安装说明或者使用说明对直接侵权进行技术提示或者帮助、教唆直接侵权行为。

3、本案是典型的间接侵权纠纷

本案中涉嫌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比,除缺少一个制冷连接管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并且在随涉嫌侵权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明确给出了涉案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技术教导。所以,本案应该是一起典型的间接侵权纠纷。

四、间接侵权的法律适用

1、美国专利法对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

美国专利法第271b)条规定:“任何积极引诱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的人负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该法第271c)条规定:“任何人出售专利产品或者用于使用专利方法的设备的一个主要组成零件,明知道这个组成零件是为了侵犯专利权而特别制造的,不具备除了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用途,他就负有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2英国专利法对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

英国专利法第60条(2)规定,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在联合王国向不属于被许可人或者无权实施专利发明的人,提供或表示愿意提供任何有关发明的关键组成部分,而使发明得到实施的,如果该人明知或者应知所提供的关键组成部分适于并且旨在用于发明在联合王国实施,则同样属于侵犯了该发明的专利权。

3德国专利法对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

德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1)专利权的效力还在于,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本法有效的地域范围内,向无权使用专利发明的人提供涉及专利发明基本要素的手段,致使后者在本法有效地域范围内销售或供应本发明。如果该第三人知道或者显然应当知道所述的手段适于并且专门用于实施发明专利的话。

4、我国专利法对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

4.1、我国专利法律法规没有任何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 2000年第二次修订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提交的修改草案建议稿中,写入了禁止间接侵权的条款,后考虑到TRIPS协议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我国不宜提供超过TRIPS协议标准的保护力度,因此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删除了该建议条款。在2006年第三次修订专利法的上报稿中,同样没有写入禁止间接侵权的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给出解释,认为在专利法中增加制止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实质上是将对专利权的保护扩大到与专利技术相关,但其本身并未获得专利权的保护的产品。因此,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已经落入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十分敏感的灰色区域,有关规则的制定和适用略有不当,就会损害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况且,有关间接侵权的行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获得相应救济,故目前在专利法中规定专利间接侵权的时机尚不成熟。

相关文章
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界定
外观设计保护与立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政府专利资助政策协同研究
论标准与专利的关系
基于开放式创新环境的企业专利管理模式研究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