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专利权间接侵权的法律适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07-12 阅读数:
杨立新认为:“在间接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中,这种行为是侵害专利权的直接行为的必要条件,它与直接侵权相结合,就构成了侵害专利权的直接因果关系,仅仅单一的间接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⑨]
杨金琪认为:“由于间接侵权的成立主要依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即只有发生直接侵犯专利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把间接侵权称之为共同侵权。” [⑩]
以下学者的观点表述了独立侵权说的主张:
吴观乐认为:“间接侵权行为是第三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向无权利用该项专利的人提供或供应其中关键部分的中间产品而故意怂恿和唆使其实施该项专利。”[11]
尹新天认为:“间接侵权行为是第三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向无权利用该项专利的人提供或供应其中关键部分的中间产品而故意怂恿和唆使其实施该项专利。”[12]
虽然以上诸多学者对间接侵权为共同侵权或为独立侵权持有不同观点,但一致认为间接侵权有两个典型特征,其一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核心部件,其二是随产品发送的安装说明或者使用说明对直接侵权进行技术提示或者帮助、教唆直接侵权行为。
3、本案是典型的间接侵权纠纷
本案中涉嫌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比,除缺少一个制冷连接管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并且在随涉嫌侵权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明确给出了涉案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技术教导。所以,本案应该是一起典型的间接侵权纠纷。
四、间接侵权的法律适用
1、美国专利法对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
美国专利法第271(b)条规定:“任何积极引诱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的人负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该法第271(c)条规定:“任何人出售专利产品或者用于使用专利方法的设备的一个主要组成零件,明知道这个组成零件是为了侵犯专利权而特别制造的,不具备除了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用途,他就负有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2、英国专利法对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
英国专利法第60条(2)规定,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在联合王国向不属于被许可人或者无权实施专利发明的人,提供或表示愿意提供任何有关发明的关键组成部分,而使发明得到实施的,如果该人明知或者应知所提供的关键组成部分适于并且旨在用于发明在联合王国实施,则同样属于侵犯了该发明的专利权。
3、德国专利法对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
德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1)专利权的效力还在于,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本法有效的地域范围内,向无权使用专利发明的人提供涉及专利发明基本要素的手段,致使后者在本法有效地域范围内销售或供应本发明。如果该第三人知道或者显然应当知道所述的手段适于并且专门用于实施发明专利的话。
4、我国专利法对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
4.1、我国专利法律法规没有任何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 2000年第二次修订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提交的修改草案建议稿中,写入了禁止间接侵权的条款,后考虑到TRIPS协议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我国不宜提供超过TRIPS协议标准的保护力度,因此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删除了该建议条款。在2006年第三次修订专利法的上报稿中,同样没有写入禁止间接侵权的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给出解释,认为在专利法中增加制止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实质上是将对专利权的保护扩大到与专利技术相关,但其本身并未获得专利权的保护的产品。因此,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已经落入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十分敏感的灰色区域,有关规则的制定和适用略有不当,就会损害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况且,有关间接侵权的行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获得相应救济,故目前在专利法中规定专利间接侵权的时机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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