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法生态化的必要性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周长玲 时间:2012-03-26 阅读数:
专利法生态化这一概念,是随着法律生态化概念的出现进入人们的视野的,是法律生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生态化,是指将生态学原则和原理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内,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去思考和认识经济、社会、文化等问题,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1}法律生态化的观点是从国外引入并逐渐为国内法学界所接纳。在前苏联时期,苏联的生态法学家就提出了“法律生态化”的概念和主张,他们认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其他有关法律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作出相应的规定,使生态学原理和生态保护要求渗透到各有关法律中,以期用法律保护自然环境。目前,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非常注重各法律部门立法的生态化,例如,俄罗斯在其《所有权法》、《外国投资法》、《产品质量法》、《联邦投资活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生态要求方面的规定,另外,在俄罗斯联邦的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中也有关于调整生态社会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些立法表明了俄罗斯法律部门立法的逐步生态化,推动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发展,促进了俄罗斯生态法律体系的形成。{2}
在我国,法律生态化的观点首先引起了环境法学者的高度重视,并逐渐被各部门法学者所承认。我国学者对法律生态化的概念有多种解释,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对法律生态化提出独到的见解,蔡教授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我国环境法学家王树义教授认为:“所谓立法的生态化,即是指各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均应考虑国家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生态要求,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生态社会关系进行调整。陈泉生教授认为:“与其说法律生态化只是一种立法的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似不够完整,莫如说法律生态化是一种法律发展的趋势似更为全面。其既将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予以囊括,又提出了这一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确立后必将推动法律朝着生态化方向不断推移的发展趋势,从而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法律生态化的内容和较为科学地体现了法律生态化的特征。”{3}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生态化是指法律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做出的相应变革。{4}
近几年,国内各部门法学者纷纷从各自部门法的角度提出了法律生态化的主张,诸如,经济法的生态化、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物权法的生态化、国际贸易的生态化、刑法的生态化以及民法的生态化等。在这些主张中,学者大多是从部门法的角度对法律生态化下定义,例如,“金融法律制度的生态化是指金融法律制度朝着与环境相协调的方向转化。”{5}“物权法的生态化是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从而达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反映在物权法中,通过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和理论表现出来。”{6}“刑法的生态化是指在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生态要素价值的前提下,以生态科学为依托,将作为法律保护手段之一的刑法介入生态保护,即以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生态犯罪,对此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或可能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何种刑责,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一种法律变革过程。”{7}
作者比较赞同王树义教授有关立法生态化的定义。作者认为,法律生态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生态化包括立法的生态化、执法的生态化和法学研究的生态化。狭义的法律生态化是指立法的生态化,我们通常讲的法律生态化就是指狭义的法律生态化。前苏联生态法学家有关法律生态化的概念和观点,以及俄罗斯有关法律生态化的实践都是指向狭义的法律生态化。我国最早引入法律生态化观点的北京大学著名环境法学家金瑞林教授在其《环境法学》一书中谈到的法律生态化也是指狭义的法律生态化:“世界各国在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8}
综合以上各专家、学者的观点,作者认为,简单地讲,法律生态就是指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反映在各部门立法中,从立法的理念、价值目的和原则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强调和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使法律朝着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一种法律变革。
法律生态化涉及整个法律体系,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重要一员的专利法也概莫能外。专利制度具有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作用,而对科学技术的滥用以及政府法律和政策决策的失误又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使专利法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因科学技术滥用而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环,应该是专利法本身必须考虑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专利法的生态化是法律生态化中的重中之重。
简单地说,专利法生态化就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价值目标,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反映在专利法中,使专利法朝着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一种法律变革。
生态化的专利法应当具有生态化法律具有的特点:
第一,生态性。传统法律以人类为中心,注重的是人类的利益,而生态化的法律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生态性特征,它要求以限制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作为出发点,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第二,代际性。传统法律关注的是当代人的发展,而生态化的法律关注的是人类社会世世代代的永续发展,其认为自然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是人类共同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财产”,从而具有显著的代际性特征。
第三,协调性。传统法律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其只能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为己任,从而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生态化的法律主张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基础上实现经济的高效增长和代际间的公平,从而具有明显的协调性特征。其既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冲突的一面,也强调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另一面。
第四,超前性。传统法律既然以当代人利益为中心,则其只关注当代人的眼前利益,并以调和当代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为己任。而生态化的法律则以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为中心,关注的是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从而具有超前性的特征。
生态化的专利法具有的特征将决定专利法生态化改造的具体内容,它不仅需要对传统专利法的理念和价值目标进行更新,还需要对传统专利法{9}的基本原则进行更新,更需要对传统专利法中原有的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法律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和补充适应生态环境要求的新制度。
生态环境危机下的科学技术越发达,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的危害就越大。现代社会的经济形态正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道路也正由非持续的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这使得旨在鼓励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专利法的生态化呼之欲出,成为必然。
一、环境保护一体化要求专利法的生态化
环境保护一体化,是指将环境目标纳入到国家的其他政策领域,核心内容是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纳入到其他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环境保护要求必须成为国家其他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10}环境保护一体化要求成为当今世界环境保护、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发展的趋势。从环境保护一体化的要求看,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诸多规定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原因在于其立法的价值取向是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包括发明创造活动,依赖于社会各个系统的支持,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自然环境系统。而自然环境系统所能提供的资源以及所能容纳的废弃物等都是有限的。当人类的活动超出自然环境系统的承受力时,人类将会遭到自然的惩罚。如果我们现在仍然站在以人类为绝对中心而不顾自然环境的立场来发展科学技术,仍然采用原来那种粗放型的方式进行科技活动,那么,人类、科学技术与自然的关系永远得不到解决。在发展科学技术、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树立起牢固的环境意识,根本改变过去那种“高消耗、低效益”的外延性的经济增长方式,代之以“低消耗、高收益、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增长方式,也就是说,我们绝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损害了环境,要发展生态经济,应当将科学技术活动建立在人与自然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做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20世纪的法律以经济增长和发展为基础,而新世纪要求从环境角度,尤其是从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退化、污染等重大环境问题的角度重新评判所有的法律。{11}在环境时代,按照环境保护一体化的要求重新审视和调整我们的法律是必要的。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专利法也应顺应环境保护一体化的要求,在专利法的重新构建中应树立和贯彻环境保护一体化思想,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科学技术进步的双赢。
二、科学技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科学技术的发展远远超前于法律,会对旧有的法律提出挑战,从而催生法律的变革,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法律的变革又会进一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说,科学技术与法律是互为影响的。
1.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是十分广泛而深刻的,这种影响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理论方面的影响。
第一,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许多新法律、法规的产生,促进了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
第二,科学技术知识以及研究成果被大量运用到立法中,使法律的内容日趋科学化,科学技术成果成为许多法律规范的依据。
第三,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四,法律也会促进科学技术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法律的社会作用日益加强,这就使法律同科学技术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法律对于科技发展的影响和作用也就愈来愈明显。通过法律可以决定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保证国家科技战略的实施,解决新技术革命所引起的新问题。{12}
在谈到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影响和作用的时候,我们还必须说明,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使人类享受征服自然所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而引起种种社会公害或孕育着某些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在控制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方面,在调整科学技术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在抑制其消极作用方面,即法律在兴利和除弊方面,都具有十分广泛而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可以协调人和科学技术的关系以及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进而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第二,法律可以协调科学技术宗旨和本质属性与社会经济现实以及物质生产的关系。第三,通过法律可以协调科学技术与社会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因为科技的畸形发展和非道德利用可以构成对人类的威胁和危害。{13}
确实,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导致严重的环境事故、公害事件和自然破坏。而企业技术含量的增加、工艺的日益复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环境污染和破坏,但是二者并非总成正比,高科技也会带来高的环境风险。例如,核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核污染问题,基因技术的发展也会带来基因污染问题。应当看到,科学技术既有危害人类的一面,又有造福人类的一面。我们不能因为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而否认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事实上,科学技术本身不是造成生态危机的直接原因,而是由于人类对其负面影响的忽视,以至于对其进行不恰当的管理和利用,才导致生态危机的发生。可见,科学技术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砍向任何一边,而挥剑的正是处于一定社会中的人。科学技术在现象层面上所表现出的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的面孔,这并非科学技术本身的过失,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建制促成的。{14}
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不但严重地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延缓或破坏社会持续发展的进程,而且也损害了科学技术的形象,阻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人类要尽量消除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将科学技术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尽量发挥科学技术的优势,促进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对法律进行变革,用法律手段对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进行科学的管理和规范,赋予科学技术发展新的模式和新的思路,以实现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使科学技术与环境协调发展。科学技术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要做到:第一,建立有效的科技进步机制,包括科技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科技发展的宏观调控等机制,目的是实现科技自身的健康发展;第二,科技的可持续性发展与经济社会、人类环境可持续发展相衔接,实现三者的一体化;第三,如果某项科技应用会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即使经济效益、技术效益再好,也是不可取的;第四,当科技因素的引人带来经济技术效益的极大提高,而给生态环境带来小范围的影响时,切记要加强环保力度;第五,开发环境无害化资源、能源利用和环境污染控制技术。{15}
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有关法律要适应这种发展的需求进行法律生态化变革,而作为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的专利法同样也要进行生态化变革,以适应科学技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为,高科技特别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将使专利法的稳定性与科技发展快速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有的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如基因技术,在给人类带来一定福音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诸如基因污染等比较严重的环境问题;而传统专利法对这些技术在进行专利性审查时,往往只看到其创造性的一面,却忽视或者说不考虑这种技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授予了专利权,这样就鼓励了这类技术的发明创造和应用,结果使得专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专利制度是用来保护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反过来又势必影响今后专利立法的模式、内容等。{16}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专利法的生态化。 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种新的发展观,也是一种新的价值观和新的方法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变化,它不但会改变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走出一条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而且也将对传统法律产生巨大的影响。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对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经济、社会生活发生变化,必然引起法学基本理论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深化人们对法律调整对象的认识、丰富法律价值的内涵;可持续发展不仅引起法学基本理论的变化,而且对法制建设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它将丰富立法内容,促进部门法的发展。{17}也有学者指出,可持续发展将引起一切法律变革,这一变革“将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等进行深刻反思”{18}。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必然会推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学科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不仅促进了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伦理学、生态学等新兴学科的发展,也给传统法律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日益深入,它将对法律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首先,可持续发展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其次,可持续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再次,可持续发展认为环境与发展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没有发展的环境保护是没有意义的,没有环境保护的发展也是不可能的,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是使发展更持续、持久,更加健康、快速,从而要求通过法律形式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
最后,可持续发展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为目的,因此,要求法律以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19}
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的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不仅将影响人类价值观的改变,而且还将改变经济增长方式,从而使社会的经济结构、科技结构、教育和管理等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革最终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只有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构建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才能保证其切实的实施,因此,法律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保障,促进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法律的主要职能。正如《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的实施是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鉴于环境问题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涉及各种不同的法律部门,需要对原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改造和渗透,使原有的法律体系从制度到观念都发生适应这种新情况的变化。{20}具体来讲就是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反映在法律中,使法律朝着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律的生态化。而传统法律要应对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其带来的冲击和对其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必将进行重大的变革,它将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对现行法律予以重构,注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使之成为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的强有力的工具。
《我们共同的未来》明确地指出:“国家和国际的法律往往落后于事态的发展。今天,步伐迅速加快和范围日益扩大的对发展的环境基础的影响,将法律制度远远地抛在后面。人类的法律必须重新制定,以使人类的活动与自然界的永恒的普遍规律相协调。" {21}20世纪的法律以经济增长和发展为基础,而新世纪要求从环境角度,尤其是从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污染等重大环境问题的角度重新评判所有的法律。{22}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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