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State Street”到“Bilski”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的演变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Z1期 作者:陈健 时间:2016-04-06 阅读数:
1997 年4 月10 日申请人Bernard L.Bilski 和Rand A. Warsaw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一项在能源市场上降低风险的方法申请。该方法并不要求使用计算机或其他技术执行。此外,至少该发明中的一个步骤是人类智力活动。该申请包含11 项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1 是:
一种矿产品供应商以固定价格销售矿产品时,管理风险成本的方法,它包含如下步骤:
(1)在矿产品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开始交易活动,客户以基于历史平均水平的固定价格购买该矿产品,该固定价格与该客户的风险状况相当。
(2)确定相关矿产品的市场参与者,他们与客户有正好相反的风险状况;
(3)在矿产品供应商与市场参与者之间以第二种固定价格进行交易活动,这一价格是一系列市场参与者平衡客户交易风险状况后的价格。
本质上,这一申请是一种在矿产品交易领域减低风险的方法。其发明意在降低矿产品批发价格变动的风险。
美国专利商标局依据第101 条以不属于法定可专利客体为由驳回了该申请。专利局审查员认为,该申请没有披露任何特定的设备以执行程序的各步骤。申请人也承认,程序的各步骤,并不需要在计算机或机器上加以执行。因此,审查员认为,“没有机器执行的方法申请是不可专利的,因为它们仅仅意味着抽象思想和解决方案,⋯⋯是一个纯粹的数学问题,没有在技术领域的特定应用。”9
在复审中,美国专利上诉与争议委员会认为,特定设备的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如果存在着“物理性客体(physical subjectmatter)从一种状况向另一种状况的转换”,没有描述特定设备的申请也可以授予专利。例如,“混合两种元素或化合物,以制造化学物质或混合物,很明显地是合法的一种转换,尽管没有仪器用于履行相关步骤,这些步骤也可能是通过人力手工完成的。”然而,对于该案中的申请,美国专利上诉与争议委员会认为,该申请不涉及任何“转换”,“矿产品供应商、客户和市场参与者的非物理性的金融风险和法律责任”的转变,不是可专利的客体。同时,美国专利上诉与争议委员会也认为,申请人独占了(preempt)实施申请中包含各步骤的全部可能性,既可以是人工操作、也可以是机器操作,或人工与机器共同操作。因此,美国专利上诉与争议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仅仅对一个抽象思想进行申请,这不能受到专利法保护。此外,美国专利上诉与争议委员会还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程序”并不能产生“有用、具体和确实的结果”,因此不构成可专利客体,从而维持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对该案11 项权利要求予以驳回的决定。
Bernard L. Bilski 和Rand A. Warsaw 在2007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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