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State Street”到“Bilski”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的演变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Z1期 作者:陈健 时间:2016-04-06 阅读数:
年10 月1 日将案件提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8 年2 月15 日,上诉巡回法院要求进行一个联席听审(en banc review),同时提出在重审该案时应当关注如下问题:
(1)按照第101 条规定,该申请中的权利要求1 是否属于可专利客体?
(2)按照第101 条规定,什么样的标准适合于判断一个程序是否属于可专利客体?
(3)这一申请是否由于其属于抽象思想或智力活动而不属于可专利客体;当这一申请包含着智力活动和创建可专利客体的物理步骤时,是否也不属于可专利客体?
(4)按照第101 条规定,方法或程序是否都必须导致物理改变或必须要与机器相结合?
(5)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Inc. 和AT&T Corp. v. Excel Communications 案是否应当重新加以考虑?如果是的话,这些判例是否应当被推翻?
可见,上诉巡回法院这些疑问,提出了一个对不可专利客体的审查方法问题,这也给美国法院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以对这一基础性问题加以回应。
口头审理(Oral argument)在2008 年5 月8 日进行。这次听审被称为25 年来美国上诉巡回法院历史上最受关注的听审。上诉巡回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决定,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构成可专利客体。同时,上诉巡回法院也确定了判断构成35 U.S.C. 第101 条所规定的“程序”的标准。2008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