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美国《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2 阅读数:
2006年9月2日22:50:53
曹新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者按
《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是对美国现行版权法的修订。该法案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编《艺术家与防盗版法案》,第二编《家庭电影法案》,第三编《国家电影保存法案》以及第四编《孤本作品保存法案》。
艺术家与防盗版法案
《艺术家与防盗版法案》是整个法案中的最重要部分,它提出三个方面的新概念。第一,它明确规定,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故意使用或试图使用视听录制设备传输或者录制受版权法保护的电影或者其他视听作品或者其片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人正好带着一部数字录像机打算拍摄旅游观光途中的风景名胜,但却进入了某电影院观看电影,那么该旅游者可能被怀疑为“试图使用录像设备录制该电影院正在放映的电影”而受到扣押或者询问。第二,对于未经授权而故意使用或者试图使用视听录制设备传输或者录制受版权保护的影视作品的任何人,将处以3年以下监禁、罚金或者两者并处;对于再犯者,将处以6年以下监禁、罚金或者两者并处。第三,对于被指控故意使用或试图使用录制设备传输或者录制受版权保护的影视作品的人,可以没收或者销毁用于传输或录制的设备以及非法录制的影片复制品。
此外,该法案还对为商业目的发行而制作的计算机程序、音乐作品、影视作品、其他视听作品或者录音制品的刑事侵害行为作了规定。该节所指称的“刑事侵害行为”是指为获取商业利益或私人的经济利益而故意侵害版权的行为,或者是在180天的期限内,复制或发行(包括采用电子方式)一份或者多份版权作品,其零售总值超过1000美元的行为,或者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作品是为了商业发行目的而制作的,仍然对该作品进行发行,让普通公众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得该作品的行为。
目前,版权所有人(尤其是电影制片商)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就是,对尚未正式发行的预览影片被盗版而制作成DVD光盘,侵占其应有之市场;另一种情形是通过网络将预览影片置于P2P软件划定的“共享区”供他人免费下载。这种现象严重地影响了版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其关键在于:第一,电影制片商在特定范围将其尚未投入商业发行的影片进行预览,有助于使影片中存在的缺陷或者瑕疵得到完善,使其臻于完美。如果人们将这样的半成品以盗版方式制作成DVD光盘公开销售,或者上载于网络上供网民下载观赏,可能造成人们对该影片的误解或者反感。因此,这样的盗版或者传输行为,可能构成对该影片制片商或者影片的歪曲篡改,减损其商业信誉。第二,对预览影片的盗版或者上载传输,将会极大地影响该影片未来的市场,使其票房收入减损,因此,这样的行为是对版权所有人经济利益的侵害。曾几何时,有许多人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电影或者预览影片制作成DVD光盘或者其他形式公开销售,或者将它们上载于网络,让家庭或者个人用户使用,被认为是合理的。但是,现在却受到限制。美国《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故意传播“为商标发行而制作的作品”,包括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构成犯罪;对触犯此规定者,将处3年以下监禁、罚金,或者两者并处。如果为获取商业利益或者个人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可处5年以下监禁;如果是再犯,可处6年以下监禁;如果是为了商业利益或者个人经济利益的再犯,则可处10年以下的监禁。该法案还规定了对为商业目的而制作的计算机程序、音乐作品、影视作品、其他视听作品或者录音作品所为刑事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
家庭电影法案
美国《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第二编是《家庭电影法案》,是关于“遮蔽影视作品中部分视频和音频内容的免责”规定。该项法案源于2002年发生于美国的一起“过滤软件”纠纷案。此处所说的“过滤软件”是美国的一家Clearplay软件公司开发的一种软件,其主要功能是控制视听作品播放器跳过色情、暴力或者少儿不宜的片断,实际上相当于遮蔽了影视作品中部分视频或音频内容。消费者只要在其视听作品播放器上安装这样的“过滤软件”,家长在家庭内就可以放心地与其未成年子女共同观赏任何影视作品,而不必担心出现少儿不宜的视频或音频内容,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这样的“过滤软件”是应当受到鼓励的,但是,有人认为运行这样的软件,就构成了对原影视作品的修改或者篡改,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可能侵犯影视作品制作者的精神权利,过滤软件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案例向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当公共利益与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如何调整?该法案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家庭电影法案》二百零二条规定,私人家庭中的成员为家庭观赏而播放合法制作的影视作品时,遮蔽其中的一部分视频或音频内容,以及制作或提供用于实现此种遮蔽功能的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的,只要没有利用这种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制作被遮蔽影视作品的复制品,就不构成侵权。
除以上两编之外,第三编与第四编是关于影视作品的国家保存与孤本影视等作品的保存的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没有必要在此作详细介绍。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总之,美国《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是一部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案,它所解决的问题,不仅在美国存在,在其他许多国家或者地区存在,而且在我国也普遍存在。其所创设的刑事处罚规范,能否彻底解决在电影放映场所利用录制设备录制影视作品后,再抢先制作盗版光盘以获得巨额利益的行为尚未可知,但它至少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许多电脑经营场所,盗版软件、盗版影视作品大量存在,而且扫不净,打不绝。其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包括巨额利润的趋动,人们版权保护意识淡薄,市场缝隙较大等等,但是最重要的是没有堵住盗版光盘或者DVD的制作之源。美国《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则是试图从源头上堵住制作盗版光盘或者DVD之源。
就在美国《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通过前夕,美国国会有一个知识产权代表团来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考察。当时他们曾试探性地提出过,中国存在着严重的盗版问题,而且政府采取过许多措施进行整治,其效果不明显,如果对影视作品的盗版行为采取刑事制裁措施,威慑力是不是更大一些,盗版行为就会少一些?他们的这种说法显然是出于对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不甚了解。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出台《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二、三、四和五条就是关于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给予刑事处罚的解释,非常清楚明晰。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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