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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理念与数字图书馆利益的维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人类对这个理念的认识是比较缓慢的。直到18世纪,英国在保护权利主体的自由意志的思想指导下,在对出版者、印刷者的权利扩张至有损于作者利益的现象进行反思的情况下,方开始确立将作者权利作为权利体系与制度设立的出发点。1709年的英国安娜女王法案[1]的序言突出体现了确认和保护作者权利及其行使权利自由的宗旨,其实质是旨在矫正过去对印刷商、出版商和书商过分保护的现象:“鉴于近来时常发生印刷商、书商和其他人不经作者或所有者的同意,随意印制、翻印和出版图书,使图书作者或所有者受到极大的损害,而且常常使他们及其家庭破产;为防止今后发生此类事情,为鼓励学者们编写有用的图书,特制定本法案……”。英国安娜女王法案首开为作者设权的理念先河,但是,将这一理念完全贯穿于立法之中的,则主要发生在欧陆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因为在欧陆国家中,不仅将作者作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的设权源点,而且在权利体系的设计上还围绕着作者设计出作者人格权体系和作者财产权体系,构成了独立于单纯的人格权体系和单纯的财产权体系之外的“两权合一”的体系。在作者享有权利的基础上,使用作品者的权利方通过继受方式得以产生。

其二,作者权利有限行使的理念。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以作者为源点,确认作者具有体系化的且呈现非密封状态的权利。同时,根据私法精神所具有的权利神圣的基本原则,作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权利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但是,鉴于作品所具有的教育、欣赏、知识普及等社会功能,在作者权利自由行使与作品使用者的利益维护之间需要衡平。这就构成了作者权利行使的有限性。作者权利行使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有限性;2.使用者对作品的合理使用;3.使用者因法定许可而使用作品。作者权利有限行使的理念与哲学上的思考紧密相联。在康德有关权利科学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理论分析,即法律从一开始就同强制实施的授权联系在一起。这种强制旨在阻止对自由的妨碍,防止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但是,法律的强制规则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而是一个人的意志“根据普遍的自由法则与其他人的意志连接在一起”[2]。康德对此有一个归纳:强制与自由构成法律的有效性[3]。因为法律秩序必须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得到所有其他人的普遍承认;不仅如此,每个人的权利与所有人的权利相互承认,还必须建立在给每个人以同等的自由,使得某个人的自由与每个人的自由共存的基础上。因此,作者权利行使的有限性便赋予了他人合法使用作者作品的较为宽阔和自由的空间。

在对著作权法理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来思考数字图书馆的利益维护问题,应当可以有一个明确的思路:

第一,“公益性”已经不能真正构成数字图书馆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的抗辩理由。因为传统的图书馆因其免费对公众开放而具有的公益性是显而易见的(收取门票的图书馆通常不被认为具有公益性)。而数字图书馆以收取使用费、允许作者免费使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料但以作者许可数字图书馆免费使用其作品为交换条件等向他人开放,已使数字图书馆丧失了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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