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理念与数字图书馆利益的维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第二,作者作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的设权源点,其享有的权利必须要受到使用者的尊重和法律的救济。因此,凡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违背作者意愿而使用作品的,即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这是任何人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第三,对作者权利的维护,不意味着作者可以滥用权利。因此,数字图书馆可以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与作者达成协议来使用其作品,也可以根据法律对作者权利的限制而使用作品,还可以充分利用作者财产权的期间限制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总之,数字图书馆作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中派生性权利人,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底线的前提下,其享有的来自于作者转让权利所生利益、来自法律直接许可与合理使用所生利益,均当然获得法律的确认与救济。
[1] 该法案的全称是《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和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期间内的权利的法案》。
[2] I. Kant: Einleitung in die Rechtslehre, Werke (Weischedel) Bd. IV, 337- 8f.。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