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序列的版权保护可能性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11-24 阅读数:
如果一件作品本质上具有功能性可能会被排除在版权的保护之外,即纯粹功能性而不能传达信息的作品不能获得版权的保护,因为功能性的物品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然而,如果该功能性的物品具有一些诸如艺术雕塑、艺术雕刻的特征,同时该物品的外形特征能够作为艺术品被分离出来并且能够单独存在,则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⑥而DNA序列只具有功能性无法从DNA链上分离,否则DNA就无法存在。编辑DNA序列的惟一目的就是产生蛋白质,不可能产生艺术效果。就算想象力非常丰富的生物学家编辑出了具有艺术效果的DNA序列,但是,这种编辑使此DNA序列不可能产生蛋白质或产生无用的蛋白质,因为产生蛋白质的DNA序列必须严格的按照某种构造编辑。这种原则同样适用于上文提到的编辑“作品”:在编辑基因时,对某些基因元素(启动子、质体、基因和细菌)的选择和安排必须严格按照某种构造进行以实现其产生蛋白质的功能,因此,这种编辑很难有独创性。最终的结果是:功能性的DNA序列(能够产生蛋白质)无法得到版权保护,而有艺术效果的DNA序列又无法产生蛋白质。
总之,DNA序列的版权保护咋一看与众不同。但是,仔细分析之后,我们发现DNA序列的版权保护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有用的DNA序列都是从自然界复制的,无法满足独创性的最低要求;DNA序列的表达方式的极其有限而产生思想与表达的混合,这种混合使其无法得到版权保护;并且DNA序列作为纯粹的功能性物品也无法得到版权保护。剩下的就是没有任何科研价值的无用的DNA序列,而对这种DNA序列提供版权保护也不能激励作者生产更多有用的DNA序列。
注释:
[1]20世纪60年代后期,计算机程序的单独销售产生了巨大商业价值。但是,以何种方式保护计算机程序,一直困扰理论界与司法界。由于计算机程序具有实用性,因此许多国家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直到1972年,菲律宾首先用版权保护计算机程序,美国于1976年,1980年两年修订版权法,确认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至今,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确认了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
[2]美国早期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采取的是“前额出汗”原则。但199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feist案中明确拒绝了“前额出汗”原则的适用,认为仅仅凭借劳动和投资并不当然的获得版权保护。
参考资料:
①张晓都,专利实质条件,[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86页,
②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③朱雪忠,试论基因的知识产权保护,[N],华中农业大学网,2003-07-03
④国际先驱导报,基因编辑技术使重塑人类成为可能,[N],新浪网,2005-04-14
⑤孟祥娟,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M],2001年版,第5页
⑥同⑤,第224页
作 者:高荣林,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原理、知识产权法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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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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