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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学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19  阅读数:

说。即将合理使用看作是著作权的限制,这一观点是从行为对象主体  而不是行为自身主体的角度来阐述的。国内外学者多数持此种看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写  的《版权基本知识》认为:版权的授予是一种有限制的独占——在授予权利的范围和期限上都有限制。”“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有版权的作品,从这一点来看,这是对版权保护的限制或约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撰写的《知识产权纵横谈》,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无形作品等都视为版权保护的限制。美国学者JohnSLawrence等人认为;  “基于使用者利益的立场出发,合理使用不是对版权这种独占权利的排除,而是对版权的一种最重要的限制。中国学者郑成思认为,作者的专有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要受到种种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保护期上的限制,以及权利的限制。其中合理使用即是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另一学者沈仁干也持类似观点,他将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限制概括为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和法定有限转让。我国台湾学者中,权利限制说较为流行。杨崇森认为;为了保障作者或艺术家创造之动力,以促进学术文艺之发展,固须对著作权加以保护,但在另一方面,亦不宜保护太过,以免阻滞了一般知识的利用与资讯的传播,所以各国法律,基于社会公益之理由,对著作权加以种种限制。其中,合理使用乃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且应用最广泛的限制。
    
二为侵权阻却说。即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这一观点首先假  定合理使用即是侵权行为,概因法律的规定,推定其违法性失效,因而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  论。日本学者胜本正晃认为,权利的公平使用本应属于不法行为,但由于其违法性失效,因  而成为非违法行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应由法律直接规定,诸如合理使用、无因管理、正  当防卫、紧急避险、道路通行权等,都属于此类情形。美国学者中也有人认为,合理使用是  可以原谅的最少侵害,因此是著作权形式上的侵害。我国台湾学者张静对此阐述比较全面,他认为合理使用行为本质为侵害行为,只是既经注明出处后不以侵害论而已合理使用与强制授权之区别,仅在于前者为无偿利用,后者为有偿利用,强制授权是阻却违法事由,合理使用亦当如此以著作权之本质言,乃独占排他权,理论上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利用,即是合理使用亦然,否则与排他权有所不合。唯国家基于公益,不得不予著作权以限制,但所能限制者,仅是从实质违法之观点,予以阻却违法,并不能阻却其行为之侵害性。

    
三为使用者权利说。即认为合理使用乃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 项权益。这一观点从合理使用关系的主体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合理使用即是合法行为的观点,将主体这种法定利益称之为特权权利,美国学者对此论述较多。《著作权与文学产权的法律》一书的作者认为,合理作用是著作权人以外之他人,以合理方式使用有著作权资料而不经其同意之特权。另一学者在《版权原理:法律与实践》中写道:所谓合理使用即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版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而以合理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特殊权  利。美国学者中,以《版权本质;使用者权利的法律》一书的作者阐述得最为系统而深刻。  他们认为,现代著作权法乃是平稳创作者权利、出版商权利与使用者权利的产物有理由认为,著作权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重视在创作、传播与使用作品过程中所有个人的权利使用者也有权利。否认个人的使用权将会导致以著作权控制社会公众的行为,从而出现为少数人谋取所谓经济利益的结果。”“著作权法若要服务于公共利益,必须包容两种时常冲突的私人权利——创作者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经济回报权与使用者因利用著作权作品而提高其知识水平的学习权利

    
笔者认为,权利限制说使用者权利说各执一端的表述,实际上是对合理使用法律属性不同角度的分析。在这里,我们可以借用有形财产关系中的物权理论,来考察合理使用制度,或许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物权体系中,所有权与他物权有着不同的地位,前者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是不依附于他人之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后者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因此他物权既是对所有权设定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同时,也是对他人财产所享有的利益,具有利用他人财产权利的功能。    有形财产关系的他物权理论,对于我们分析无形财产关系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具有启迪意义的。第一、合理使用是使用人对他人著作财产权的一种利用,表现为使用人对他人的著作权作品所享有的不经同意,不必付酬而加以使用的某种利益。这种利益(抑或是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但以不得损害该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为前提;第二,合理使用是社会对他人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表现为在著作权人的专有权领域内,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使用条件或方式上划分一定的自由范围,允许他人合理适当地利用这一权利。就立法宗旨而言,著作权法是以权利本位为基点以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法律。因此立法语言将合理使用表述为著作权的限制,当为顺理成章之事。但就法理学研究而言,合理使用应视作是一种利益,即非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这也为题中应有之义。概言之,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财产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
侵权阻却说权利限制说也是从不同方面对合理使用法律属性的认定。与使用者权利说截然相反,该说认为,合理使用本身系侵害行为,只因基于实质违法之考量,认为其为社会所相容,而予以阻却违法,即不以侵害著作权论。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说明什么是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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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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