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眉山程余人宅刊行。已申上申,不许复版”的字样,内容涉及出版者姓名、版权保留声明,授权机关,是历史上最早的版权标记。自宋元以来,书籍牌记常有“不许翻刻”、“不许重刻”、“敢有翻刻必究”、“翻刻千里必究”的字样,以至“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已经成为我国维护著作权的专门术语,沿用至今。其二,以寻求特许或讼争为途径,保护其专有权利的行使。据晚清著作《书林清话》记载,自宋代起,从事图书出版的“有力之家”,有呈请地方官府颁布特许令状的风气。南宋嘉熙二年(1238年)祝穆刊印《方舆胜览》,为防他人翻刻,申呈两浙转运司予以保护,其原刻本自序后有“两浙转运司录白”,云“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这是历史最早记载的特许令状。明崇祯刻本曹士衍《道元一气》,在书前告白写道:“倘有无知利徒,影射翻刻,誓必闻之当道,借彼公案,了我因缘。”这说明,出版者已有相当强烈的著作权观念和司法保护意识。其三,以维护作者声誉、读者利益为目的,呼吁尊重作品的完整权。与财产利益的主张相呼应,精神权益的追求也得到进一步扩张。宋司马光在《记历年图后》说,其著作《历年图》原稿,“杂乱无法,聊以私便于讨论”,本不敢公开发表,不期他人摹刻,多有谬误,“今此浅陋之书即不可掩,因刊正使复其旧而归之。”(《司马文正公传家集》)为了维护其声誉和利益,司马光只好自己出资刊印,以便纠正前书之误。元陈棠在《古今韵会举要》原刻本的牌记中称。该书共30卷,“今缔诸梓,三复雠校,并无伪误”.“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差,致误学者。”(《书林清话》)这里,书籍牌记不但注意维护自身的著作权利益,而且顾及到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了。
一般认为,专有出版的权利要求是近代著作权观念的先声,特许权制度的存在与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具有历史的连接意义。中国早在12世纪就出现的著作权思想萌芽,缘何遭到历史岁月的湮没,无法结出作者个人权利的果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不许复版”,虽是作者、出版者呈请特许保护的权利主张;而“犹禁擅镌”也是封建文·化专制的禁锢手段。历代封建王朝厉行文化钳制政策,禁书毁版,对官刻本民间不得私印,对违禁书坊间不得自流。这种以思想禁锢为目的的“犹禁擅镌”,具有强烈的反著作权思想色彩。思想自由的文化政策、活字印刷的传播技术、精神产品的商品化是近代著作权制度产生的基础。而压制言论自由,禁止新思想传播.只是一种封建图书审查制度,与作者的权利毫无关系。
再次,“不许复版”,虽是权利人为赢得专有权而进行的抗争,但取得特许仅是个别的历史现象。诚如《书林清话》所云:“当时一二私家刻书,陈乞地方有司禁约书坊翻版,并非载在令甲,人人之所必遵。特有力之家,声气广通,可以得行其志耳。”由此可见,这种专有出版权的保护并未制度化,特许令状仅是个别保护、局部保护,是一种官府的行政庇护。由于中国封建法制的滞后,“翻印必究”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的程度上只是装饰牌记的空文。
最后,“不许复版”特许令状的主要受益者是出版者,而作者权益仅受到间接的保护。从权利主张的内容来看,出版者考虑的多是印书之利,而创作者更为专注的似为文章之誉。《书林清话》记载,宋代国子监关于《丛桂毛诗集解》禁止翻版的“公据”,曾述及作者“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恐他人盗印“窜易首尾.增损音义”,从而违反作者原意,造成作者“明经之玷”。这里仅顾及作者名誉,而未涉及作者的财产利益。所谓“君子不言利”,“罪莫大于多欲”;“立言后世“教化为先”;传统的道德思想阻碍作者主张自己的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利益,因而无法奏出权利要求的最强音。1709年的英国{安娜法令》之所以被公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其主要原因在于该法将权利主体从印刷商扩大到包括作者、印刷商在内的一切著作权所有人。
而在封建中国,作者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最终成为这种知识财产权利的享有者。
三、走出铁幕;西方著作权观念的传人和中国启蒙思想家的呐喊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文化随之进入一个新的变革时期。西方经济、科技、文化的侵入,极大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出版、文化事业的生前繁荣,为中国著作权观念的发育和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其一,新式印刷业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活字印刷术传入欧洲后,被广泛使用并很快得到改进。西方人结合他们的文字特点和机器工业,将印刷业改造成一项与文化事业密切相关的产业。自19世纪初年,西方机械印刷业传入我国,逐渐取代传统的雕版印刷术。至20世纪初付,国内重要商埠如上海、汉口、天律等地的印刷业已演变成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工业企业。其二,新式出版业的崛起与繁荣。在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激荡之下,报纸、杂志和书籍出版机构相继出现。其中,商务印书馆和文明书局是当时出版业的巨擘。此外,还出现了一些大报馆,如申报馆、时报馆、新闻报馆等,对促进出版业的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
西学东渐,涌入国内的,除了新的商品和生产关系外.还有新的思想理论。西方名著如赫胥黎的《天演沦》、亚当斯密的《原富》、孟德斯鸠的《法意》等相继译介到中国,其内容涉及社会、经济、财政、政治等各个领域,而在法律思想方面,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J Allem,1836—1907)就是一位在中国倡导和宣传西方著作权制度的重要代表人物。林乐知1859年来华,先任上海广方言馆教习兼江南制造局翻译馆翻译,后参与创办广学会,主编《万国公报》。他评介西方诸国的著作权保护概况,在其翻译的《版权通例》一书中写道,“西方各国有著一新书、创新法者,皆可得文凭以为专利,而著新书所得者名日版权,”他批驳社会上对著作权保护的盲目批评,在其著述的《版权之关系》一文中说道:“著书者瘁其心力,印书者出其资本,而共成一书以供社会.使社会之人皆得此书之益,则必思有以报之,于是乎有版权。
一般认为,专有出版的权利要求是近代著作权观念的先声,特许权制度的存在与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具有历史的连接意义。中国早在12世纪就出现的著作权思想萌芽,缘何遭到历史岁月的湮没,无法结出作者个人权利的果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不许复版”,虽是作者、出版者呈请特许保护的权利主张;而“犹禁擅镌”也是封建文·化专制的禁锢手段。历代封建王朝厉行文化钳制政策,禁书毁版,对官刻本民间不得私印,对违禁书坊间不得自流。这种以思想禁锢为目的的“犹禁擅镌”,具有强烈的反著作权思想色彩。思想自由的文化政策、活字印刷的传播技术、精神产品的商品化是近代著作权制度产生的基础。而压制言论自由,禁止新思想传播.只是一种封建图书审查制度,与作者的权利毫无关系。
再次,“不许复版”,虽是权利人为赢得专有权而进行的抗争,但取得特许仅是个别的历史现象。诚如《书林清话》所云:“当时一二私家刻书,陈乞地方有司禁约书坊翻版,并非载在令甲,人人之所必遵。特有力之家,声气广通,可以得行其志耳。”由此可见,这种专有出版权的保护并未制度化,特许令状仅是个别保护、局部保护,是一种官府的行政庇护。由于中国封建法制的滞后,“翻印必究”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的程度上只是装饰牌记的空文。
最后,“不许复版”特许令状的主要受益者是出版者,而作者权益仅受到间接的保护。从权利主张的内容来看,出版者考虑的多是印书之利,而创作者更为专注的似为文章之誉。《书林清话》记载,宋代国子监关于《丛桂毛诗集解》禁止翻版的“公据”,曾述及作者“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恐他人盗印“窜易首尾.增损音义”,从而违反作者原意,造成作者“明经之玷”。这里仅顾及作者名誉,而未涉及作者的财产利益。所谓“君子不言利”,“罪莫大于多欲”;“立言后世“教化为先”;传统的道德思想阻碍作者主张自己的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利益,因而无法奏出权利要求的最强音。1709年的英国{安娜法令》之所以被公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其主要原因在于该法将权利主体从印刷商扩大到包括作者、印刷商在内的一切著作权所有人。
而在封建中国,作者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最终成为这种知识财产权利的享有者。
三、走出铁幕;西方著作权观念的传人和中国启蒙思想家的呐喊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文化随之进入一个新的变革时期。西方经济、科技、文化的侵入,极大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出版、文化事业的生前繁荣,为中国著作权观念的发育和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其一,新式印刷业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活字印刷术传入欧洲后,被广泛使用并很快得到改进。西方人结合他们的文字特点和机器工业,将印刷业改造成一项与文化事业密切相关的产业。自19世纪初年,西方机械印刷业传入我国,逐渐取代传统的雕版印刷术。至20世纪初付,国内重要商埠如上海、汉口、天律等地的印刷业已演变成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工业企业。其二,新式出版业的崛起与繁荣。在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激荡之下,报纸、杂志和书籍出版机构相继出现。其中,商务印书馆和文明书局是当时出版业的巨擘。此外,还出现了一些大报馆,如申报馆、时报馆、新闻报馆等,对促进出版业的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
西学东渐,涌入国内的,除了新的商品和生产关系外.还有新的思想理论。西方名著如赫胥黎的《天演沦》、亚当斯密的《原富》、孟德斯鸠的《法意》等相继译介到中国,其内容涉及社会、经济、财政、政治等各个领域,而在法律思想方面,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J Allem,1836—1907)就是一位在中国倡导和宣传西方著作权制度的重要代表人物。林乐知1859年来华,先任上海广方言馆教习兼江南制造局翻译馆翻译,后参与创办广学会,主编《万国公报》。他评介西方诸国的著作权保护概况,在其翻译的《版权通例》一书中写道,“西方各国有著一新书、创新法者,皆可得文凭以为专利,而著新书所得者名日版权,”他批驳社会上对著作权保护的盲目批评,在其著述的《版权之关系》一文中说道:“著书者瘁其心力,印书者出其资本,而共成一书以供社会.使社会之人皆得此书之益,则必思有以报之,于是乎有版权。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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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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