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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他主张尊重书籍著作权,反对翻印弋利,在其主编《万国公报》刊载的版权布告后附言;乃闻坊间不肖书贾,竟有思复刻以弋利者。西例.凡翻人著作掠卖得资者,视同盗贼之窃夺财产,是以有犯必惩。他允许他人合理使用、转载自己拙著之新论、选择之新事,但要求注明出处。在其分致各报馆书文中声称:按照西例,不掠人美,不夺人利。诚然,林乐知的著作权主张,出于其维护宗教出版权益的需要,但他所阐发的著作权思想无疑对近代中国的相关立法具有相当的借鉴作用。
    
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传入,中国的作者、出版者的著作权观念迅即复苏并走向成熟。其中,中国著作权保护的鼓吹者和先行者首推严复。严复(18531921),近代启蒙思想家、翻译家。早年留学英国,归国后任北洋水师学堂总教习,再升总办。其在翻译出版事务中,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著作权主张。他率先引进西方版权观念并强调建立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外国最恶龙[)断,而独于著作之版权、成器之专利,持之甚谨,非不知其私也,不如是,则无以奖劝能、雷,而其国所失滋多。”(致张元济书)“今夫学界之有版权,而东西各国,莫不重其法者,宁无故乎,亦至不得已耳……是故国无版权者,其出书必希,往往无绝。”(致张百熙书)“他痛斥盗版翻刻行为,藉非区区版权为之摩砺,尚庶几怀铅握椠。合自濯磨,风气得趋以日上。乃夺其版权,徒为书贾之利,则辛苦之事,谁复为之?”(致张百熙书)并呼吁保护著作权以振兴中华文化,使中国今日官长郑重版权,责以实力,则风潮方兴,人争自厉。以黄种之聪明才力,复决十年以往;中国学界,必有可观,期以二十年,虽汉文佳著,与西国比肩,非意外也。乃若版权尽毁,或虽未毁,而官为行法,若存若亡,将从此输入无由,民智之开,希望都绝。”(致张百熙书)‘他主张必须兼顾著译者与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此稿(指《原富》,作者注)既经公学贰仟金购印,则成书后自为公学之产,销售利益应悉公学得之;但念译者颇费苦心,不知他日出售,能否于书价之中坐抽几分,以为著书者永远之利益。”(致张元济书)“以严复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们,疾声呐喊,奔走呼号,为近代中国著作权立法作了重要的理论酝酿和舆论准备。
    
在国内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下?清朝政府无力死守祖宗成法,只好探循西方法例,进行了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修律活动,时至20世纪初叶,距《安娜法令》颁布200年后,作为造纸术和印刷术发祥地的中国,在其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母床上,终于艰难地孕育了近代著作权制度。
    
四、历史的反思:中国著作权法律观念的更新与法律本位的重塑
    
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独占和专有的权利,能够随意转让和处理这种知识财产,并从中分享因他人使用而带来的利益.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形成的现代产权概念。在欧洲,由于作品的日益商品化和广泛利用,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创作领域的权利摆脱封建特许的束缚,同时也渴望创作者的人身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使最初的出版(翻印)演变为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内容的著作权。正是这一要求推动了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的建立,
    
法律的进步源于权利观念的进化。近代中国未能完成这一历史性转变,其社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传统的文化心态和思维模式就是一个重要的障碍性因素。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更新,应当伴随着对传统法律意识的批判与清扫。权利观念的极端淡化,创作活动的传统价值取向,定纷止争的人伦化风气,这些无疑对中国著作权法的实施效益带来消极的影响。
    
首先,作者的个人权利的法律观念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就中国传统的权利观念说来,在国家权利与庶民权利的关系上.前者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中国没有西方那种与生俱有的超自然的和绝对的权利观念;在家长权利与家子权利的关系亡,前者权利吸收后者权利。中国没有西方那种以个人为本位、无身份差别的私有财产观念;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不重权利.而正义务,中国没有西方那种视权利为神圣的权利本位思想。这种权利观念目前仍有巨大的历史惰性:整个社会著作权意识还相当淡薄,众多著作权人不知其权利内容如何.创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的第一人的角色未能真正确立。诸如创作者与具有专属性、唯一性的出版者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创作者与传播其作品的表演者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创作者与利用其作品的使用者合理使用界线的不明确,无一不是对作者权益的损害。
    
其次,作品的商品属性和财产;二义没有得到应有的理解。在传统文化看来,精神产品的创作只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一种自我修养的过程。同时,自己的思想阐发,无不源于古人,凡经国济世之作,有待于智者去阐扬,而不能将其据为已有。因此,传先哲之精蕴,启后学之困蒙,亦利济之先务,利善之美谈,被认为是一种人生美德。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不少人尚无知识商品化的意识,对精神产品的财产价值缺乏科学的评价;更有嗜利者,无窃文如同窃财之感,将违法的习惯作法视为理所当然。这些无疑是对著作财产权利的漠视。  
    
第三,处理权利纠纷的救济手段和司法措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历史上,礼作为调和人际关系的最佳方式,既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又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所谓夫礼,天之德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在人们看来:礼,是定纷止争的良方,是谋求和谐的最高境界。在现实生活中,以人伦化的君子协定代;替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著作权合同,以尚和谐,求无讼的人伦化原则来对待剽窃、仿制、假冒的  ·“海盗行为。这些观念极大地阻碍了著作权法的贯彻与实施。

    
当我们背负着传统文化的沉苛行进在现代化道路上时,就已决定了我/门要付出更多的艰辛。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事业得到空前发展,思想解放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旋律。这一切构成了重塑中国著作权法文化的时代要求和社会条件。
    1
权利本位与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思想。著作权法是以维护作者权益作为其核心的立法原则,是以权利本位为基点的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著作权法发展的历史,是从出版人本位最终过渡到创作人本位发展史。在中国,经历了从保护版权的社会习惯过渡到官府的行政保护继而转向到保护著作权人成文法的过程。在西方,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以经济价值观作为其立法理论基础,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奉行人格价值观的哲学思想,但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著作权法以保护作者为核心。作者是作品赖以产生的源泉,不尊重创作,不维护作者利益,就会窒息作者的创作激情,就会使文化事业成为无源之水。著作权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确立作者的权益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以实现法律保护作者和促进文化  交流的社会功能。    
    2
双向本位与著作权法的均衡思想。双向本位即国家个人本位,它是对中国历史上集团本位和西方国家个人本位的改造和修正。这一法律观强调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统一性与协调性。既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自由,又维护国家、社会的总体利益。现代著作权制度摒弃了中国传统的家庭本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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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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