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变革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张 平 时间:2009-03-07 阅读数: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功能主要是获得作者授权,然后再征收费用和分配费用。可见集体管理机构运作的前提仍然是获得作者授权。对于作者来说是否愿意以及是否有意识主动要求加入集体管理机构都是一个意思自治的问题,如果作者不愿意,或者由于其他各种原因没有进行这种授权,那么集体管理机构获取授权的难题仍然存在。在作者授权意识滞后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作用是有限的。另一方面。集体管理机构诞生的基础是为少数名人作者服务,对于能称为音乐家、作家和画家作者的集体管理机构要想与“家”们其取得联系相对容易,而对于大量的普通作者来说要让他们都加入一个集体管理机构是不现实的,对于人人都是作者人人都是使用者的网络时代,如果全民皆加入一个文字集体管理机构,并与这样的机构签订一份授权许可,然后集体管理机构还要逐一再从每一个使用者那里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每一个作者,可想而知这是一件多么无效和无为的事情。集体管理机构的作用确实有利于作者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但是面对数字版权管理,目前的集体管理制度有很多局限性。
另一种解决大量权利使用的法律措施是补偿金制度,补偿金是针对日益普遍且无法控制的家庭、私人复制影响作者利益而出现的。它与复制工具,例如录音机、录像机、复印机、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密切相连,因此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与其他实现版权利益的传统许可制度相比,补偿金制度不是基于著作权人自愿许可而属于“法定许可”的制度,进一步讲,它通过权利人放弃难以实现的许可使用授权,转而以实现获取报酬权为主的讲究效率的制度,使用者无需费时费力寻求授权,但以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作品的代价,给权利人以补偿。
在复制设备和材料上收取版税,在互联网时代之前确实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是,网络环境下复制的广泛程度以及复制工具的多样性难以确定合理的征收版税对象,与CD、DVD空白盘同等功能的复制材料如U盘、移动存储设备、计算机硬盘、手机等都可以随时进行复制,而丰富的交互软件如P2P、FTP、BT、电驴等则是最便利的复制工具,为了保护著作权的潜在利益,是否要同时征收电子复制材料、计算机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版税呢?在全球强烈追究P2P软件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时候,台湾飞行网公司曾提出,能否通过对P2P软件加收补偿金来获得合法经营,因为最终用户利用P2P软件交换什么作品,音乐网站无法事先知道,也就永远都不能准确的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处于侵权风险之中,补偿金为那些守法的经营者提供了法律的保险。飞行网的这个提议不无道理,但要在具有复制功能的软件上收取补偿金岂知仅涉及交互式软件,具有复制功能的软件遍布于计算机中。微软的办公软件如Word、Power Point、Outlook、Media Player等全部具有复制功能,也无法得知使用者何时何地复制了何种作品。要开征软件补偿金,其合理性更有待研究。在目前著作权法中对个人目的的合理使用还部分保留的情况下,个人之间的复制如果不是侵权行为的话,这种复制工具的提供者没有侵权的基础(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讨论软件补偿金问题会将著作权保护进一步强化。
补偿金制度在我国也没有法律实践的基础,我国以往没有对复制设备和复制材料收取补偿金的做法,著作权人利益的获取还是通过许可和诉讼。即使现在考虑补偿金制度的建立,同样还有很多配套措施的欠缺。其中难以逾越的还是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其它权利团体)。因为补偿金由谁来收取,按什么标准收取,如何分配使用补偿金等等问题都无法绕开权利管理组织。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并不完善,除了音著协会为代表词曲作者的集体管理机构已经正常运作外,文学作品集体管理尚不成熟,其他如音像制品的录制者、演唱者、表演者,美术作品的集体管理更是还没有建立起来,假如收取补偿金,还是无法对补偿金进行合理的分配。
补偿金制度是为版权人设计的,它的精髓在于维护版权人难以实现的利益——版权人无法控制广泛存在的私人复制与私人使用侵蚀其版权市场,因此由立法强制性的对复制设备征收补偿金,成本最终转嫁到消费者(也即大量潜在的复制者)上。补偿金并不是设计用来减低传播者获取授权的效率和减少使用者或许信息的成本的。
除了上述两种解决大量权利授权问题的措施外,现行著作权授权模式中还有通过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的代理机构、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的代理模式、默示许可及将侵权风险降到最低的版权声明(不完全自愿许可)等可以补偿一下授权难题,但依然是杯水车薪。
三、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变革——开放许可
由于大量著作权埋伏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对于软件作品使用的事先授权已经表现出对这一技术领域发展的负面影响。面对著作权阻断信息和创新的问题,首先在技术界开始反抗著作权的强保护和传统的许可方式,他们提出了统一的开放式许可证模式,放弃著作权财产权、主张自由、开放、共享的使用作品。
自由软件许可证首先打破传统商业授权模式。8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软件编程人员认为商业软件的著作权许可证极端的约束或限制了程序员得到源程序,阻碍了软件的创新和发展,为避免垄断、加强软件技术交流与合作,发起了自由软件的运动,建立了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3]。自由软件试图创造一种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模式――开放源代码模式,其基本理念是:软件的发布应将源代码一道公开发布,软件的使用和修改应该是自由的,软件的开发合作应该是有益于软件创新的,而并非是出于个人的商业利益考虑。从技术上分析,私有或商业软件开发会导致大量的关于安全性问题,缺乏兼容性,而这很大原因在于大量熟练的、独立的可以分析和纠错的程序员不能获得源程序,不能及时修改软件,另一方面,软件的更新非常之快,不同于其他技术领域,如果给软件以20年(专利)或者50年(版权)保护将严重阻碍软件的创新。自由软件基金会的创始人也是自由软件理念的极端体现者Richard Stallman认为:软件的自由使用是根本,用户可自由共享软件成果、随便复制和修改代码。用户之间复制软件不但不是“盗版”,而恰是体现了人类天性的互助美德[4]。为了表示对版权保护的叛逆,自由软件使用了一个与copyright对立的用语——Copyleft——的授权方法,命名为 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通用公共许可证,其宗旨就是保证用户有无限复制和修改的权利[5]。GPL两个最主要的观点:反对专有软件的不自由,利用版权法来保护自由软件的自由;反对软件的专有,甚至认为软件不应该有主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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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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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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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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