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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版权利益的合理平衡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梅术文 锁福涛  时间:2009-09-27  阅读数:

 

以历史的取径观察,传播技术的变迁史就是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史。传播技术的发展扩展了作品的利用方式,增加了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这就内在驱动了著作权的权利扩张。但是著作权制度的固有哲学属性使得它必须促进整体文化的繁荣,并且将私人拥有的知识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实现这一目标。于是,历史上每一次著作权制度的内在扩张也必然伴随着制度的调整,以切实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以现实的路径考察,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直接推动了著作权制度的革新。网络传播即时性、交互性、个人化、全球化的特点,新型传播技术超链接、电子数据库、MP3、搜索引擎、P2P、网络视频分享等在互联网中的广泛应用,使作品传播形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造成严重冲击。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豁免等新的规则也在发展之中。当下著作权制度的构建无疑应该从历史中借鉴经验,但是还必须面对更为复杂的利益格局。为此应整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中的利益状况,有针对性地构建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

    一、网络环境下各方主体的版权利益分析

 

    1、对作者和邻接权人利益的考量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的应用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一方面使其利益更容易遭到损害,而另一方面却有利于其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就著作权人不利的一面而言,作者不容易对其作品进行控制,增加了对其作品侵权的潜在风险,进而会损害到著作权人的利益。就积极效应而言,新技术与法律保护的结合给著作权人同样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与更强的利益保护。首先,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加上目前著作权法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增加了著作权人传播作品的途径。其次,数字技术在互联网上的应用,加上技术措施的实施,降低了著作权人发表作品的成本。第三,数字技术与互联网的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技术措施、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多重保护,拓宽了著作权人传播作品的广度与深度。

 

    2、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分析

 

    在网络环境下,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这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公众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其次,公众获取信息的直接性。第三,公众表达的自由性。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还会因数字时代著作权的扩张而受到损害:第一,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第二,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公有领域受到网络版权扩张的侵占。文学、艺术、科学中的公有领域是社会公众学习知识、交流文化的重要基础,是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但这块原本巨大的公有领域目前正被不断扩张的著作权分割为一块块孤岛,漂浮在著作权人利益的海洋之上。

 

    3、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的探究: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为例

 

    鉴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的广泛性,笔者以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为示例管窥其利益得失。一方面,网络媒体的出现本身在挤占传统传播途径的同时又创造了一些新的作品传播者,一些原先没有的组织和利益群体也伴随着网络技术进入了作品从创造到获取的功能链中。[1]比如说,运用网络技术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以供其在网上进行各种活动的网络空间存储服务提供商,就是网络技术造就的新的作品传播者;另一方面,由于著作权的不断扩张,造成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等传播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对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等传播者的侵权责任认定。第二,便捷的视频分享等传播技术和不便捷的著作权授权之间的冲突。

 

    二、网络环境下版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

 

    进入数字版权与网络版权时代,数字技术在互联网中的广泛应用,无数作品以更易被复制、被传播的数字化形式出现,使传统著作权利益平衡制度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如何维持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已成为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领域的重要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来构建一种新的利益机制,来实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利益的合理平衡。

 

    1、以著作权基本制度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保护作者权利,鼓励作品创作,是著作权法的首要目的,这在互联网时代当然也不例外。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基本途径有:(1)以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技术措施的保护等手段强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2)以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的强化和设立来保护著作财产权;(3)通过不断完善邻接权人的传播权,维护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利益;(4)通过追究侵权者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保护权利人基本利益。特别是刑事保护门槛的降低,使得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均得到强化。(5)探索网络环境下权利利用的新模式,包括网络环境下版权许可新模式、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下的权利许可和集体许可等,保证权利人的利益在动态流转中实现最大化。

 

    2、以著作权限制制度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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