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版权利益的合理平衡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梅术文 锁福涛 时间:2009-09-27 阅读数:
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出于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的目的,建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以保证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利用。其途径有:(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均衡的保护途径,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使用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只需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而不必事先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的制度。在信息网络时代,作者的权利延伸至网络领域,公众接近、获取信息、知识的途径也拓展到网络空间,法律在保护作者网络环境下的权利之时,也必须保障公众在网络环境下的公共利益。(3)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作品被侵权的可能性增大,著作权人就在数字化作品中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而自力救济。然而技术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护著作权人日益的同时,也妨碍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因此,法律在对技术措施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必要制定一些限制制度,以保证社会公共日益的实现。(4)权利许可中防止格式条款之滥觞影响权利人合法利益。特别是建立相应审查机制,确立普通公众的自助权。(5)保护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远程教育机构和弱势群体的利益。(6)在WEB2.0环境下维护终端用户的合法利益,避免责任追究的扩大化。
3、以“避风港”制度来豁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避风港最初以“通知—删除”程序为其体现,但在随后的发展中,逐渐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特殊免责条款统称,它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体现。我国《条例》第14-17条规地的“通知—删除”程序,以及第20—23条的免责条款都可以理解为是“避风港”制度的体现。避风港制度建立的主旨在于,一方面促使网络服务商与权利人密切合作,有效遏制网络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促使网络服务商能够合理预见法律风险,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促进网络服务产业的发展。[2]这体现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双重价值追求。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错责任,而对实体上之过错的判断和矫正,需要借助程序上的一系列具体行为得到证明,于是避风港制度通过实体上责任的免除和程序上义务的限定,从而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得到明晰。因此,“避风港”制度合理地分担了产业链各环节的责任和风险,合理地保护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这将成为我国网络产业迅速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概言之,著作权制度的建立,在保护作者权利、激励作品创作、促进知识传播、繁荣文化发展之间构筑了一种平衡。然而,伴随着照相机、电影、自动转轴钢琴、复印机、广播、电视、录像机、互联网等传播技术的相继出现,这种利益平衡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冲击。尤其是在当今的“网络版权”时代,基于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广泛结合,这种利益失衡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利益平衡,作为著作权制度的内在精神与外部机制,是一种动态的状态,是一个辩证的过程,是一项不断追求的目标。为此,必须勾勒和梳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指向和制度指向,为重建利益平衡提供思路和对策。
[1]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页。
[2] See H.R Conf Rep No.105-796, at 70(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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