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避风港”规则主观要件——以视频分享网站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梅术文 温博 时间:2010-01-10 阅读数:
(二)明晰不符合形式要件“通知”的法律后果
若权利人的“通知”仅提供侵权视频的名称或仅告知具体的网络地址,此时视频分享网站亦应负担清除相关侵权视频的义务。因为,侵权视频是存在于视频分享网站的存储空间,其可以通过关键词搜索等措施找到具体的视频所在地址,
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尽到善良管理义务。11 除此之外,不符合法定要求,也未指明地址或者侵权视频名称,网站不可能在现有技术能力上查找到确切侵权内容的,“通知”不应当作为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
(三)明示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警示和管理责任
作为专业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例如视频分享网站,必然意识到用户可能会上传侵权视频,而用户对上传该侵权视频的后果可能并不知晓。因此,在上传视频的过程中,视频分享网站应当尽到警示义务,以明显的标示提醒用户上传该视频的行为性质,使用户知晓行为后果;当发现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后,视频分享网站应当对上传该视频的用户提出警告;若用户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视频分享网站应当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如冻结该账号,并且使用相同信息不能再注册帐户。为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视频分享网站除应在用户注册协议中提醒用户以外,还应当在用户上传视频的过程中持续不断用适当的标示提醒用户上传视频可能会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用户在持续收到这种警示的情况下仍
然上传视频,则属于个人侵权行为。视频分享网站因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符合“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明确规定防止同一侵权作品反复上传的义务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 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视频分享网站无法对海量视频的版权问题进行审查。但是如果视频分享网站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就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侵权视频进行删除,并防止侵权视频再次上传。指纹识别技术
的采用, 使得制止反复侵权在技术上成为可能。面对着不断被上传的侵权视频,技术的发展也在改变着“避风港”的主观要件。从2008 年开始,国内的视频分享网站开始引进先进的视频音频“指纹识别技术”对网站上的内容进行过滤。这种技术可以识别拥有版权的视频文件,从而将盗版视频从网站的服务器上清除。类似的内容使得网站的审查能力得到了提升,因此是否采用一定的过滤技术才能适用“避风港”条款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平衡和审慎决定的重点之一[7]。
(五)强化针对热门影视的注意义务
热门影视在上映之前, 一般都会通过广告、新闻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以扩大在社会公众中的而影响力,增加票房号召力。事实上,这些宣传形式确实在宣传所及的范围内形成较大的影响力。根据常理可知,制片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影视公映之前或热播期间,是不会许可他人通过网络传播此类作品。此外,热门影视在公映前,权利人还会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途径发布相关的版权声明,要求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传播其作品。此类宣传或者声明已经对视频分享网站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通知。鉴于此,网站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进行关键词屏蔽等,阻止用户上传相关影视,以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如果违背此种义务,则可以推断视频分享网站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不能进入“避风港”获得责任豁免。EIP
参考文献:
[1] Melville B. Nimmer, David. Nimmer,Nimmer on copyright[M].Matthew Bender & Company,Inc:12B-49.
[2] 刘家瑞.论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兼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J].知识产权,2009 (2).
[3] 史学清,汪涌.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3 条[J].知识产权,2009(3).
[4] 司晓,范露琼.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兼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J].中国版权,2009(3).
[5] 王宏丞.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的确定[EB/OL].(2009-05-14)[2009-07-05]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7474&k_w=酷溜.
[6] 芮松艳.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09(4).
[7] 周春慧.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之痛[J].电子知识产权,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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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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