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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对象仅限于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且作者有权声明不许刊登、播放。《送审稿》对此没有太大的修改,仅仅是增加了“网络”这一媒体传播形式以及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修改为“不得使用”。笔者认为,对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判定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各类型媒体使用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的目的应当仅限于新闻传播的正当目的;第二,各类型媒体使用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的数量和份额应当在合理需求的范围之内;第三,各类型媒体使用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并没有对原有作品的潜在市场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2.鼓励新闻媒体之间达成一揽子新闻作品许可协议

对于那些不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件的新闻作品,媒体之间需要转载、使用的,则需要获得授权。但是,每天都有成千上万件新闻事件在发生,若每则新闻作品都通过一一授权来获得使用,不仅严重阻碍了信息的传播与流通,在实践中也不易操作。因此,一揽子新闻许可协议就显得必要了。“一揽子”许可是指同一授权条件与收费标准,将存在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者所需要的全部作品使用权,一起授予使用者。根据规定的标准向作品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分配给著作权人。[23 ]一揽子许可协议即可以保障新闻作者的利益,防止作品未经授权被抄袭、转载,也可以节约使用者获得授权的时间,促进信息的流通,保证新闻的时效性。

(四)确认独家新闻等新闻形式的优先权保护

无论是单纯事实消息抑或是新闻作品,其发布的目的都在于传播,使公众知晓相关信息。时事新闻报道与一般的文字消息、文字作品的区别在于其具有时效性,时效性是其信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来源。时事新闻报道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减少,各大媒体都会抢占重大事件发生后的黄金时间内进行报道。尤其是独家新闻等新闻形式,是新闻媒体通过一定的努力才能获得,也是其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倘若其他新闻媒体机构在独家新闻发布的同时或者发布后非常短暂的时间内,对新闻进行了转载,则会大大降低新闻工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意大利等国家的规定,为对独家新闻等新闻形式提供优先权保护。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内,规定在新闻发布后的一定时间内(美国规定的有限保护期的20小时,意大利则是16小时),除非双方有约定,否则必须给予原始获得新闻者优先传播的权利,其他媒体不得转载、摘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编号:11 AZD047.

 

参考文献

[1] 刘春田:《著作权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1年,66页。

[2] 阎庚:《时事新闻作品应该纳入著作权法调整范畴》,《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7期,6页。

[3] 甘惜分:《新闻学大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页。

[4] 钟心廉:《新闻作品著作权初探》,《知识产权》19976期,48页。

[5] 冯晓青、冯晔:《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55期,35-44页。

[6] 袁博:《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时事新闻”的新立场》,《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711日。

[7] 《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369页。

[8] 宋素红、罗斌:《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原则》,《中国出版》2004年第11期,55页。

[9] 《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381页。

[10] 《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381页。

[11] 《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433页。

[12] 《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440页。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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