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 时间:2009-12-18 阅读数:
除此以外,针对生活中的一些当事人通过规避法律来随意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或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准确界定权利的保护期限或保护范围,不允许当事人随意侵占公有领域。如在前述“彼得兔”一案,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宣布,“彼得兔”的童话及“彼得兔”文学形象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虽然原版权人将“彼得兔”文学形象注册为商标,但只要使用人不是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其行为就不侵犯商标权。
总之,公有领域的保护问题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法中的新课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对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科学、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意义重大,我们非常有必要通过相关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完善来实现这一目标。
【注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文化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批准号:07JC82(1)23)的研究成果。
[1]James Boyle,The Opposite of Property:Symposium Foreword,66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2003,p.1.
[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17769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5]相关论文可参见李雨峰:《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知识产权》2007年第5期;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王太平:《美国Dastar案:区分商标与著作权法,捍卫公共领域》,《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2期。
[6]See Tyler T.Ochoa,Origins and Meanings of the Public Domain,28 Daflon L.Rev.,2002,p.215.
[7]See Jane C.Ginsburg,“Une Chose Publique”?The Author’s Domain and the Public Domain in Early British,French and Us Copyright Law,65 The Cambridge Law Journal,2006,p.638.
[8]同前注[6],Tyler T.Ochoa文。
[9]王太平:《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研究述评》,载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2006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0页。
[10]同前注[5],冯晓青文。
[11]See Jessica Litman,The Public Domain,39 Emory L.J.,pp.966—967
[12]同前注[6],Tyler T.Ochoa文,第267页。
[13]参见(英)帕特里夏·阿凯斯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条约草案>及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
[14]参见程永顺:《重复授予的专利权应宣告无效》,《中国知识产权报》
[15]同前注[3]。
[16]参见杨德月:《自然人注册商标有限制》,《温州商报》
[17]See Peter Drahos,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artmaouth,1996,p.43.
[18]参见曾新明:《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以重构知识产权制度为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19]同上注。
[20]参见郑胜利:《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3期。
[21]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9页。
[22]同上注。
[23]参见(美)罗伯特·P·墨杰斯等:《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24]Susan K.Sell,The Origins of a Trade-Base Approach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Role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Science Communication,1995,17,2:164.
[25]同前注[6],Tyler T.Ochoa文。
[26]参见崔旭、邵力军:《欧盟数据库立法现状及其对版权制度的影响》,《情报杂志》2003年第5期。
[27]A.Samuel Oddi,The Tragicomedy of the Public Domain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25 Hastings Comm.&Ent.L.J.,p.1.
[28]See Aden W.Langvardt,Kyle T.Langvardt,Unwise or Unconstitutional?:The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the:Eldred Decision,and the Freezing of the public Domain for Private Benefit,5 Minn.Intell.Prop.Rev., p.193.
[29]参见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30]参见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
[31]参见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诉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润安信息顾问有限公司诉厦门精通公司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6906号民事判决书。
[32]参见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
[33]参见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34]参见胡开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位分析》,《中国版权》2006年第6期。
[35]参见张晓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日本与中国的实践》,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36]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页。
[37](日)加藤一郎:《民法的论理与利益衡量》,有斐阁1974年版,第5页。
[38]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39]同上注,第5页。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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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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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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