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知识产权总论论文选登 >  文章

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  时间:2009-12-18  阅读数:

[36]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官往往需要借助于法律的解释来审理案件。对于法律解释的尺度,概念法学派认为:法官须严格按照三段论法作逻辑推演,遇有法律条文意义不明,只能探求立法者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法律以外的因素如经济、政治、伦理等的考虑,均属于邪念,应一概予以排除。”[37]也就是说,概念法学在理论上否认法解释的创造性。而自由法学派则承认法律有漏洞,承认法律解释的创造性,认为法官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补充法律的漏洞。利益法学派则采取折衷观点:法官有补充法律漏洞的权限,但不能仅凭法官自己的价值判断,而应受立法者各种意图的拘束。”[38]知识产权法律在实施中,也难免会遇到法律上的漏洞,由于现代社会瞬息万变,因此我们不能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像概念法学派所要求的那样机械地适用法律来断案,但也不能如自由法学派那样随意解释法律,而应当如利益法学派所指出的那样在一定限度内适当解释法律,这个限度就是在遵守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来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此,中外学者也曾经反复强调:法官于裁判时,负有严格遵守法律的义务。”[39]具体而言,由于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内容、权利获得的条件、保护期限等内容均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除法律上另有规定外,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法官也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来扩大解释权利的外延,不能降低权利获得的条件而扩大权利的客体范围,或者随意延长权利的保护期限。在前述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等案件中,法官超越法律规定作出了法律解释,实际上构成了对公有领域的侵犯。因此,在今后的司法中,法院应当严格根据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来审理案件。

  除此以外,针对生活中的一些当事人通过规避法律来随意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或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准确界定权利的保护期限或保护范围,不允许当事人随意侵占公有领域。如在前述彼得兔一案,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宣布,彼得兔的童话及彼得兔文学形象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虽然原版权人将彼得兔文学形象注册为商标,但只要使用人不是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其行为就不侵犯商标权。

  总之,公有领域的保护问题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法中的新课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对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科学、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意义重大,我们非常有必要通过相关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完善来实现这一目标。
 
【注释】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文化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批准号:07JC82123)的研究成果。

[1]James Boyle
The Opposite of PropertySymposium Foreword66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2003p1
[2]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17769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5]
相关论文可参见李雨峰:《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知识产权》2007年第5期;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王太平:《美国Dastar案:区分商标与著作权法,捍卫公共领域》,《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2期。
[6]See Tyler T
OchoaOrigins and Meanings of the Public Domain28 Daflon LRev.,2002p215
[7]See Jane C
Ginsburg“Une Chose Publique”The Author’s Domain and the Public Domain in Early BritishFrench and Us Copyright Law65 The Cambridge Law Journal2006p638
[8]
同前注[6]Tyler TOchoa文。
[9]
王太平:《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研究述评》,载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2006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0页。
[10]
同前注[5],冯晓青文。
[11]See Jessica Litman
The Public Domain39 Emory LJ.,pp966—967
[12]
同前注[6]Tyler TOchoa文,第267页。

[13]
参见(英)帕特里夏·阿凯斯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条约草案>及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严文君译,《版权公报》2006年第2期。
[14]
参见程永顺:《重复授予的专利权应宣告无效》,《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4153版。
[15]
同前注[3]
[16]
参见杨德月:《自然人注册商标有限制》,《温州商报》20071222版。
[17]See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artmaouth1996p43
[18]
参见曾新明:《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以重构知识产权制度为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19]
同上注。
[20]
参见郑胜利:《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3期。
[21]
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9页。
[22]
同上注。
[23]
参见(美)罗伯特·P·墨杰斯等:《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24]Susan K
SellThe Origins of a Trade-Base Approach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Role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Science Communication1995172164
[25]
同前注[6]Tyler TOchoa文。
[26]
参见崔旭、邵力军:《欧盟数据库立法现状及其对版权制度的影响》,《情报杂志》2003年第5期。
[27]A
Samuel OddiThe Tragicomedy of the Public Domain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25 Hastings Comm.&EntLJ.,p1
[28]See Aden W
LangvardtKyle TLangvardtUnwise or Unconstitutional?:The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theEldred Decisionand the Freezing of the public Domain for Private Benefit5 MinnIntellPropRev., p193
[29]
参见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30]
参见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
[31]
参见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诉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润安信息顾问有限公司诉厦门精通公司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6906号民事判决书。
[32]
参见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
[33]
参见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34]
参见胡开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位分析》,《中国版权》2006年第6期。
[35]
参见张晓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日本与中国的实践》,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36]
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页。
[37]
(日)加藤一郎:《民法的论理与利益衡量》,有斐阁1974年版,第5页。
[38]
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39]
同上注,第5页。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文章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及其克服——以侵权构成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为中心
信息的财产化与信息财产权理论
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
知识创新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对象与表达自由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