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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公共领域在反隐性市场上的利益平衡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袁真富  时间:2010-11-16  阅读数:

参见黄宇:《奥运期间选手代言有限制奥组委全力防范隐性市场》,《北京娱乐信报》2007614;佚名:《奥运期间最易产生隐性市场》,《中山日报》2007123
      [25]
参见刘安伟:《中国广告协会、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就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联合发出倡议》,《工商行政管理》2008年第14期。
      [26]
参见佚名:《奥组委:隐性市场行为屡教不改的将向媒体曝光》,http://wwwchimcomcnnews/2008—0603content15607074htm2009510访问。
      [27]
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
      [28]
参见王太平:《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研究述评》,栽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2006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0页。
      [29]
参见胡开忠:《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法学》2008年第8期。
      [30]
同前注[27],冯晓青文。
      [31]
参见佚名:《市局认真部署奥运火炬传递赞助商广告宣传及反隐性市场工作》,http://wwwcqgs12315·cnshownewssp?ynlbm=11914200961访问。
      [32]
同前注[8]
      [33]
同前注[27],冯晓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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