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历程检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高荣林 时间:2010-12-27 阅读数:
[摘 要]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需求导致了知识产权立法精神的不同。在萌芽时期,其强调的是国家利益;在产生、发展阶段,其强调的是个人利益;在完善时期,其强调的是社会利益;而现阶段,其强调的是全球利益。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检讨,以期望对知识产权的后续立法有所助益。
[关键词]萌芽 发展 完善 检讨
一、知识产权的萌芽的立法以国家利益为重
关于知识产权的产生,学界熟知其并非产生于私权,恰恰相反其产生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虽然有学者考查知识产权历史后认为在古代中国和中世纪的欧洲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例证,如有学者认为:“北宋代历史著述《东都事略》在初本目录页上附有一方牌记,上书‘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字样,这是迄今发现我国最早(或许也是世界最早)的印刷出版专有权保护的一个例证。”[1]29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有效期5年。这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在此之后,罗马教皇于1501年,法国国王于1507年,英国国王于1534年,都曾为印刷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1556年,英国的印制图书的自由被取消。当时对新教徒进行迫害的英王玛丽一世,为了控制舆论而颁布了《星法院法》,批准成立了钦定的“出版商公司”,规定一切图书在出版之前,必须交该公司登记;非该公司成员则无权从事印刷出版活动。对于违反这项法令的,将交给“星法院”惩办。而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安守廉在论及中国版权历史时却说:“从中国至今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事实,可推知中国自古就未曾有过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的保护。中国古代有过的,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绝不能把这当作版权来对待。”[2]李雨峰教授也认为:“在特权出著作时期,各国皇室给予保护的对象包括祈祷之书、学校用书、历书、预言之书、圣经等,只有经过当局批准的作品才受到保护。这种通过作品内容来界定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方法反映了皇室控制舆论维护帝国意识形态的企图。”其实,英国皇室授予的这种“翻印特权”又何尝不是在控制思想的传播,维护其专制统治呢?因此,封建皇帝或国王虽然给出版商一些“钦定的印刷翻印权”,但是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禁止新思想的传播,并以此来增加税收。所以这种“钦定的印刷翻印权”决非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
商标最早也起源于我国,据学者考证:“一定标识用在商品包装上,有目的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实物流传至今的,恐怕仍旧要推我国宋代山东刘家‘夫针铺’用的‘兔’标。”[3]1601736年,苏州府长州县布商黄友龙,冒用他人布疋的‘牌谱’,地方政府把禁止这种冒用行为的禁令刻在石头上,以昭示公众。这反映出地方政府对行会回归通过权利给予的支持。而在英国,面包房和银匠有义务在自己的制品上标出记号,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定是出现在13到14世纪。在德国,开始与商标沾边的,竟然是古登堡采用活字之后的印刷品——看来两种知识产权在西方的起源真有一定缘份。那是由于当时印刷出版者们竞相使用活字印刷术,而印出的同种书籍(如圣经)装帧、质量各异。为了在市场上把自己质高的印刷品与他人质低者分开,以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部分印刷出版者开始把一定标识作为其制品书面装饰的一部分,印刷出来。郑成思教授认为,“在商标领域,商标保护则恰恰起源于行会控制。而这种行会控制则又被君主或其代表作为一种特权加以确认。”[3]160所以商标起源于行会的垄断、追究行会成员产品责任以及国家对行会控制的需要,此时商标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而非私权。
在中世纪的欧洲,很早就存在着有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在某些商品上垄断经营的特权。公元10世纪,雅典政府授予一位烹饪师独占其烹饪方法的特权,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市一市民制作特色布的专门技术15年的垄断权。而这些与今天专利并不相同的权利,实际是一种特权。今天的专利,又确确实实来源于这种特权。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佛兰德的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与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该早期专利的授予目的,在于避免外国制造作坊将在英国使用着的先进技术吸引走。当然,在获得专利的这些“权利人”中有很大一批不是因为发明而是因为引进所谓的先进技术,这种授予技术引进者而非发明者“专利权”的行为无疑与现代的专利制度相去甚远,但是这无疑又是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
总之,在知识产权萌芽时期,知识产权不是民事权利,不是私权,而是特权。国家授予该特权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控制思想的传播、维护专制统治、增加税收的需要,绝非是保护创作人的权利,或者说,保护创作人的权利只是该特权的一个非常非常间接的目的。所以,在知识产权萌芽时期,它是特权,国家利益至上,个人利益只是国家利益的婢女。所以这种漠视知识产品创作人利益的立法无疑会枯竭创作源泉,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知识产权立法也随之变迁为个人利益至上。
二、知识产权的产生时期的立法以个人利益为重
其实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是在个人主义的影响下发育、成长起来的。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就有个人主义的精神。如:“先秦以孔孟为代表的早期儒学,在表达热切的社会关注的同时,也表达着强烈的个人关注,对个人道德主体地位和个人精神自由以及特立独行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重视,甚至可以说形成了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个人主义传统,即儒家个人主义。又如:庄子被视为追求个性自由的象征,用一个‘独’字来表达个人独立的思想品性、独立的人格” [4]35等等。但是,我们以为不管是孔孟抑或庄子,其所表达的只能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原初意识,或者说只能是一种个人主义的萌芽,绝非现代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主义。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中国文化最大的偏失,就在于个人永远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的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制、被抹杀。[5]而在西方,有学者认为个人主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如:“古希腊罗马关于自然法与天赋平等的思想认为,每个个体的人都分有普遍理性,因此个人与个人之间平等。”[4]35又如:“早在中世纪,就可以从英格兰的个体性生产方式中发现个人主义(如个人自治和个性解放)的文化特征。”“基督教信仰本身就意味着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是一个独立的人格。”[6]但是,我们以为这些例证只能说明在文艺复兴之前有过个人主义意识的萌芽,而不能把它们理解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因为在中世纪以前的奴隶制下,个人要么服从于国家,要么服从于家长和奴隶主,不可能有所谓的个人权利、自由、尊严等。而到了中世纪上帝成为一切的主宰,他把对神圣事物的权力交给教皇,把对世俗事物的权力交给皇帝。人们处于教皇和皇帝的双重统治下,个人的权利、自由、尊严更是无从谈起。而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主义产生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产阶级革命。
而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标志是: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1857年,法国颁布的《关于已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那么,在古代中国和中世纪的欧洲已经有了知识产权的萌芽,而作为私的知识产权却产生在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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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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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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