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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历程检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高荣林  时间:2010-12-27  阅读数:

    虽然我们有很多理由主张知识产权全球化,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知识产权全球化带来的灾难,尤其是对发展中的国家。其实知识产权的主要精神是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必然衍生出:政治上的权力分立,以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经济上的自由放任的功利性市场经济;社会上的市民社会以对抗国家的专制;文化上的对工具理性的信仰。这不正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由、民主和市场的那一套意识形态吗?热战时期的无耻武装暴力;冷战时期的遮遮掩掩的和平演变;全球化时代的公然的知本霸权,当今西方列强正以知识产权自由贸易为由推销自己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其实全球化即美国化和资本主义化,全球化时代是一个新帝国时代的开始。这个新帝国时代所依凭的不再是军事战争和鲜血,而是信息、知识、资本和市场。”[22]也有论者认为全球化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巨大的不合理之处:发达国家通过其非法行径获得利益以后,转而要求所有国家合法活动遵从其树立的规范,实际上就是保护其通过作恶获取到的既得利益。这种由抢掠而强大、因强大而制定规则、通过制定规则而约束弱者的逻辑,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23]所以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霸权推行知识霸权主义,无论是多边还是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都在不断提高保护的标准,而这些规则对发展中国家休戚相关,因为这些规则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获得健康、食品和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能力。”[24]在国际层面上,由于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而这已经是由经济实力来决定,而非由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理念来决定。正如由论者认为:以促进国际贸易为宗旨的TRIPS又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全球化和文化霸权的形成,使得民族国家的文化主权不断弱化,使得传统文化走向边缘化。”[25]

 

    总之,在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不同阶段,在其立法本位均存在不同的问题。比如:知识产权法的国家本位虽然以国家利益至上,但其无视知识产权创作人的权利,这无疑会挫伤知识产权创作人的创作激情;知识产权法的个人本位,无疑会激励个人的天才创作,但是它置社会利益不顾,有消解社会的危险;知识产权法的社会本位,虽然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方式来达到社会公平,但其也仅仅关注的是本国的社会利益,而无法满足经济全球化的需求;知识产权的全球本位固然可以解决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但其给国际社会带来的非正义仍然困扰着不国际社会。由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性,[26]35过分强调国家、个人、社会或全球利益中的任何一维都不符合其本质,所以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应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整合国家、个人、社会和全球利益。知识产权法必须首先保护创造者权利,这是知识产权法的原动力之所寄,也最符合自然正义的权利伦理。当然知识产权立法还必须促进知识、信息的自由传播,以构建一个文化繁荣、科技进步、人们福利提升的理想社会,这是知识产权法的希望之所寄托,也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另外,从国家层面看,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27]“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一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政策选择。”[26]38而知识产权立法的全球化是知识无界、信息无疆的必然要求,也是不被国际社会抛弃,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战略抉择。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429.

 

    [2]威廉.费歇尔.黄海峰译:知识产权理论[J].中国知识产权评论,20001):8.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许克谦.论先秦儒家的个人主义精神齐[J].鲁学刊,20055.

 

    [5]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 学林出版社,1987259.

 

    [6]韦森.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J].复旦学报社学版,20033:45.

 

    [7]张风阳.道德边界的销蚀[J].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1:36.

 

    [8]李琛.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J].中国社会科,2004(2).

 

    [9]冯晓青.论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J].法学论坛,200(3):9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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