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知识产权总论论文选登 >  文章

知识产权排他效力论

来源:《知识产权》2011年第7期  作者:关永红  时间:2012-04-09  阅读数:


<P>  四、完善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与制度的思考</P>
<P>  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既是内生于知识产权的支配力,又是实现其支配力的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功能直接体现为对在先权与在后权、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义务人等基础关系的调节、重整、救济。基于我国立法机构对知识产权法各单行法进行新一轮修改的背景,应当重视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的研究,进而审视相应法律规范与制度的缺漏和不足,以寻求可行的修正之策。</P>
<P>  (一)重视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本体内容的归纳和抽象</P>
<P>  知识产权排他效力从本体内容上应当属于知识产权权利理论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为了尽快构建一套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体系,有必要在全面审视具体知识产权制度演变进程和具体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内涵、特征、价值以及与其他民事权利排他效力关系的归纳、抽象和必要研究,对如何以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统合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分散存在的一些基本原则、基本表述、基本规范问题的研究等。这些内容是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的核心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国内着名学者,如吴汉东教授、陶鑫良教授在相关着作、文章中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但仍需要更多学者在这一问题方面有更专门的研究成果产生。</P>
<P>  (二)将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内容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规定</P>
<P>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知识产权内容的地位、知识产权统一立法及知识产权单行法的新一轮修改完善问题是学术界目前研究的热点问题,其中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包括知识产权的排他效力是否应当在立法层面的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对此本文持肯定的态度。因为,国内外知识产权立法主要由行为规范层面的知识产权具体制度构成,而国内外公认的知识产权基本原则、权利性质、权利行使规则、权利保护原理(包括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等基本理论的多数内容仍然处于学术研究阶段,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形成稳定、统一的规范表达,这是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当突破的屏障,况且知识产权效力内容“入法”又恰好处于我国民法典制定和知识产权单行法修改的难逢时机。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在立法层面的表达范式可以参照我国《物权法》在“基本原则部分”对物权排他效力进行规定的形式,即在我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编或可能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典中包含下述规则:知识产权的客体、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经法定和约定不得干涉、妨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应当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但当事人有约定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P>
<P>  (三)重视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在网络环境下适用时面临的挑战和变化</P>
<P>  20世纪90年代一来网络的普及应用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适用的合理性构成了深刻的挑战,当然也包括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挑战。1.一些多媒体网络作品可能融合了技术创新成果、独创性表达、商业标识,如果把多媒体网页从法律性质上分解视为由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分别保护的客体,则该多媒体客体就可能分别取得三种知识产权的权利授权,但从执法保护层面考察,这种非排他性设权由于权利冲突的难以调和,实际保护效果必大打折扣;另一种处理方式是把多媒体网页从法律性质认定为一种全新的创造性成果,单独立法给以特别设权保护,但这种融合性权利与传统知识产权又是什么关系?2.网络数字作品和数字化作品着作权权利行使的界限、范围是否应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予以更多的限制,及其排他效力是否需要弱化处理,这一问题在我国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制度化的规范予以了认可,但具体执行中争议的空间仍然巨大。3.网络环境中的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一直被学术界、实务界关注,从美国国内立法到我国《专利法》修改的内容已经有条件承认其可授予专利权,但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即商业方法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方面考察,其客体究竟是技术成果、智力创作的作品或是前二者的综合?因为不同的客体性质决定其应当按哪一种知识产权的法律逻辑去进行规范保护。在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学研究中,权利客体的性质决定了该客体设权的性质及设权的排他性。当然也可从功利主义考虑,不管商业方法的客体性质,只考虑以何种方式保护能够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但这是英美法的思考范式。上述新问题、新变化为进一步丰富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提供了新素材、开拓了新领域,总的趋势是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知识产品的知识共享特征的突显和作用而在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方面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即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制度体系中具有明显弱化倾向。</P>
【作者简介】
关永红,单位为华南理工大学。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相关文章
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
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看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发展状况——基于1996-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
美国知识风险公司的运作模式及其启示
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研究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