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作者:张耀辉 时间:2012-04-09 阅读数:
一、知识产权的特性</P>
通常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二是财产载体的虚置性,三是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四是地域性和时间性。后三个特征产生于第一个特征。</P>
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知识是社会生产的重要组成因素,知识对生产的贡献在于可以组合生产要素、形成生产方向、提升要素品质,可以在相同的要素投入下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更大
的价值产出,因此,知识要素有资格参与收益分配。知识生产的动力由知识生产者所预期的生产的贡献和获得的回报决定。一些学者强调知识生产互动双赢、寻求利益平衡的性质。[1]他们认为,社会知
识的总量是预期知识有用程度或运用知识获得产出收益与知识回报之间的平衡结果,不存在生产无用知识的动力。其本质强调了知识生产是一种社会生产,也具有求利性。</P>
然而,与其他生产要素不同,知识是以思想体现的社会生产要素,具有易传播的特性。更重要的是,知识还具有无消耗性和无排他性,这些特征与公共品的一般属性没有差异。这些性质导致了知识
资源的公地灾难,一方面,存在着无约束的知识使用,另一方面,搭便车效应会导致知识投入不足,从而引发知识来源的枯萎。</P>
知识产权化的本质将具有公共品特征的知识变成私人品,并运用排他性来避免投入不足和消耗过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并非由其天然特征决定,而是因为这一产权的内容具有公共
产品属性,为了避免公共品灾难而人为给定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法规强调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认为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知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知识。这样的制度安排在本质上是一种策略,目的
在于激励人们对知识生产的投入。</P>
产权激励是以稳定的制度建立人们对自身行为的收益预期,以此为依据,决定投入方式和强度。产权激励的条件是:(1)建立一套稳定的制度,以强制给定方式为产权人提供利益保护;(2)明确产权
获批程序,不存在程序性的不公正和程序知识偏在,或者说产权建立的成本足以让产权申请者接受。这种事后激励的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申请人要自己承担投入的风险,与此对应,制度保证了其利益的
独占权,通过垄断获取预期利益。</P>
知识产权载体的虚置性表现了知识资源无法以实体控制方式进行保护,只能施以强制力给定权利,以确保权利人对知识内容的所属关系。虚置的权利容易泛滥和被强势所利用,因此,人们对这种权
利给定方式的合理性多有诟病,[2]因为它涉及权利安排的公平与公正,特别是在国家参与知识产权受理以后,知识产权的公平与公正问题变得更多、更复杂。</P>
人们经常把经济性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质,这不仅表现为知识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还因为它影响着经济结构和社会产出。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个人利益为激励手段的促进知识生产的制度,但社会经
济结构的真正改进是通过知识传播实现的。这两种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需要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使之既有利于知识产权生产,也有利于知识产权传播,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容。强调
允许和鼓励个人利益,会激发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但却可能削弱知识传播的动力,甚至可能出现过度激励生产带来的知识产权大量闲置。如何选择一种兼顾知识生产与传播诸环节均达到高效率的制度,
是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问题。</P>
二、知识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P>
科斯定理将产权视为一个没有结构的质点,并将产权给定是否清晰作为变量来判断能否达到资源优化配置。这相当于把产权作为一个黑箱。将这一理论运用于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时,会产生一系列
矛盾。</P>
(一)激励知识生产未必能够实现知识资源优化配置</P>
给定知识生产者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知识生产。按科斯理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将知识产权给定明确,就可以促使知识资源实现合理配置。[3]这一理论的前提是知识的使用者有极强的知
识使用欲望,知识一经形成就会有众多使用者趋之若鹜,他们不需任何激励就有动力使用知识;同时,只要保护生产者的权利和知识生产的动力充分,就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这一结论很难解释知
识生产的社会活动过程。对知识使用者来说,普遍存在对知识运用的不确定性和知识受到其公共品特性影响的疑虑,如果以产权为前提,使知识变成有偿使用,相当于在知识使用与知识生产之间形成了
一道屏障,使知识使用者运用知识的动力下降。而当缺少知识使用者时,对知识生产的产权激励也将会因为缺少知识使用的市场而成为一句空话。</P>
科斯定理以交易双方有着几乎相同的知识作为前提,不存在对交易对象判断上的认知差异,需求者会因为预期存在使用后的利益而愿意支付产权费用。但是,知识产品却与此有着极大的不同。对知
识产品而言,交易双方认知上的差异是经常存在的,使用者所看到的知识有用性多会低于知识生产者,这种知识不对称会造成交易动力的缺失。此时,如果知识产权制度偏向于保护知识生产者,使知识
使用者存在成本叠加,科斯定理在一般产品中所描述的通过交易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情景将不会在知识产品中出现。</P>
由于知识产权的唯一性和整体性,科斯的黑箱产权理论本质上是一个垄断理论。垄断者的利益要以需求者有巨大的产品需求动力为前提,这意味着顾客的知识塑造已经完成,但知识产品恰好缺少这
一前提。以科斯定理为基础的给定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对生产者的保护经常会受到这一前提的困扰,原因在于对知识生产者保护过大,对知识使用者激励不足。</P>
即使存在着交易双方的知识对称,对生产者的过高保护也会激励使用者绕过保护的行为,盗版市场是对这种过高保护的自然反应。过高的保护阻止了人们在可接受费用下的正常使用,而当这种行为
的违法成本远低于通过正常渠道获得使用知识权利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时,绕过正常渠道获取免费知识的盗版行为便成为他们的理性选择。这意味着,高保护等于没有保护。从另一角度看,在产权利益得
不到保护的条件下,反而阻碍了知识生产。可见,黑箱产权理论是在没有类似盗版的情况下应用的,如果一个产权可以零成本的方式随意使用,就不存在对生产者的激励,也不会产生对知识资源的合理
配置;如果一个制度是为保护而保护,不惜支付社会公共支出来打击盗版,人们就有可能放弃知识使用而选择无知识进步的生产方式。</P>
知识的生产与使用是一个连续的社会活动,以产权黑箱理论为基础指导多会引起过度保护,阻止知识传播与使用。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激励知识生产者,还要兼顾激励知识使用者;知识产权
制度需要打开黑箱,实现对两者的同步激励。</P>
(二)知识的连续和共同生产特性限制了科斯定理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应用</P>
知识形态从朦胧的想法、创意和假说到抽象的原理,再到具有应用性的技术和方案存在着多种变化,知识在不断地转化为应用性知识的过程中,总是下游更具有实用性,上游具有抽象性。如果让知
识产生收益,就必须让下游了解和掌握原理的用途与意义,当上游与下游之间加入了一个产权障碍以后,会阻止下游参与上游活动,使下游无法顺利地完成对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上游原理性知识就不能
顺利地向下游应用转移。[4]黑箱产权思想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在何时给定产权都可以实现资源配置优化。但对知识生产来说,以思想的理解为前提的生产流程,即使上下游之间的交易成本为
零,也会因为产权保护导致对知识的难以理解,进而阻碍知识的社会生产顺次流畅进行。</P>
现代知识生产的重要趋势是知识生产越来越倾向于组织行为,是一个企业内部的生产与企业之间相互协作的过程。科斯定理的重要含义之一是,事先明晰产权是交易得以实现的前提,这意味着任何
交易和合作协议是以产权边界清晰为前提的。但是,现代知识生产协作是共同创造、共同拥有,无法明晰产权,这决定了知识生产只能是非产权的合作协作,知识生产过程经常不是一个交易过程,而是
一个协作管理过程,用给定产权的方式促进知识生产资源配置的意义也因此被淡化。</P>
在实践中,企业的生产重心正在向知识生产转移,企业内部职务发明和团队生产、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越来越多。企业采用团队作业方式进行知识生产的组织,强调团队利益,而不使用个人产
权方式作为激励,从而避免了对知识连续生产和共同生产过程的干扰,反映了实践中人们对科斯定理使用的修正。此外,知识生产先合作、后给定产权,边生产、边给定产权等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这
些实践表明,现代知识生产正在放弃以黑箱产权理论为基础的管理,越来越倾向于使用非交易手段进行生产。</P>
科斯的黑箱产权思想对内容明确的产权边界界定相对有效,而对内容含糊和思想正在形成中的产权界定存在着不适用性。简单地使用科斯定理,随意给定产权来割断知识的社会化连生产过程,不仅
不会提高效率,还可能阻碍知识向下游转移以及下游与上游生产过程的渗透交叉,进而阻碍知识的社会化。尽管如此,科斯定理对知识生产也没有完全失效,原因是毕竟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将知识生产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而不再是纯粹的精神活动。</P>
(三)从创新激励角度看科斯黑箱产权思想的局限</P>
黑箱产权理论只反映了对现有方案的选择,如何激励人们在可选择方案之外找到新方案,科斯定理没有做充分的阐述。在科斯定理分析中,工厂周围的5个居民户因为受到烟尘污染使每户损失80元
,总共损失400元。分析资料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除尘器,费用为200元;或每户装一台烘干机,每台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元。如果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
零,当法律规定工厂拥有排污权时,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40元去为工厂购买一个除尘器;当法律规定居民享有清洁权,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200元购买一个除尘器安装在自己的烟囱上,工厂不会拿
出400元给每户居民户赔偿损失。显然,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规定居民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400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200元。在这里,备选方
案和产品都已经完成优化,不需要进一步优化,是假设烘干机和除尘器生产都已经完成优化,纠纷双方都可以自由进行选择,人们只是如何利用这些优化生产的结果,从而切断了对这些产品进行优化的
渠道。但实际上,如果最终结果不确定,就可能出现对现有支付的解决方案不满意的情况,从动态角度看,人们会设计出比最低成本方案更低的技术方案。那么,创新的动力从何而来呢?可能的情况是
会出现一位第三者,他能够看到某一知识进展可以运用于改进人们对目标的满意程度,使方案的成本更低。比如发明一种烘干器的成本只有20元,这样就形成150元的潜在收益,从而会激励他去参与提供
新的方案。换言之,经过动态化以后的科斯黑箱产权理论,假设隐含了有一个第三者,他能够明确地知道产权交易的细节和新知识应用的预期利润空间并付诸行动。科斯定理特别强调协商解决,这需要
有足够充分的技术方案选择空间,它产生于动态中内生的创新激励。</P>
(四)黑箱产权诱发的创新竞赛和资源重复投入的浪费</P>
知识产权制度为知识产权提供了独占性的产权安排,这会诱发创新竞赛。知识产权制度要求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唯一性,知识产权的首先申请者会独占这个权利。如果为了获得这个权利而必须进行资
源投入,就会在批准权利以后让没有获准的知识生产者的资源投入沉没。为了获得这个排他权,不让自己资源蒙受损失,就会出现知识产权竞赛。如果知识生产者因为担心自己不能获得知识产权而让自
己的支出成为沉没成本,他们就会加大投入力度,从而会加剧知识生产者的资源投入。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制度隐含着对资源过度投入的激励并诱发相应的资源浪费。在知识生产者分散、相互不能沟通
的情况下,知识生产重复投入将引起全社会用于知识产权的资源投入远远超过获得知识产权者的资源投入,即使研发计划很强的企业,也可能出现在研究途中或结束时,发现刚好有其他企业先于本企业
申请了同样内容的知识产权。</P>
黑箱产权理论用于知识产权时引起的知识产权竞赛,不仅形成了重复投入,也促使过度投入,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浪费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代价。同时,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低效率,
比如受理周期过长、信息披露不及时也会加重资源投入的浪费。科斯定理没有考虑到产权形成过程的时间性,以黑箱理论为基础,将掩盖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透明所诱发的资源浪费。</P>
知识产权独占性所产生的垄断,是否会让自己的生产处于优化状态也值得怀疑。经济学给出的答案是为了追求垄断,而不会让企业成本保持最低水平,有时甚至会激励企业提高成本。在现实中,为
了追求具有垄断性知识产权的个人独占,采取过度投入而非最优投入的情况的确比较多;[5]至于创新竞赛诱发的“睡觉专利”带来的浪费,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另一个弱点。为了避免竞争者对垄断者传
统产品市场的打击,一些大企业采取利用其实力强大的优势地位首先获取专利,目的并不是为了使用专利开发新产品,而是为了不让别人获取专利,从而达到保护自己既得利益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被
企业作为策略利用的情况还很多,比如,分拆专利策略、专利包围策略、抢注商标策略等行为都是这种黑箱产权制度特性被利用的结果,从经济人角度看,这些行为似乎具有合理性,但是,从社会角度
看,都会带来不合理的资源投入。</P>
产权黑箱理论将产权压缩为一个质点,是理论上的简化,但并不适于知识产权分析。以黑箱思想进行知识分析,不容易理解知识产权生产过程,更不容易分析知识生产的投入过程,也不利于知识产
权形成过程和形成以后的资源优化配置,因此,需要对黑箱理论进行必要的纠正、补充和拓展。</P>
三、社会福利准则、交易成本与知识传播</P>
科斯定理通过产权明晰和市场交易两个活动,完成帕累托效率意义下资源优化配置,其含义是只要产权明晰就可以通过交易,在不伤害某些部门福利的前提下,增进另一些部门的福利,直至不能改
进。但是,对知识产权来说,帕累托效率并不能涵盖知识所产生的社会福利全部,以科斯定理为基础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能会出现配置的目的性错误。</P>
(一)社会福利目标与知识产权制度</P>
社会福利表达了效率与公平的结合,比较重要的社会福利原则有帕累托福利原则和卡尔多-希克斯福利原则。没有一个福利原则会完全被人类接受,原因是福利原则涉及人们的利益,进而影响人们
的立场。对既得利益者来说,帕累托福利原则更容易为其接受,其公开的理由是这个原则以市场制度为基础,可以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也可以在动态中激励创新;对弱者来说,卡尔多-希克斯福利原则更
容易被接受,原因是其中包含了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人们的福利状态较少地受到财富累积和继承性的影响,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P>
科斯定理以帕累托效率为目标,以承认和保护财富的积累为动力前提,而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知识生产能力积累是加速的,如果以排他性给定权利的方式对新创知识拥有者的利益加以保护,就意味
着对这种加速积累能力的承认,这种以帕累托福利原则为前提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就可能隐藏着极大的不公平。</P>
知识产权制度的排他性会加剧这种不公平。知识产权制度是以阻止竞争者进入的方式保护产权人的,而实际上,能够率先生产知识者多具有积累的知识生产能力,他们本来就具有知识创造的竞争力
,再加上排他性的权利保护,就更强化其利用知识产权规则掠夺财富的能力。从全球范围看,美国成功推动了以WTO为主要规则的世界财富新分配体系并取得成功,用少量的物质资源投入的知识产权换取
大量的高物耗的廉价商品,以表面上的合理分工转移走了许多国家的财富。这些知识生产积累能力强的国家,创造知识的动力已经演化为抢占知识产权的动力,而另一些起步较晚的国家,只能以知识产
品输入国的身份参与世界分工,长期陷于知识商品购买者的角色。过于尊重帕累托福利原则,缺少以卡尔多-希克斯社会福利原则的制度性校正,是造成这种极化现象的主要原因。</P>
知识产权是对人类共同拥有的知识生产权利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将人类平等使用知识的权利割裂成两个阶级。帕累托福利的前提是机会公平,而实际上,机会公平往往掩盖了不允许弱者
生产知识产权、也难以分享知识的事实。按照卡尔多-希克斯福利原则,弱者应该享有更多的知识,也应该在创造知识中获得更多的财富补偿。以公平立场出发的卡尔多-希克斯福利原则设计制度,可以
将知识作为财富进行重新分配,或者将知识生产的财富结果进行重新分配,以纠正由能力积累造成的知识及其财富分配的不均衡。</P>
知识被产权化以后使知识生产者变成了垄断者,使人类难以分享知识进展所带来的潜在利益。所以,很多文献指出,应该降低知识产权的保护门槛来提高知识分配的公平性,具体好处有三:第一,
扩大人类享受知识进展的机会,以增进社会福利;第二,降低对知识生产过度投入资源的热情,形成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和知识运用的资源投入均衡;第三,减少知识产权黑市(盗版)和降低黑市管理的
成本。[6]</P>
(二)科斯定理与知识生产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外部性</P>
知识生产有极大的正外部性,被称为知识的外溢效应。一个知识形成会引起若干相关知识的变化,一是内容冲击,在给定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会因为知识内容的公开形成外部性;二是分析方法和范式
影响,内容披露和知识转化的成功将对外部产生思路启发,并激发出一系列的新的知识进步。概括而言,公开披露知识产权的制度有三个外部性作用,一是向市场公告知识进展,避免知识的重复生产,
起警示作用;二是公告知识内容,以便出售这些知识产权,起中介作用;三是提示和启发社会进一步生产类似的知识或者在此基础上继续开发相关知识,起启发作用。公开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原则
之一,经过受理并授权的知识产权均要予以公开,这是社会追求正外部性的制度安排。</P>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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