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周俊强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二是直接对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
目前各省无论是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性质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还作为地方性法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几乎都将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商品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直接对接。如《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 须知由于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的范围是不能由地方立法来任意扩大或缩小的,另外,地方立法所规定的“著名商标”无一例外地要求其商标所有人是“本省”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这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接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显然,这样一种在法律上地位尴尬的“著名商标”及其“特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三、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的性质与目的
历史上,“汉阳造”是中国近代工业发轫的标志。作为近代工业的名牌和代表,由清朝新军开始,北洋军、北伐军、中央军、红军,一直到抗战结束,一代名枪“汉阳造”曾武装了无数支中国军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湖北省开始意识到品牌创建的重要性,“活力28,沙市日化”一度成为沙市的代名词。进入新世纪以来,从“中国光谷”到“武汉健民”,从“东风汽车,走向世界!”到“劲酒虽好,不要贪杯!”,湖北人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对以商标为标志的品牌如此关注。
为了保护品牌,湖北省相继制定了包括《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极大地促进了湖北的品牌建设,提升了湖北的商品和服务在全国的竞争力。[④] 为了提升对著名商标认定的层次,2003年湖北省人大就将《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列入全省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200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