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周俊强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这样,将著名商标定性为政府所授予的“荣誉称号”, 这就改变了著名商标在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之间的尴尬地位,也避免难以与上位法衔接的问题;同时将著名商标的取得从行政认定变为政府表彰,直接为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二)简化了认定的程序
著名商标的取得程序,从“草案”的“申请、初审、推荐、复核、评审、公告”六个环节,到《条例》的“申报、形式审查、初审、公告”四个环节,减少了市州一级的审核程序。将是否授予著名商标的决定权集中在“湖北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这样通过减少起决定性作用的中间环节,方便了商标所有人,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道德风险” 有效地减少了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三)强化了促进的措施
《条例》条例强化了促进商标战略的具体措施,除明确省人民政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鼓励和支持争创著名商标方面的资金安排、奖励补助和项目倾斜外,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获得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另外,为鼓励申请著名商标,条例规定,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公告,其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予以保障,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涉农商标的注册,涉农著名商标的申请给予补助。这些明确而具体的促进措施,将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直接引导到实施商标战略,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上来。
应该说,《条例》从起草、调研、论证到修改,广泛听取了企业、消费者、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专家的意见。《条例》的最终高票通过,为这次历时五年的地方立法活动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条例》从“特殊保护”到“强化促进”的转变,将地方商标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完全至于国家的法律框架内,充分调动地方立法资源,为我国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提供了范例。
陈道林 陈勇,知识产权将是新世纪的货币:“世界创意产业之父”来汉侃创意,楚天都市报2008年4月25日 A02版。
[①]
王远明,李玮:湖南省商标战略实施初探,湖湘论坛,2007年第1期。
[②]
参见《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商品及其标识。”
[③]
胡开忠,加入WTO对湖北品牌保护的影响与对策,湖北社会科学,2004.2。
[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