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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黄玉烨  时间:2010-03-17  阅读数:

年版,163页。

    [2]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89页。

    [3]See M 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Exploitation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 with a Commentary. Unesco&WIPO. 1985., http: //www.wipo. int

    [4]这些国家,非洲有1977年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的参加国;此外,还有突尼斯,阿尔及利亚,贝宁,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刚果,加纳,几内亚,科特迪瓦,肯尼亚,利比里亚,马里,摩洛哥,卢旺达,塞内加尔,扎伊尔(现刚果民主共和国),尼日利亚,加篷,马拉维,安哥拉,布基纳法索,尼日尔,莱索托,马里(这些国家有的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等。亚洲国家有:中国,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越南。拉丁美洲国家有: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巴巴多斯,阿根廷。现今在著作权法体系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的有:《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安哥拉作者权法》、《多哥版权、民间文学与邻接权法》、《巴拿马版权法》、《坦桑尼亚版权和邻接权法》以及我国《著作权法》。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28-129页。

    [5]参见孙国华、杨思斌:《公私法的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

    [6]参见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98-105页。

    [7]参见[]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之译者的话,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7-8页。

    [8]参见前引[3]

    [9]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7-22页。

    [10]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11]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12]See Lucy M·Mor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Protection for Traditionaland Sacred“Folklife Expressions”———Will Remedies Become Available to Cultural Authors and Communities? p.9,University of Baltimo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Journa,l Spring, 1998·

    [13]Daes Study on IP Protection, supranote 7.转引自前引[12]

    [14]WIPO/GRTKF/IC/7 /3, annex 1·

    [15]参见张小勇:《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研究(),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16]参见前引[3]

    [17]参见前引[3]

    [18]参见前引[3]

    [19]如突尼斯将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权利适用于任何商业性使用的情形,其《文学艺术产权法》第7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构成国家遗产的一部分,任何为营利使用而抄录民间文学艺术,均应取得文化部授权,并向依本法所成立的版权保护代理机构的福利基金会支付报酬。多哥1991年《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第69条规定:“不论以何种形式为营利目的而公开表演或复制本民间文学艺术,均须取得多哥版权局授权并支付版税,版税额依有关类型作品原有额度比照执行

    [20]如安哥拉《作者权法》第15条之3款规定:“未经主管当局许可而在安哥拉国外制作的安哥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复制品,以及安哥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文译本、改编本、安排或移植本的复制品,均禁止向安哥拉进口或在安可拉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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