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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第三人版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今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而没有帮助行为,将无法证明主观过错。替代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责任标准是,具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和能力以及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其次,在技术更新换代不断加快,新产品不断涌现的社会环境中,版权间接责任的发展可以在侵权法框架内寻求理论和制度的支持。例如,作为侵权法分支的产品责任法可以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一个合理的责任标准。产品责任中合理设计义务、瑕疵产品责任不仅可使技术提供者承担因制造或销售设计上有瑕疵的产品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更有利于激励技术开发者通过完善设计,采取适当技术措施来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现实中一些涉及网络技术的版权案件已在运用产品责任的理念作为责任标准,只是这些做法尚缺乏法理分析,或许这正是版权第三人责任研究中应当予以关注的问题。

 

注释:

 

1 Peter S. Menell & David NimmerUnwinding Sony UC Berkeley Public Law Research Paper, No.930728. Date Posted: September 192006Last Revised: September 30, 2006.

2】参见53F. 499 (S. D. N. Y. 1892) ,转引自Peter S. Menell & David NimmerUnwinding SonyUC Berkeley Public Law Research PaperNo.930728. Date Posted: September 192006Last Revised: September 302006

3Richard C. De WolfAn Outline of Copyright law1925p.161.

4】被告是一电影制片商,其未经授权就筹划将原告享有版权的小说改编为电影,由于当时版权法只是禁止对作品进行戏剧改编,原告只能向公开表演作品的人追究直接侵权责任,因此,基于帮助侵权起诉未经授权的制片人。参见222U.S.5562-63(1911),转引自Peter S.Menell & David NimmerUnwsnding SonyUC Berkeley Public Law Research Paper, No.930728. Date Posted: September 192006. Last Revised: September 302006

5】转引自Peter S. Menell & David NimmerUnwinding SonyUC Berkeley Public Law Research PaperNo.930728,资料来源:http://www.ssm.com,访问日期为2007511日。

6Gerhwin Publishing Corp. V. Columbia Artists Management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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