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太平 姚鹤徽 时间:2009-12-01 阅读数:
【摘要】数字技术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为恢复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被适用于数字环境并不断被扩张。尽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对恢复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能发挥一定作用, 但它的适用也暴露出了规则确定性较低、可预测性较差、经济效率偏低等缺陷,因此,其适用是有限的。为应对新技术发展,数字时代的著作权制度必须具有新的思路与立法范式。
【关键词】数字时代 著作权 间接侵权 责任制度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作品获得、传播和利用方式,复制变得越来越快捷、便利,知识的获得和利用越来越方便。但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 大量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未经许可而被自由和轻易地获取与传播, 这种未经许可的信息获取与传播行为无疑构成典型的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 信息获取者和传播者应该为其行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但问题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使得这些侵权行为变得极为普遍而广泛,起诉侵权者变得愈加没有效率,甚至已不再可能。于是这就引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为其终端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1]145,169 为恢复著作权制度中的原有平衡,法院创立了间接侵权理论, 从而得以追究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给予著作权人于经济上的合理补偿。近年来,随着美国几起影响广泛的判例的发生,我国学界对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也进行了较多的研究, 但多数著述主要限于对英美法系著作权法中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介绍和归纳,且表现出对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推崇,缺乏理性地批判分析。事实上,尽管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在回应新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该制度却并非没有缺陷, 它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效果也毁誉参半, 只有进行理性的批判分析才能对该制度进行合理定位。本文从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在技术领域的实际运行效果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