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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适用的有限性及出路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太平 姚鹤徽  时间:2009-12-01  阅读数:

公司生产了一种录像机大量的用户使用其来录制受著作权保护的节目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由于直接起诉用户并不现实著作权人起诉了SONY 公司要求其承担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否认SONY公司要为其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负责的主张因为录像机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这使得生产商没有办法区别合法使用行为和非法使用行为故无需承担责任[4]。“索尼案是在复制设备走向家庭的高科技时代著作权人试图限制个人消费者的复制行为以及与设备制造商和销售商分享利益的第一场法律诉讼尽管该案的判决确立了评定新技术的规则但判决却只是面对著作权人和设备技术服务提供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一种无奈之举

    因为尽管最高法院意识到了新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巨大冲击但却担忧如果判决复制设备生产商承担责任那么将引发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将对新技术的发展造成极其严重地消极后果著作权法是重要的但在某种意义上说著作权法的激励作用必须让位于包括促进新技术发展新的商业机会和市场结构等在内的其他社会利益[5]401因此法院提出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标准以使得诸如生产录像机等复制设备和提供其他技术服务的企业能免于承担责任但是这一判决的结论并没有起到指导技术发展的作用不具备广泛地适用性因为任何设备必定具有一定的非侵权性合法使用用途这实质上使帮助侵权的概念形同虚设只有那些最缺乏想像力的制造商才不能证明一种图像复制设备不能够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由此可见此一规则与其说为未来技术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不如说仅仅是美国法院对著作权人和技术提供者之间利益矛盾的仓促调和这种调和不仅对未来新技术发展不具有指导意义也为后来法院大量运用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限制新技术开发运用激化著作权人与技术开发者之间矛盾并导致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埋下了隐患

    如果说SONY 案暂时缓和或平息了著作权人与新技术提供者之间的冲突世纪之交的Nap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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