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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电影作品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强  时间:2008-10-22  阅读数:

·克鲁斯,都被恶搞过。这是另一种娱乐。我有时候甚至觉得,有些网络短片挺有创意的。”载“《夜宴》被恶搞成《晚饭》,制片人称有创意[J/OL].腾讯网.http://news.qq.com.

[7] []兰德斯,波斯纳. 金海军译.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89.

[8] 专家:刹住“恶搞”之风,发展先进文化[J/OL].新浪网.www.sina.com.cn.

[9]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8.

[10] 莫让“恶搞”成为校园“文化流感”[J/OL].中国人网.www.chinaren.com.

[11] 郭慕华.广电总局酝酿管理条例,围剿网上恶搞视频[N].财经时报,2006-08-15(8).

[12] 沈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叫停网络恶搞[N].检察日报,2006-10-17(5).

[13]《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4] L·Ray·Patterson and Stanley·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1991, page 123.

[15] 孙宁.我国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J].政法论丛,2003,(4):49-51.

[16]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5.

[17]  []柏林. 胡传胜译,自由论[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186.

[18] 例如劳动的自由和权利,受教育的自由和权利等,需要有工作单位和教育机构提供相应的机会才能实现,而接受国家物质帮助的自由和权利则需要国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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