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强 时间:2008-10-22 阅读数:
网络“恶搞”的出现使得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他有关民事权利的保护出现了新的挑战。法律制度在应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时应当把握其作为公民言论自由表现形式的基本宪法属性,从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恶搞”制作人和社会公众三者利益平衡的角度进行规制,并以优先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即推定网络“恶搞”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利作为出发点,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能够实现,同时要对符合侵权条件的“恶搞”行为加以限制,从而保护电影作品的利益不致受到不恰当的限制,并促进电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同时也促进网络行为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简介:刘强,(1978-),湖南长沙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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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邹伟,王亦高.“娱乐”与“抵抗”——谈互联网恶搞短片的形式、特质与意义[J].网络传播世界,2006,(9):62-65.
[2] 注意KUSO文化到来了[J/OL].新华网.http ://news.xinhuanet.com/fashion/2003-11/11/content.1171305
.htm.
[3] 新浪网的调查显示,62.11%的网民认为“恶搞应该有个底线, 不是什么都能拿来恶搞的”;28.32%的人认为“不过是娱乐而已, 没必要上纲上线”;而认为“只要做得好看,恶搞无界限”的只占到7.36%;剩余2.2%的网民没有听说过这部“恶搞”作品。新浪信息时报调查:如何看恶搞《闪闪的红星》[J/OL].新浪网.http://ent.sina.com.cn/m/c/2006-04-24/16-2211062954.html.
[4] 防止网上‘恶搞’成风专家座谈会.[J/OL].光明网.www.gmw.cn/CONTENT/wseg.htm.
[5] 网络恶搞成为“草根文化”对象逼近普通人[J/OL].中国新闻网.www.chinanews.com.
[6] 对于《夜宴》还未公映就被恶搞,是否对影片上映不利,制片人王中磊认为:“应该不会吧。美国也有这种现象。比如斯皮尔伯格和汤姆